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校公办与高校公办实现形式概念的界定 高校公办与高校公办的实现形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高校公办是公办高校的同义语,也称公立高校,它是相对于高校私办(或私立高校)而言的。同私立高校的概念有很多歧义的情况一样,人们对于公办高校或高校公办也没有一致的看法。在国外,有人认为:公私立高校的主要区别是经费来源不同,公立高校的经费则主要来自于政府拨款等公共资金;私立高校的经费则主要来自于私人捐赠。但在美国,一些私立高校争取到的公共资金却比一些公立院校多,如私立的加州理工学院因为争取到了大量的联邦研究基金项目拨款,学校的总开支约80%来自于公共资金,而公立的加州大学柏克莱分校则由于获得比较多的私人捐款赠额,却使得学校的总开支只有25%来自于公共资金。但这并不能改变他们的公立或私立性质。这说明把经费来源作为公私立院校的根本区别,理由并不充分。 还有的人认为:公私立高校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独立和自治,是否受某一政府部门的直接领导与管理。但是在一些国家,有关法律却明文规定某些公立高等院校是完全独立和自治的机构。相反,在泰国,私立大学却恰恰要直属于大学部,所受到的控制甚至比非大学部所属的公立院校还要严格。看来,以是否独立和自治,是否受某一政府部门的直接领导和管理,作为划分公私立高校的依据也缺乏足够的说服力。 此外,还有人坚持说公私立院校的主要区别在于其财产所有权是属于公有还是属于私有。但我们知道,高等院校作为一种耗资巨大,而又十分需要自主权的公益性事业机构,其资金来源可以是多渠道的,因此其财产所有权很可能是十分模糊的。正因为如此,许多国家的教育法规都明文规定:无论公、私立高等院校关闭后,其财产除了一部分有明确的规章条文注明按原出资者的意愿处理外,其余部分均不得为任何个人或团体所得,而只能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拨给其它教育机构,并且只能用于发展教育事业。由此可见,公私立高等院校的财产所有权有相当大的成分是难以严格判明其归属的。因而,以此作为划分公私立院校的依据也是难以站得住脚的。 在国内,公私立院校的区别则更为含糊,甚至在我国的法律条文内还找不到公立高校和私立高校的字眼。我国解放后经过50年代初的高等院校调整改造,直到1980年,一直实行的都是单一的政府办学模式,所有高等学校只有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之分,没有公立和私立之别。自从1980年邓小平为“北京自修大学”、彭真为“中华社会大学”题写校名后,我国出现了一批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自筹资金举办的一批高等学校。对于这批学校的性质,是公立还是私立,我国还没有比较一致的看法。所以,在1993年8月17 日原国家教委发布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里,把上述除国有企事业组织以外的其它各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自筹资金举办的高等学校称之为民办高等学校。而在1997年7月31日, 由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里,则把上述所有学校都称为社会力量办学,并没有把它们简单地界定为公立或私立,由此可见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和深入研究的必要性。 有学者曾提出以对高等学校的法律认定作为划分公、私立高等院校的根本依据:凡是由公共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设立的院校都是公立院校;凡是由私人或私法人设立,并经过法定机构认可的院校都是私立院校。公立院校和私立院校之间并没有不可愈越的鸿沟,只要经过明确的法律认定,公立院校可以改变为私立院校,私立院校也可以改变为公立院校(注:魏贻通:《论划分公、私高等教育的依据》,《辽宁高等教育研究》1994年第6期。)。这个观点透过公、 私立院校所表现出来的种种模糊现象,如所有权、管理权、经费来源等,抓住了公私立院校的本质区别——法律认定,为我们明确区分公私立院校提供了一个科学的依据。按照这个观点,具体到我国,则凡是由中央和地方省级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包括中心城市举办的)高等院校都是公立院校,如北大、清华、西北大学、陕西财经学院、安康师专等。另外,由公共权力机关与私人或私法人(含外国的)以联合方式共同设立的院校也属公立院校,如宁波大学、汕头大学等。除此之外,由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包括联合举办的高等院校都可以看作是私立院校,如上海的杉达大学、河南的黄河大学、陕西的西安外事服务培训学院等。 通过上面的讨论,我们对高校公办或者说是公办高校有了一个较为明确的认识。那么,对高校公办的实现形式又该作如何理解呢? 如上所述,我们知道,高校公办只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概念,与高校的某种产权组织方式、办学经费来源以及学校内部管理等具体运作方式并无必然联系。这些具体运作方式则是高校公办的实现形式。不同的国家,由于政治经济制度和文化教育传统不同,其采用的高校公办的具体实现形式也不相同。即使是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和不同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条件下,其高校公办所采用的具体实现形式也不一样。如从产权组织方式来看,其实现形式可以是单一的国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体所有制,也可以是混合的股份合作制、中外合作制等。从办学资金的筹集方式看,其实现形式可以是国家全额拨款,也可以是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社会集资、学生交费为辅;或者以社会集资、学生交费为主,国家补助为辅;还可以是全部由学生交费。从学校内部管理方式上看,其实现形式则可以是委员会制,也可以是行政首长负责制,还可以是委员会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但不论采用哪种具体的实现形式,都不影响高校的公(私)办(立)性质。 一般来讲,高校的性质,只要经过明确的法律认定,要么是公办、要么是私办,都是相对稳定的,而高校公(私)办的实现形式则是灵活多变的。不论是高校公办还是高校私办都有多种实现形式。高校公办的实现形式可以为高校私办所采用,高校私办的实现形式同样也可以为高校公办服务。所以,理解高校公办实现形式的内涵不能把它与高校私办的实现形式截然分开,它们二者不存在根本的对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