一 1999年6月,国务院决定在全国8个城市进行国家助学贷款试点,通过财政贴息方式,利用银行信贷来资助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完成学业。但从各地试点的情况看,这项工作的进展未尽如人意。与当初下达的贷款计划额度相比,上海、重庆等市只贷出了很少部分,少数试点市甚至未贷出一笔。为何社会、学校、银行以及学生期盼已久的国家助学贷款难以实施?其症结又何在?据了解,造成上述状况的主要原因是,原规定的贷款担保条件非常严格,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难以找到符合银行要求的担保;对无法自行提供担保的学生,所在学校又不愿承担贷款风险(原规定特困生坏账损失由学校承担60%);贷款的审批程序复杂,手续烦琐。针对上述问题,2000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对国家助学贷款的担保问题作了补充规定,除原规定的担保方式外,对确实无法提供担保、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以及其他学生,均可申请信用方式的国家助学贷款,学校也不必为此而承担风险。 至此,原国家助学贷款中存在的问题似乎已经解决,贷款工作将顺利展开。但事实并非如此,新的问题又产生了:一是发放信用方式助学贷款后,贷款风险已全部由贷款银行来承担。据了解,该项贷款坏帐率超过6%,银行就面临亏损。由于高校学生毕业后流动性较大, 有的就业比较困难,因而贷款预期风险亦较大,经办银行十分审慎。二是根据规定,学生申请信用助学贷款,所在学校必须提供介绍人和见证人。见证人职责是协助银行全面了解借款人有关情况,在借款人毕业后与其保持联系,并向贷款银行提供借款人的最新有效通讯方式。高校教师反映,学生毕业后最初工作单位的通讯地址尚可提供,但其“跳槽”后,就难以掌握其新的工作单位并向银行提供了。但贷款银行对违约的借款人除公布其姓名外,还要公布违约见证人的姓名,这将影响见证人的声誉,故许多教师不愿意充当见证人。三是贷款银行的经办人员缺乏积极性。经办人员的收入等是与工作业绩挂钩的,有的银行甚至规定,信贷员承办的贷款中,不良贷款超过一定比例,本人就要下岗。由于国家助学贷款每笔的数额小,但工作量和潜在的风险却较大,故经办人员往往不愿承办此类贷款。 造成这些问题的直接原因,是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出台措施不配套,有关政策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但其更深层次的原因是我们在制定政策时,没有处理好政策性贷款与市场经济运行模式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一方面,国家助学贷款属政策性贷款,它有特定的贷款对象,这就是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其贷款的条件必须符合这些学生的特点,否则,这部分学生就贷不到款。另一方面,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商业银行通过贷款市场来运作的。作为商业银行,其经营目标是以最小的风险,获取最大的商业利润,它的经营活动均服从服务于上述目标。国家助学贷款必须而且应当考虑到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和合理利润,否则它就不会放贷。 二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必须找到一个切入点,既要保证经济困难学生能贷到款,又要适当照顾到商业银行的利益。我们原来的规定只考虑后者而忽略了前者,因为绝大多数经济困难的学生无法提供符合银行规定的担保;而修订后的规定又偏重于推动助学贷款的发放,放宽了贷款的条件,忽略了商业银行的利益。因此,助学贷款自然也就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了。由此可见,如何使国家助学贷款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模式,我们还面临着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助学贷款是许多国家政府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重要方式。作为政策性贷款,政府应在贴息、担保等方面承担相应的责任。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我们必须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进一步完善助学贷款的各项制度。 首先,国家应给经办该项业务的商业银行一定的优惠政策。如前所述,国家助学贷款虽属商业贷款,但又是政策性贷款。由于该项业务风险较大,国家应给予经办银行以优惠政策,如对该项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或者对该项业务造成的亏损予以适当补贴等。作为交换,银行应根据业务特点,适当放宽考核标准,以利经办人员办理该项业务。 其次,要采取多种方式化解银行风险。从长远看,随着社会化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应通过社会担保机构或政府担保机构进行担保。但在此之前,可通过建立担保基金等方式对国家助学贷款进行担保。担保基金由财政、教育、银行等部门发起成立,通过多种形式向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募集,也可通过发行教育彩票募集一部分资金。担保基金为纯公益性基金,其收益不分配。为使担保基金保值增殖,可委托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对由基金担保的贷款,可向贷款学生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于弥补基金的损耗。 第三,国家应免除死亡学生的助学贷款本息。根据国际通行的做法,凡贷款学生在规定还款期内死亡或终身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一般都免于偿还贷款本息。为此,国家应制定相应的规定,以体现对这些学生的体恤。 第四,在贷款的额度上,助学贷款实施初期,学校和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控制贷款额度。一般只用贷款来解决学生的学费,学生的生活费,则可通过家庭、亲友的资助,参加勤工助学以及学校的生活困难补助等方式来解决,以减轻学生毕业后的还款压力,降低坏帐风险。 第五,要大力开展宣传活动,使广大学生树立自立、自强意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要通过自己的努力来解决学习和生活费用。同时,也要教育贷款学生诚实、守信,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按时归还贷款,树立良好的个人信誉。当然,对恶意逃避债务者,要依法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