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是生命体最基本、最原则的表现。遵循着物质世界的规律,在人类终于作为一类生命体真正以“类”的名义从整个生命世界中傲然独立出来后,其行为便深化、超越了先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了社会属性,并愈益趋向高级和自为,从而必然地结晶成为人的本质属性不可缺少和替代的基本一链。于是生命世界在升华出社会行为的同时,由于具有深刻社会内涵的文化对同样具有深刻社会内涵的人的全息性“染化”,因而也升华出更为高级的行为,即文化行为。鉴于学术界对文化行为的论述不多,而系统性的论述更少,本文就抛砖引玉,作一力所能及的尝试。 文化行为的本质特征 尽管文化的多维度—多层次性和“全息”式的渗透性,使得文化行为在形式上极其多种多样,在内涵上颇为复杂深刻,以致我们较难对它作明白与确切的界定。但将文化行为与非文化行为作出区分,还是可能的。我们认为,文化行为至少有如下三个具有本质意义的特征。 第一,文化行为必是基于行为主体对“人类所创造的全部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之历史积淀之总和”,即广义“文化”的相对获得与拥有之基础上的。许多文化人类学的研究均深刻地说明了这一点。露斯·本蒂克特在她的《文化类型》一书中,将新墨西哥的佐尼人描写为“阿波罗型”,他们在独特的文化类型中,过着一种平静的、适度的生活方式。而英属哥伦比亚瓦库图人,在其特有的文化类型中,则是一种“酒神型”生活方式,表现为放纵和走极端。可以说,文化整体系统中的基本内涵一定是,也必须是主体行为的基础。 第二,文化行为总是在行为主体的文化意识的自觉观照之中。因为主体在社会实践与社会生活中的物质的生产与使用、规范的建构与遵守、习俗的养成与顺从、观念的树立与发展,及至心态的调整与稳定,尽管已直接层层接触着“文化”的构成内涵,但只要其人格中尚未有将“文化”在“即时态”中调动起来,那么他们的制造物品(如锯一块木头),他们的反哺长辈(如给老母喂饭),他们的计划活动(如设想去钓鱼)等,均不能看作是文化行为。现代科学揭示,动物行为的改变,直接同自身的遗传密码变异有关;而对人来说,在亿万年的进化历史中,人类的种群基因型并没有发生方向性改变,但是人类的实践能力和社会历史文化发展却不断发生质的变化。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最根本的一点就在于人类的“自觉意识”。然而人的这种“自觉意识”,其结构并非是诸因素均处同一水平的平面系统,而是呈层层提升的立体系统。人的各种行为,都与一定层次的“自觉意识”相联系,人的文化行为当然亦不例外,它必定在文化意识这一人的高层次自觉意识的自觉观照之中。 第三,文化行为之最具体鲜明的个性在于主体行为的文化“色彩”和文化“意义”。这是文化行为之所以区别同属于人的社会行为范畴的“非文化行为”的显著之处。好些文化学家和人类学家在比较研究现存的“原始部落”与现代社会聚落在日常行为上的差异后发现:不但文化行为同社会文明程度有关,而且文化行为总是很鲜明地成为社会文明程度的一个明显的、颇具说服力的重要指标。并且,文化行为的文化“色彩”与文化“意义”确实从一定程度表征着某一特定文化的总体特征。当然,主体行为的文化“色彩”主要是外在的、表层的。而文化“意义”则是内含的和深层的。前者主要在于这类行为的表现特征,后者则主要在于这类行为的价值(包括指向个人的价值和指向社会的价值)。 事实上,文化行为的本质特征是人的本质属性,即社会性的一种独特表现。它从一个独特的角度,反映出人的社会属性的“劳动”、“语言”和“思维”三大特征。 文化行为的学科界定 “行为”是一个被广泛使用,但又歧义重重的概念。通常被简单地界定为:人们在与外界相互作用时为实现某种预期的目的而用自身的机体所做出的连续反应或连续活动的过程。然而,无论生物学、人类学、社会学,还是心理学、行为学、教育学,甚至政治学、经济学、法学、伦理学、文化学等等,都设法从不同的自身角度对其作尽可能“确切”、“精到”的界定。这种对一个概念作“多维度—多层次”的“分析”式界定,实在也只能相对“确保”此概念在自己学科中的相对确切和完整。事情确实也只能如此。因为“行为”内涵的丰富和外延的宽泛几乎可以说是“无穷”。因而当我们将“行为”不仅仅限定在“行为学”的范畴中,而且进而限定在“文化行为学”的范畴中时,我们只得在分列出文化行为的多层定义后,为“文化行为学”作一相对的“单项选择”。文化行为的分层次定义为: 其广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实践和生活中,体现其社会本质的一切行为。这里既包括人们在进行物质财富生产和精神财富生产过程中的一切行为,也包括人们在支配、享用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活动中的一切行为。当然,还应包括人们在上述过程中与活动相连带的其他极为广泛的行为,如人际交往中的“暗送秋波”,典礼活动中的“弹冠相庆”等。 其狭义,则指人们以社会实践和生活为基础的与其自身之“文化素养”直接有机关联、并有其自己的“文化意识”自觉观照着的一切行为。这里,一般可认为包含着两个部分,即人们养成和提升自身之“文化素养”的一切行为,以及人们依据和反映自身之“文化素养”而作出的一切行为。如在学校里学习各种文化科学知识和在公众场所为大众表演节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