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和行动使世界安宁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始于1948年6月第一次中东战争期间,到1988年美苏关系全面缓和以前,联合国共开展了13次维和行动。习惯上,人们将这一时期的维和行动称为传统的维和行动或第一代维和行动。 传统的维和行动从构成到任务均较为单一,目标也较为明确。其基本形式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由非武装的军事观察员组成的观察团监督停火、撤军或有关协定的执行;二是派出装备用于自卫的轻型武器的维和部队,以确保停火,缓和局势,为解决争端创造条件。联合国维和行动在其长期的实践过程中形成了被国际社会认可的三项基本准则:即同意原则、中立原则和非武力原则。这是联合国维和行动取得成功的基本保证。正因为联合国维和行动遵循上述基本准则,才使它在冷战时期极其困难的环境中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防止地区冲突扩大化作出独特的贡献,被誉为联合国所采取的最成功的行动之一,1988年联合国维和部队荣获诺贝尔和平奖。 80年代末以来,世界格局发生的重大变化,为联合国进一步发挥其积极的作用提供了新的机遇,联合国的地位大大提高。联合国维和行动空前活跃,进入了“第二代维和行动”时期。维和行动的规模大大增加,任务急剧扩展,不仅承担传统的监督停火等职责,还包括组织大选、监督和促进人权、改善法律秩序、安置难民、为人道主义救援行动创造安全环境、解除各派武装、清除地雷、设置安全区、重建国家等。 联合国第二代维和行动的实施,对改善纳米比亚、莫桑比克、萨尔瓦多以及柬埔寨等国的局势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国际社会的赞扬。在这些成功的事例中,联合国维和行动在国际社会的充分支持下,注意保持公正和中立,并避免使用强制手段,赢得了冲突各方的合作。但与此同时,第二代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实施也暴露出一些令人担忧的问题。特别是1994年前后,波黑、索马里、卢旺达雅和行动的失败,以及在一些维和行动中少数维和人员的胡作非为,使维和行动声誉受损,维和行动跌入低谷。与1994年维和行动高潮时期相比,1998年联合国在世界各地派出维和人员总数下降了75%。 维和面临新问题 国际社会对此进行了深刻反思。归结起来,第二代维和行动出现的问题主要有:1.联合国维和行动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行动?以武力强制执行和平行动与维和行动的界限何在?2.维和行动是否应尊重有关国家的主权?传统的维和行动三原则是否仍应恪守?3.联合国开展维和行动是否应量力而行,而不是“包打天下”?4.如何协调联合国与区域组织及出兵国在维和行动中的作用,以保证联合国的主导地位? 上述这些问题的出现有着深刻的原因。冷战结束后,在国际局势呈现总体和平,旧的矛盾与冲突逐渐缓和的同时,新的矛盾与冲突接踵而来。一些国家和地区内部的民族、宗教、社会矛盾极度恶化,导致残酷的内战和武装冲突频发,百姓生灵涂炭,严重危及地区乃至国际的和平与安全。国际社会普遍期待联合国及其维和行动能为解决这些冲突做出积极贡献。面对冲突迭起的局势,联合国本身的指导思想出现了失衡,“重维和,轻发展”,在维和行动中又忽视政治解决,而着重于强制执行和平和“人道主义”干预。一时间,维和行动似乎成了解决各种冲突的灵丹妙药。但就在维和行动迅速扩展的同时,也造成维和行动的不堪重负和一定程度的变质,埋下了危机的种子。 此外,联合国维和行动本身尚缺乏严格的定义和执行标准,对于一国内部冲突是否威胁或破坏了和平,联合国的判定往往是根据少数大国的意愿做出的,因而存在着某种随意性和片面性,或者“双重标准”,出现了联合国在有的地区大肆干预,甚至动用武力,而对有的地区大规模人道主义灾难则不闻不问的情况。更有少数西方国家借联合国维和行动旗号,推行自己的外交政策,对他国内政进行干涉。在这种企图未能得逞后,则绕开联合国或从财政等方面对联合国施加压力,给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实施带来困难。 维护联合国维和权威 从本质上说,联合国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而不是世界政府,维和行动能否顺利实施取决于成员国的政治意愿。虽然在冷战结束后,国际社会在维护国际和安全与平安全问题上对联合国寄予了很大的期望,但实际上联合国的众多成员国并未向联合国提供完成这些使命的必要资源。 联合国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它要表明作为当今世界上最重要的国际组织,它能够对冷战后出现的各类冲突做出有效的反应,另一方面,它又不拥有足够的强制力去应付这些冲突,它的贸然介入存在着失败的危险。而一旦失败,联合国的声誉又会遭到打击。这是联合国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联合国是世界上唯一被赋予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国际组织,维和行动作为联合国历史上最成功的行动之一应该继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国际社会对此别无选择。在维持和平问题上,联合国与安理会的权威和主导地位必须受到尊重,必须反对以少数国家或国家集团意志凌驾于联合国和安理会之上,或打着联合国旗号肆意干涉他国内政。为保证联合国维和行动的顺利进行,防止其被滥用,必须建立和健全其指挥和控制机制,对联合国安理会、秘书长和维和行动出兵国的权利与义务做出明确规定,增加广大成员国,特别是冲突地区有关国家在维和行动决策问题上的发言权和监督权,使维和行动的实施更能反映国际社会多数的意愿。联合国在开展维和行动过程中,特别是一些较大规模、任务较为复杂的维和行动中仍需要区域组织有效合作。但区域组织的作用必须严格按照宪章第八章的有关规定,遵守安理会决议,而不能自行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