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在冷战时期各国、尤其是各大国的国际政治考虑和规划方面,国家安全是运用得最频繁、影响也最大的一个观念;而在冷战后世界的国际政治讨论中,另一个观念——国际安全取得了近乎同样显要的地位。目前在全球范围内,国际安全受到普遍的关注,并被作为理论研究、实际观察和努力追求的对象,这是前所未有的。然而,仍然有理由认为,目前世界政治格局虽然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是基本还是处于国际无政府状态,较多地通行以国家利益为至高原则,国际安全尚未得到更多国家政府和民众应有的足够重视,对其认知也由于大多偏于时政论述和过度倚重社会科学方法而尚待深入和哲理化。 在国际关系的理论研究乃至一般考察中,哲理化有助于发现和理解国际事态的最深层要素和本质联系,使人比较容易避免“在眼前的不断变动中追随时髦”(注:Kenneth W.Thompson,Fathers of International Thought(Baton Rouge,Louisiana,1994),pp.1-9.引语见p.8。对在国际关系理论乃至一般的社会研究中过度倚重社会科学方法所作的经典批评,见Hedley Bull,"International Theory:The Case for A Classical Approach",World Politics,V.18,(April 1966).又见John Lewis Gaddis,"History,Science,and the Stud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in Ngaire Woods ed.,Explaining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since1945,Oxford,1996,pp.32-48。)。关于国际政治(乃至所有政治)的哲理化思考,必须会直接或间接地归结为对于权势和权利、道德和利益、正义和秩序、和平与冲突等人类“永恒问题”的审视,而这些构成了差不多所有集中体现人类主要政治理论成就的经典政治思想家们在学理意义上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因此,有赖于他们而得以形成的各大政治思想传统作为后人从事有关哲理化思考的参照,藉以构设哲理性的定义、范畴、视角乃至范式和“模型”,形成一种构建理论的基本途径(注:近30年来在西方影响很大的罗尔斯著《正义论》,是这方面的一个突出例证。)。诸如此类的原因使辨析、探究和借鉴国际关系思想诸种传统成为国际关系理论“经典方法内的头等问题”(注:Ian Clark,"Traditions of Thought and Classical Theories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in Ian Clark and Iver Neumann eds.,Classical Theories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Basingstoke,Hampshire,1996,pp.6-7.),当代的重要成果之一, 就是经典方法研究泰斗、英国学者马丁·怀特关于现实主义、理性主义、革命主义三大类型国际关系思想传统的著名辨析。这一辨析如果经过恰当的阐发和扩展,不仅适用于认识当代繁杂的国际关系理论流派的最基本分野,把握其意识形态倾向、思想方法和精神风貌(注:参见时殷弘、叶凤丽《现实主义·理性主义·革命主义——国际关系思想传统及其当代典型表现》,《欧洲》1996年第1期。), 而且也可用于对国际安全的哲理化思考。 现实主义、理性主义、革命主义这一国际关系思想传统划分的意义,在于提供一种论说国际关系的范式, 即“一种概念图谱(conceptualmap),一种总框架, 用来组建知识结构和分析某些关系模式”(注:范式的这项定义取自GeoffreyStern, TheStructure ofInternational Society,London,1995,p.26。)。本文拟首先借助于悠久的自然法和理性主义观念,从哲理上定义国际安全;然后展示现实主义和理性主义两大传统各自对如何实现国际安全的回答,并予以必要的评判。有如前面所述,从本质的层次上看,当今大多数国际安全理论构想和实际主张说到底同这些回答一样,涉及的是同一些“永恒问题”,遵循的是同一些逻辑推理,提供的是同一些政策选择。因而,理解和评判后者无疑将有助于理解和评判前者,并且会促进对当今和未来长时期里国际安全问题的深层认知。至于革命主义传统中的国际安全问题,本文因篇幅所限将只提供非常概要的阐说。不过有一点将加以特别的展示和强调:国际安全当今在定义上的急剧扩展,或者说其种种新方式的提出,很大程度上应归属于革命主义。 国际安全的哲理内涵 何谓国际安全?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判断什么是安全。在最基本的意义上,安全是指个体的生命、心灵、躯体及其(就人类而言)外在所有物不受任何力量、特别是暴力的侵犯和损害。如果把所谈论的个体扩大为群体,即扩大为家庭、村社、部族、民族、国家等等,那么安全的含义要复杂得多。再进一步说,如果将所侵犯和损害的对象延伸到其他价值范畴,使之在上述最基本的价值之外还包括个人或社会文明生存所需的其他条件——例如尊严、起码或体面的生活所依靠的经济条件、共同体赖以维系的基本情感、习俗和制度因素,以及体现和维护所有这一切的法律或法理,则安全的含义就更为复杂和宽泛。不仅如此,在谈论个人或其群体的安全时,几乎所有世代、所有文明的人们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赋予其道德意义,表达他们关于尊重和维护、或侵犯和损害安全的是非判断与褒贬态度。在如此庞杂并且富含道德评判相对性的安全含义面前, 诉诸“许多世纪里作为西方主流政治思想之本”(注:LeoStrauss,"Natural Law",in David L.Sills ed.,InternationalEncyclopedia of Social Science,V.11,New York and London,1968,p.80.)的自然法观念,可以得到一套可称为最简明、最根本、并且富含普遍伦理和法理意味的安全纲要,而它经过同样依据自然法哲理的简单延伸,便可提供一项具有同样特征的国际安全概念,从而构成国际安全思想的哲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