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11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3 —5230(2000)02—0005—05 近年来,我国文化产业破土而出,一些地区已形成相当规模。但从全国范围而言,文化产业尚处在初始发育阶段。一些地方、一些行业还在徘徊、观望,许多人在思想观念深处对文化产业还难以接受。不彻底解决思想观念问题,文化产业势难有大的发展。 一、文化产品能否商品化、市场化 按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给商品所下的基本定义,商品最起码的规定性就是,它不是用来供自己消费,而是卖给别人,同时交换回生产者所需要的劳动产品,因而它是抽象劳动与具体劳动的统一,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统一。这些定义完全适用于我国目前大多数文化产品。文化产品,无论是否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都和物质商品一样,是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的统一,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统一。其使用价值完全是在流通过程中按照商品交换的方式,在满足了他人的社会需要之后实现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文化市场有了飞速发展。广告市场、电影市场、图书市场、音像市场、演出市场、娱乐市场、收藏市场、报纸市场、电视市场、出版市场等,已形成了3000亿元的年轻营规模。理论界在为文化产品是否是商品论争不休时,文化产业的实践已做出了肯定的回答,市场机制正在广泛而深刻地影响着今天的文化发展。绝大多数文化产品以商品形式出现在市场上,绝大多数的文化生产受到市场调节。 然而,文化商品又不完全等同于物质商品。它们之间的差异是显明的。 文化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一般物质商品的使用价值不同。一般物质商品的使用价值是一次实现的,而文化商品可以多次重复使用;一般物质商品的使用价值对社会来说是中性的(不排除少数物质商品,如香烟、毒品等),评价它们的主要是消费者本身;而文化产品的使用价值对社会来说是非中性的,有真、善、美与假、丑、恶之分,它们作用于人的精神意识,影响人的思想认识、价值观念、审美素养等,评价它们的不仅是消费者个人,还有社会的评判(这是文化能否商品化、市场化之争的焦点之一);文化商品使用价值的实现无法用统一的标准来衡量,不同的消费者,对同一件文化商品,会产生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感觉。同样是读一本《红楼梦),有人读出其中揭示了社会发展规律和封建社会兴衰的历史,有人从中学习谈情说爱的技巧,也有人把它当作淫书来读。一般物质商品在满足消费者的需求时虽然也存在因人而异的差别,但对消费者所起的作用一般差别不会太大,可以用相同的标准进行衡量。 文化商品价值的形成有其特殊性,其价值量很难精确地计算出来。商品的价值是凝结在其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文化商品的价值一般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其所包含的文化性劳动创造的价值,一部分是其物质载体或所需物质条件的投入。例如一本书的价值并不仅取决于印刷、纸张等费用,更重要的是创作其内容的劳动价值。后者所需的必要劳动时间,很难像一般物质商品那样可以比较精确地计算出来。马克思说过,“在一定条件下,人们能够准确地知道,做一张桌子需要多少工人,制成某种产品,需要某种劳动量有多大。许多‘非物质产品’的情况却不是这样,这里达到某种结果所需要的某种劳动量有多大,和结果本身一样,需要猜测”。 文化商品难以实现普遍的真正的等价交换。这种现象古已有之,而今更甚。如马克思称为“出于同春蚕吐丝”一样的必要而创作《失乐园》的密尔顿,耗尽了自己的心智、稿酬只有五英磅。创作了经典著作《红楼梦》的曹雪芹一生穷困潦倒。这种不等价现象在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中也普遍存在,如人们传称的“搞导弹的不如卖茶叶蛋的”、“拿手术刀的不如拿剃头刀的”、“《十五的月亮》十六圆(元)”等。 综上所述,文化产品既具有商品属性又具有特殊性。文化产品商品化,必然会出现“利”与“弊”两个方面的后果。按照市场经济规则,文化生产者必然会选择生产那些“重复性使用的数量”多,成本低、利润高的产品,而“重复性使用数量”少、成本高、利润低甚至亏损的文化产品会被市场淘汰。于是,在某些门类的文化生产上,市场行为与社会取向便发生了矛盾。社会倡导的文化生产往往得不到市场行为的青睐。由此可得出两点结论:一是一概肯定或一概否定文化产品商品化、市场化都是不正确的;二是政府不能包办一切文化,有些门类的文化生产应以市场调节为基础,有些门类或层次文化的生产更多地应由政府调控,由政府和民间的非营利性组织来办,不能或不能完全推向市场,但这并不排除这些文化的生产在政府的调控下,可以引入某些市场运行机制。 二、文化生产能否产业化 文化产品既具有商品属性又具有非商品属性的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属性,市场青睐的是文化产品的批量生产和大量的重复使用诱致的低成本高利润,社会推崇的是文化产品中蕴藏的陶冶人、教育人的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于是便产生了“文化生产能否产业化”的问题。 “文化产业”一词是法兰克福学派的代表人物本亚明在本世纪30年代写的《技术复制的时代》一文中首先提出来的,80年代从日本传入我国(参见东方出版社1989年翻译出版的日本学者日下公人所著的《新文化产业论》)。但对此词的含义,迄今认识远未一致,对其内涵与外延的界定差别很大。当然,这种分歧是在承认文化产业成立的前提下的争论。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文化产品因其特殊性而不能产业化。持这种意见的人目前还为数不少。我们认为,广义地讲,文化作为一种产业是不成问题的。理由是,一切有投入产出、按照社会劳动分工体系发展的要求而形成的事业都可称之为产业。如果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实际并不存在争论。现在有争论的是下述含义的“产业论”,即:把文化产品按照商品生产的法则进行生产,文化产品以商品形式进入市场,文化生产、流通、交换按照市场规则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