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弭世界大战——核战争的威胁仍是今日世界最迫切的一项任务。在所有裁军措施中,“核裁军和防止核战争的有效措施具有高度优先地位。为此目的,必须消除核武器的威胁,停止并且扭转核军备竞赛,直至完全销毁核武器及其运载系统为止,并且防止核武器的扩散”(注:"Final Document of the Tenth Special of the General Assembly",para.11,18.20. Dietrich Rouschning, Katja Wiesbrock &Martin Lailach, editor, Key Resolutions of the UnitedNations General Assembl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7,p.48—49.)。 联合国“发展出了一个适应于推进裁军进程的框架:以联合国大会为主要的协商机构,以裁军谈判会议为单一的多边谈判机构(论坛),以经过改革后的裁军委员会作为裁军建议的形成和贯彻机构” (注:Mukunal G.Untawale,"The United Nations,the superpowers andarms control".Shreesh Juyal,B. Ramesh Babu, editor, TheUnited Nationa And World Peace,Sterling Publishers PrivateLimited,New Delhi,1990,p.87.)。不仅如此, 它还以第一次裁军特别联大最后文件所作出的“有史以来世界各国对裁军问题最全面、最具权威性及最具体的论述”(注:郭隆隆、俞冠敏、林国炯、李敏焘:《联合国新论》,上海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130页。)为标志, 为国际裁军领域确立了整体的指导性原则规范,并成为国际军控合作领域的中心角色。 一、联合国在冷战期间为创立核不扩散机制所做的努力 冷战时期,国际核不扩散机制以《核不扩散条约》(NPT,1968 年)为核心,以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1957年)所采取的保障制度与核查措施作为最重要的保障,包括国际核出口管制机构与制度。另外,关于禁止核试验的有关条约,包括《部分禁核试条约》(PTBT,1963年)、关于建立无核武器区的《特拉特洛尔科条约》(1967年)和《拉罗汤加条约》(1985年),以及核武器国家向无核武器国家作出的安全保证等也都是这一机制的重要构成部分或衍生物。(注:“安全保证问题实际上是核不扩散条约的衍生物”,《联合国新论》,第158页。) 早在1957年,联合国裁军委员会的小组委员会就讨论了核不扩散问题。1968年7月1日,美、苏、英三个核国家和另外59国签署《核不扩散条约》,该条约1970年5月5日生效。《核不扩散条约》在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国家之间竖起了一道不可逾越的屏障,无核国家加入这一条约即承诺放弃核选择,这样,为在国际范围内防止核扩散确立了一个较为稳定的框架。 1957年7月23日,根据1956年10 月联合国通过的《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国际原子能机构宣告诞生。根据条约赋予的核查任务进行核安全保障方面的核查,使得保障制度也成为控制核武器扩散的一个核心要素。从历次对《核不扩散条约》的审查会议意见来看,大多数成员对保障制度基本上感到满意,并要求对所有无核国家的一切核设施实行全面的保障制度,反映出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权威在相当程度上已获得了承认和尊重。此后,联合国大会每年都将禁止核试验作为一项重要议题,并在1959—1962年间通过了许多呼吁停止核试验的文件。在联合国的推动下,美、苏、英三国于1958年在日内瓦设立了一个专门机构——中止核试验会议(CDNT),并于1963年达成《部分禁核试条约》,向在全球范围内规范核武器迈出第一步,并在一定意义上“为以后达成包括《核不扩散条约》在内的军控协定创造了适宜的政治气候”(注: " TheUnited Nations,the superpowers and arms control".The UnitedNations and World Peace,1990,p.76.)。1974年和1976年美、苏、英三国又先后签订了《门槛禁试条约》(TTBT)和《和平爆炸核装置条约》(PNET),进一步巩固了部分核禁试的成果,为推进全面核禁试创造了有利条件。 1967年2月《特拉特洛尔科条约》签署,1968年4月条约生效后人类居住区内的第一个无核武器区——拉美无核区——建立,为防止拉美大陆的核扩散起到了重大作用。尽管该条约产生于联合国框架之外,但由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签署的关于尊重拉美无核化地位并承诺不对拉美国家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第二号附加议定书,是确保条约有效实施的可靠保证。像《特拉特洛尔科条约》一样的条约还有《拉罗汤加条约》,它试图把南太平洋地区建成无核武器区。 1968年6月,在签订《核不扩散条约》前夕,美、苏、 英三国应无核武器国家要求, 以安理会决议形式向无核国家作出“安全保证”。 1978年第一次裁军特别联大期间,美、苏、英、法、中五国又分别就给予无核国家“安全保证”作出承诺。1982年第二次裁军特别联大期间,五个核大国再次就安全保证问题作出承诺。事实表明,核国家向无核国家提供的安全保证符合无核国家对安全的需要,促使它们愿意接受无核选择,这是维护核不扩散机制稳定、有效的重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