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89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1698(1999)06-0074-06 婚姻是男女缔结为夫妻关系的一种文化现象。婚姻习俗是伴随着婚姻的产生而产生的,它展示了民族群体的社会生活面貌,以及审美观、伦理观、价值观、宗教观、性意识和民族心理的发展态势,是人类创造的文化积累和精神财富。由于历史久远、疆域广袤、民族众多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制约,以及以儒家为主体的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中国古代婚俗文化呈现出与众不同的特点。 一、重礼轻爱、男尊女卑的婚俗价值观 中国古代非常重视婚姻礼仪,举行正式仪式的婚姻才被家庭和社会认可。汉代郑玄认为:“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注:《诗·郑风丰笺》。)唐代孔颖达在《疏》中曰:“论其男女之身谓之嫁娶,指其好合之际,谓之婚姻,其事是一,故曰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也。”(注:《礼记·婚义疏》)萌芽于对偶婚中后期的婚姻礼仪(注:婚礼形成的时间,说法不一,此从李衡眉之观点。见《试论婚礼形成的时间和原因》,《云南社会科学》1991年第1期。)是男女确立关系时举行的被社会认可的仪式,伴随着人类社会的演进而不断传承、演进。古代婚姻礼仪包括议婚、订婚和结婚等全部过程的礼仪程式,主要分为“成妻之礼”和“成妇之礼”。“成妻之礼”先为约形成于战国时期的“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后南宋理学家朱熹把“六礼”,改为“三礼”,“自议婚而下,首曰纳采,问名附焉;次曰纳币,请期附焉;次曰亲迎。”(注:《新编事文类聚·翰墨全书》乙集。)六礼(或三礼)程序完成后,夫妻可以同居。之后,要行“成妇之礼”,主要是拜见公婆、拜谒祖庙。最初,新娘谒见公婆的仪式在次日清晨进行,行庙见之礼则在婚后三月(魏晋南北朝时为三日)进行。南宋时期,新娘入门后,就参拜天地、祖先、公婆,然后夫妻互拜,从此逐渐形成一拜天地祖宗、二拜公婆诸亲以及新人互拜的新婚俗。行过“成妇之礼”,表明新娘正式加入男方家族。 中国古代婚姻主要形式为带有包办性质的聘娶婚,从择偶到成婚,由媒人与父母参预或作主,即古书所云“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注:《诗·齐风·南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注:《孟子·滕文公下》。)只有经过明媒正娶、循礼而嫁的婚姻,才是合理合法的。这种重视婚姻礼仪的价值观,造成婚姻中最本质的内容,即情感和性爱被忽视,这样,女子在家庭生活中缺少或没有独立的人格,处处显示出男尊女卑。正如恩格斯所说:“在整个古代,婚姻都是由父母为当事人缔结的,当事人则安心顺从。古代所仅有的那一点夫妇之爱,并不是主观的爱好,而是客观的义务;不是婚姻的基础,而是婚姻的附加物。”(注:《马恩选集》第4卷第74-75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白虎通·嫁娶》谈及女子人格时云:“夫者,扶也,以道扶接;妇者服也,以礼屈服。”“阴卑不得自专,就阳而成之。”男女结婚不是感情的结合,而是广家族,繁子孙,“大昏,万世之嗣也。”(注:《礼记·哀公问》。)“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也。”(注:《礼记·昏义》。)这种注重子嗣的思维定势,必然轻视或忽视家庭生活中的情感,仅把性爱看作是传宗接代的工具。“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性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丈夫在家中也掌握了权柄,而妻子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丈夫淫欲的奴隶,变成单纯的生孩子的工具了”。(注:《马恩选集》第4卷第54页,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婚后,女子如有“七出”(无子、淫佚、不顺父母、多言、盗窃、妒忌、恶疾)之一条,丈夫均可休妻。“七出”是以妇女在家庭生活中地位的卑微性为前提和出发点的。 宋代以后流行的典妻婚也充分证明女子受男人摆布的低下地位。典妻婚是男人用钱财租赁已婚妇女作为临时妻子的婚姻。《续资治通鉴长编》载:“或于兼并之家假贷,则皆纳其妻女以为质”,“比因饥馑,民有雇鬻妻子。”被典之妇女的生活是凄凉的,“典质妻子,衣不蔽体,每日求乞得百钱,仅能菜粥度日。”(注:洪迈:《夷坚志》。)虽然,元明清皆有法律条文禁止,但民间却余韵流俗犹存。其根本原因是女子地位卑微,没有人格,处于对丈夫在人身和精神上全面依附,“妾妇之道,以顺为正。”(注:《孟子·滕文公下》。)“男帅女,女从男。”(注:《礼记·郊特牲》。)女子的命运被丈夫掌握,或雇或鬻或休,皆由男子主宰。 二、由开放性渐趋保守性的婚俗伦理观 宋理宗以前,大体上婚俗伦理观呈开放性。春秋时期,男女交往是较自由的,当时有男女相会的公共场所,“燕之有祖,当齐之(有)社稷,宋之有桑林,楚之有云梦也,此男女之所属而观也。”(注:《墨子·明鬼篇》。)女子在婚姻上可以选择男女,有一定的自主权。“郑徐吾犯之妹美,公孙楚聘之矣,公孙黑又使强委禽焉。犯惧,告子产。子产曰:‘是国无政,非子之患也。唯所欲与。’犯请于二子,请使女择焉。皆许之。子皙盛饰入,布弊而出。子南戎服入,左右射,超乘而出。女自房观之,曰:‘子皙信美也,抑子南,夫也。夫夫妇妇,所谓顺也。’适子南氏。”(注:《左传·昭公元年》。)尽管《礼记·昏义》提出“男女有别而后夫妇之义”、《礼记·郊特牲》提出“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嫁”等婚姻观,但对婚俗的约束力不大,寡妇再嫁并不鲜见。《礼记·檀弓上》载伯鱼死后,孔子把已有子的儿媳改嫁卫国,后“子思之母死于卫”。 汉代,性禁忌观念较为淡薄,考古发现的汉代裸体人画像和塑像即是佐证。洛阳西汉壁画墓门额上有裸体长发女子横卧于树下,形象逼真、生动。江苏涟水三里墩西汉墓出土了3件裸体铜制人俑,从人形象看是一男二女。汉武帝姑母窦太主(馆陶公主),先嫁给堂邑侯陈武,后寡居,50余岁私幸董偃。汉武帝非但不怪罪,反而赐给新姑父衣冠。馆陶公主死后,与董偃合葬。尽管,西汉后期刘向系统而明确地提出了妇女“从一而终”的贞节观,收录10余位“一与之醮,终身不改”的贞节妇女的《列女传》曾经广泛传播。东汉班昭在《女诫》中强调了“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汉宣帝、安帝、顺帝也曾颁布褒扬贞妇诏令,但上述苛刻的婚姻禁忌在现实生活中并未认真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