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涉,作为国际政治现象之一,在国际关系中长期存在并将长期继续下去。因国家的对外行动会产生某种对外影响而将其定义为干涉未免过于宽泛。(注:的确,广义上讲,国家的每个对外行为都可以构成对外干涉,见Stanley Hoffmann,"The Problem of Intervention,"in Hedley Bull ed.,Intervention In World Politics(Oxford:ClarendonPress,1984),p.8.)传统观念认为,干涉是某种外部势力(集团)专断或强制性地介入一国或一个独立政治实体内部事务的行为。(注:HedleyBull,"Introduction,"in Bull ed.,Intervention In World Politics,p.1.)人道主义干涉是从非政治立场出发,为终止一国国内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未经该国许可而运用强制手段尤其是军事手段的一种干涉。(注:Stanley Hoffmann et al.,The Ethics and Politics of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Notre Dame,Indiana:University ofNotre Dame Press,1996),p.18.)其前提是一国国内存在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且该国已失去控制能力或该国本身就从事之,(注:Ibid.,p.24.)其根本目的不是改变该国对外行为而是改变其对内行为。(注:Hoffmann,"The Problem of Intervention,"in Bull ed.,Intervention InWorld Politics,p.10.) 二战后,国际法发展出现一种自相矛盾的趋势:(1)国家在法理上拥有主权,是本国内政外交的最高、最后裁决者。(2)联合国甚至某些地区性国际组织在法理上亦有权干涉一国的某类内政。就人权而言,国际法承认国家对其公民的管辖权力和制定本国人权标准的权力。(3)国际法又禁止国家虐待个人,包括本国和外国公民。国际法的这种自相矛盾,使众多国际行为在法理和伦理上都陷入一种两难境地。本文拟对人道主义干涉与主权、霸权、国家失能、民族自决等的矛盾冲突与和谐一致进行阐析,并试图找到一个可行的解决办法。 人道主义干涉与国家主权 国家正义首先是国家间的平等,无论国家的大小强弱。(注:时殷弘:《论世界政治中的正义问题》,载资中筠主编:《国际政治理论探索在中国》,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65页。)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和发展,反映民族国家基本法理、政治性质的主权概念在16世纪末首次被法国人让·博丹提出。他认为,主权是国家绝对的、永久的权力,是最高统治权。(注:William Ebenstein ed.,Great PoliticalThinkers:Plato to the Present,3rd edition(New York:Holt,Rinchartand Winston,1960),p.349.)主权可分为对内和对外主权:对内主权即国家是该国辖区内最高权威,是所有法律的源泉;对外主权即国家是国际社会中独立自主的实体,没有任何权势可凌驾其上。自民族国家产生以来,正是在主权原则基础上形成了国际社会,国际关系从根本上讲是主权国家间的关系。(注:Hoffmann,"The Problem of Intervention,"in Bull ed.,Intervention In World Politics,p.11.) 主权产生平等,所有被定义为主权身份的行为体,不论大小强弱,在法理上都是平等的。因为“如果它们被当做是不平等的,那么它们就是共存于一个统治与从属的体系中,各个组成单位的最高权威便纯属虚构”。(注:Lynn H.Miller,Global Order:Power and Value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Boulder and London:Westview,1985),p.22.)平等衍生出国际法和国际政治伦理的基本准则:“各国因其主权身份而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接受主权原则作为国际社会的基础,就意味着干涉别国内政是不合法的。”(注:Hoffmann,"The Problem of Intervention,"in Bull ed.,Intervention In World Politics,p.11.)联合国宪章第2(7)条明确规定了不干涉原则;摩根索也曾说:“强权并不产生凭借这种权力去做在物质上能做的一切事情的道德或法律权利。”(注:[美]汉斯·摩根索:《国家间政治——寻求权力与和平的斗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中文版,第286页。)为了保障主权平等与不干涉原则的真正贯彻,联合国宪章第2(4)条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能使用武力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合之任何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注:《联合国宪章》,见盛红声:《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法律问题研究》,军事谊文出版社,1998年版,附录,第230页。) 人道主义干涉是一种强制性的、未经一国同意而对该国内政的干涉,它与国家主权相矛盾。首先,它严重侵犯了一国主权,使该国主权至少在某些地区和某类事务上不再有效,这是对国际法和国际政治伦理的极大破坏。其次,它破坏了主权平等原则,干涉者必是另一主权国家(集团),它(们)对别国主权的干涉,表明干涉者的主权高于被干涉者的主权。再次,人道主义干涉违背了不干涉原则,一国人权的维护与改善,只能依靠该国本身。修昔底德早就指出,“一个人在私人生活中,无论怎样富裕,如果他的国家被破坏了的话,也一定会牵入普遍的毁灭中;但是只要国家本身安全的话,个人有更多机会从私人的不幸中恢复过来。”(注:[古希腊]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史》,商务印书馆,1960年中文版,第145页。)最后,由于人道主义干涉还经常使用武力,因而也违背了国际法之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