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自由制度主义是80年代发展起来的关于国际合作及国际制度的理论。作为一种挑战现实主义的新兴理论,它引起了广泛的争论,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新现实主义对这一挑战的回应。新现实主义对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反击,主要集中在无政府状态下国际合作的可能性,以及制度能否真正促进国际合作等根本问题上。本文试图对这场争论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新自由制度主义 新自由制度主义是探讨在相互依存时代国际合作的可能性及其效用的理论。它与将国际关系看成是充满权力角逐与冲突的现实主义不同,认为在无政府状态下的国际社会,自私、理性的国家行为体之间有可能通过合作实现自身利益。制度可以为国际合作架设桥梁,使合作稳定有效。合作,而不是冲突才是国际关系的本质特征。 新自由制度主义最重要的代表人物之一基欧汉这样界定国际合作:首先,合作不同于和谐,和谐是指行为体行为自然而然地有利于他人目的从而达成的利益一致的状况;其次,合作更不同于分歧,分歧经常要求对方改变政策而适应自己,当这种企图遭到抗拒的时候,就产生了政策冲突;合作是对现实的或潜在的冲突的一种反映,是各行为体通过谈判使政策协调到彼此相适应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合作就产生了(注:Robert O.Keohane,After Hegemony:Cooperation and Discord in theWorld Econom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4,pp.51-52.)。 本质上追求自身利益、不顾及他人的行为体,为什么会选择合作,也即国际合作行为的主要根据是什么?基欧汉运用理性选择理论给予了回答。理性选择理论假定,“个人行为完全是由合理性来决定的”。个人总是“力图在付出尽可能低的成本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增加(至少是满足)某些价值和利益”(注:罗伯特·吉尔平:《世界政治中的战争与变革》,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页。)。由于国家本质上是理性、自私的行为体,因此决定了国家如同个人一样,必然追求以最小的代价实现自身的国家利益,这就是国家的“效用功能”。当考虑到以武力冲突解决问题代价过高,以及合作可以使双方均能获利的情况下,国家间的合作就成为实现国家利益的可能方式。 理性选择还与理性预期联系在一起,共同影响着个体行为。同样,国家的效用功能与对未来的关注也是紧密联系的。埃克斯尔罗德和基欧汉指出,“对未来的关注有助于促进合作”(注:Robert Axelrod andRebert O.Keohane,Achieving Cooperation Under Anarchy:Strategiesand Institutions,in The Global Agenda:Issues and Perspectives,eds.by Charles W.Kegley,Jr.and Eugene R.Wittkopf,4th ed.,McGraw——Hill,1995,p.226.)。所谓对未来的关注,主要是对长远利益而不是眼前利益的关注,如果从长远看,好处是确定的,关于其他行为体行为的信息是可以掌握的,那么国家行为体就有可能从长远利益出发,在可预期对方行为的情况下,期待通过合作得到确定的有利的回报。 但是,在现实世界中,合作并不是很容易就能产生的。基欧汉经常引用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来说明合作的困难。“囚徒困境”博弈旨在说明,即使双方合作是博弈的帕累托最优解,但是由于事先无法沟通和缺乏信任,每一方都害怕自己采取合作态度而受到对方的欺骗,因此最终只能选择自己的占优战略,即出卖对方。 那么,要使各个行为体的理性选择恰好协调到双方均可获利的最佳状况,就需要借助一种“中介”力量,这就是国际制度。基欧汉这样阐述国际制度与国际合作之间的关系,他说,“有关国际合作的一切努力,都是在某种制度背景下进行的”,“只有当最低限度的制度结构支持合作的时候,合作的情景才会出现”。因此,“要理解国际合作得以发生的条件,必须理解国际制度是如何运行的,以及它是在怎样的环境下出现的”(注:Robert O.Keohane,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Two Approaches,in Robert O.Keohane,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State Power:Essays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Boulder:Westview Press,1989,p.159.)。这样一样,国际制度就成了新自由制度主义讨论的核心问题。 新自由制度理论的学者提出了很多关于国际制度的定义。按照基欧汉的说法,所谓国际制度,是“在国际关系中各国政府一致达成的与特定相关问题联系的带有明确规则的制度”(注:Robert O.Keohane,Neoliberal Institutionalism:A Perspective on World Politics,inIn 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tate Power:Essays in InternationalRelations Theory,p.4.)。制度的功能,简单地说就是解决类似“囚徒困境”中的欺骗行为。一方面制度可以提供可靠的信息,增强透明度,减少合作者对合作伙伴的担心,克服因市场失灵带来的困难,从而使行为体愿意合作,并通过合作获得帕累托最优解。另一方面,制度可提供惩罚功能,对行为体的欺骗行为给予惩罚,使其收益低于所付成本。国际合作正是基于对制度所能提供的服务与惩罚的期待才产生的(注:Robert Axelrod and Robert O.Keohane,Achieving Cooperation UnderAnarchy:Strategies and Institutions,pp.226-227.),也就是说,稳定的国际合作必须通过有效的机制加以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