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1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778X(2000)04-0121-03 如果对欧洲一体化的进程做一简要回顾,我们就不难看出,长期以来,一体化的重心主要是放在经济贸易和人权领域之内的。而本应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占有重要地位的文化建设似乎被放到了次要的或是第二位的位置,以至于不少人对欧洲文化政策是否存在都表示怀疑。而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也不多见。 实际上,欧洲文化政策不仅存在,而且在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中越来越引起欧洲各国的广泛关注。那么,欧洲文化政策的主要原则和目的是什么?从中可以吸取什么样的经验教训?在中国改革开放进一步发展,我国政府将可持续发展列为国家重大战略决策的今天,诸如此类的问题均值得我们研究与借鉴。本文将就欧洲文化政策的主要原则与内容作一初步的探讨与分析,以期引起有关专家、学者的关注,从而进一步推动我国在这一方面的研究。 谈到欧洲文化政策,就不能不提及欧洲委员会和欧洲联盟这两个重要的欧洲组织。这是两个由欧洲国家组成、以促进欧洲统一为目标、相互独立的政治和经济联合体。多年以来,这两个组织在欧洲的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均取着重大的协调和指导作用。这两个组织的文化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也就代表着欧洲的文化政策。因此,有必要对它们有关欧洲文化的政策作一研究分析,从而加深我们对欧洲文化政策的进一步了解。 二次大战后,第一篇涉及欧洲文化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可上溯到1954年。就在这一年,欧洲委员会的14个成员国(注:即比利时、丹麦、法国、德国、希腊、冰岛、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瑞典、土尔其和英国。)共同签署了《欧洲文化协议》,同意在相互间积极开展文化合作与交流。该协议向欧洲委员会所有成员国开放签署,并欢迎欧洲所有非成员国参加。在协议中,全体签字国表明了它们为捍卫并发扬欧洲文化而决心采取共同行动与政策的意志及愿望。《欧洲文化协议》的签署确定了欧洲文化政策的实质,为欧洲各国在文化领域内的多边合作奠定了可靠的基础,有力地促进了各签字国间不同文化的相互了解,也为欧洲共同文化的弘扬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到1996年底,《欧洲文化协议》的签字国已达47国,其中除了欧洲委员会的40个成员国外,还有罗马教廷、白俄罗斯、摩纳哥、波黑共和国、亚美尼亚、阿塞拜疆以及格鲁及亚等非成员国。几乎所有的欧洲国家都加入了这一条约。其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为确保有关政策导向和各行动计划所需经费合理划拨任务的顺利实施,欧洲委员会还成立了常设的工作机构——文化合作委员会。至于各文化合作项目的具体落实与实施,则由文化合作委员会下属的4个专门委员会负责。(注:这4个专门委员会是:教育委员会、高等教学及研究委员会、文化委员会和文化遗产委员会。) 《欧洲文化协议》特别强调签约国之间在捍卫和发扬共同理念和原则等文化遗产过程中的团结一致。尤其要求各国政府“为理事会所有成员国和签署该协议的其他欧洲国家国民学习其它签字国语言、历史、文化以及所有签字国所共有的文化提供方便”。该协议还要求各签字国采取切实措施捍卫和发扬欧洲共同文化遗产,并为之作出应有的贡献。 实际上,欧洲国家的一些领导人正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残酷现实中吸取了血的教训,意识到:要想实现欧洲的一体化,欧洲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是必不可少的基础。正如该协议所指出的那样:“促进欧洲各国人民之间的理解可以(使我们)迈向这一目标。”因此,鼓励各国人民学习了解其它国家人民的文化,从而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理解与友谊就应该成为欧洲文化政策的一块重要基石。只有通过学习了解其它欧洲国家的文化,才有可有使欧洲各国人民了解和认识他们的共同文化遗产。而只有等到欧洲各国人民充分意识到他们同属于同一文化共同体,他们本国的文化是构成这一共同文化遗产的一个组成部分时,欧洲的真正统一也才有望实现。《欧洲文化协议》正是反映了这一理念,因此才得到了几乎所有欧洲国家的赞同与支持,在诞生45年之后的今天也才仍保持其强劲的生命力,依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说,《欧洲文化协议》是欧洲委员会欧洲文化政策的基础,也成为整个欧洲的文化政策基础。 除《欧洲文化协议》外,欧洲委员会还制定颁布过其它一些有关文化活动的条约、倡议和决议,如:《欧洲保护考古遗产条约》、《欧洲委员会关于文化之旅的决议(1998)》等。所有这些文件都体现出《欧洲文化协议》中所制定的捍卫共同遗产、加强欧洲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理解这一基本原则精神。 如果说《欧洲文化协议》确立了欧洲文化政策的主要原则,那么,1985年欧洲委员会欧洲文化部长会议所通过的《柏林宣言》则进一步明确了这一政策所要达到的目标。在《柏林宣言》中,文化,这一在现代社会生活中使用频繁但又难以界定的概念被定义为能赋予人类生活与行动意义的价值整体。《柏林宣言》对这一文化的宽泛定义是与1982年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墨西哥主持召开的世界文化政策大会的定义相吻合的。墨西哥《世界文化宣言》对文化的定义是这样的:“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当今,可将文化视为构成一个社会或社会集团特点的、具有区别意义的所有精神与物质、理性与感性特征。除文学与艺术之外,它还涵盖生活方式、基本人权、价值体系、传统与宗教等。”从这一基本定义出发,参加柏林会议的各国文化部长们重申:“我们社会的最终目的是使每一个人都能够密切关注人权,并得以自由地充分发展;这样一种发展只能通过文化。文化与其它社会、经济和技术因素一起是构成社会和谐发展的要素。”为达到这样一个社会目标,与会的文化部长们呼吁欧洲委员会所有成员国以及欧洲的所有组织和公民在以下五个方面共同努力:1.发扬欧洲文化遗产,促进文化创作;2.发展人的各种才能;3.确保自由;4.提升每个人对社会生活的参与程度;5.建设更加美好的未来。《柏林宣言》特别强调文化民主化以及采取措施确保这一民主的必要性。为此,第11条要求“集体行动或以集体名义进行的活动应明确公布,公开辩论,民主决策与实施”。同样,第2条也指出:必须“为所有的人接近这一遗产(欧洲文化遗产)提供便利,为培养并发展欧洲文化识别意识作出贡献”。实际上,要让一个欧洲国家的公民意识到自己置身于一种属于所有欧洲人的文化之中,首先就必须为其提供了解这一文化的机会,使其得以接触这一文化的各种表现形式并具体地生活于这一文化之中。否则,欧洲文化遗产就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只能成为专家、学者的学术研究对象。千千万万的人民群众是文化遗产的创造者和继承者,离开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谈文化只能是纸上谈兵。人民一旦被排斥在文化的保护与传承之外,文化也就丧失了其赖以生存的肥沃土壤及勃勃生机。因此,与会的部长们在宣言第4、5、6、10条中庄严承诺,将努力确保每一公民享有接受教育与培训的自由,使之能充分行使思想和言论自由并发挥其全部才能,为所有公民提供孕育新思想及参与一切有关社会前景决策的可能性。宣言还保证要为每一位欧洲公民提供条件以利于发挥其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