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51年签订煤钢共同体条约以来近40多年中,欧共体不断地取得进展。首先是1986年签订并于1987年7月1日生效的《单一欧洲文件》,要求在1992年12月以前在成员国之间逐步建立一个完全自由的内部市场。其次是1992年2 月在荷兰马斯特里赫特正式签订了《欧洲联盟条约》(中国报刊上简称《马约》)。此条约修改建立各欧洲共同体的条约,它也考虑在成员国政府间合作主题的扩展,它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及“在司法和内务领域中的合作”等标题中体现了这种考虑。(注:参见沈宗灵《欧洲联盟的法律与比较法学》,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1期。)因此,欧洲共同体的名称也就由“欧洲联盟”所取代。 尽管欧盟在组织结构上实现了一体化,但原有的三个共同体在法律上仍是三个独立实体。(注:参见曾令良《欧共体及其成员国在WTO 中的双重地位及其对中国的影响》,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2期。) 一、欧盟法律的渊源 欧盟的法律源渊与其组织机构有着密切联系。欧盟的主要组织机构有4个,即:部长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洲法院。 (注:参见沈宗灵《欧洲联盟的法律与比较法学》,载《中国法学》,1996年第1期。 )欧盟法律渊源按其效力可分为两级:第一级法律渊源为基本条约,包括成立3个共同体的条约、加入共同体条约、1986 年《单一欧洲文件》及1992年的《马约》等;第二级法律渊源为欧共体各主要机构的规范性文件即条例、指令、决定等以及欧洲法院的判例和司法解释。第一级法律渊源于效力上相当于一般国家宪法,第二级法律渊源如与其相抵触,即无效。 二、欧盟法律与成员国法律之间的关系 欧盟法律是独立的,也是特别的,它主要调整联盟内的经济社会关系,是在成员国间建立共同市场,实现经济货币联盟的法律规则。它不仅适用于欧盟各国之间的关系,而且也直接适用于各成员国公民及法人。 欧盟法律与成员国法律之间的关系集中体现在欧洲法院判例所确立的直接效力原则和优先原则中。 (一)直接效力原则。其含义是在相应案件中,欧盟法律在成员国国内可以直接适用,从而创立了必须由国内法院保护的有利于个人的权利。换言之,即欧盟法直接赋予欧盟所有公民的某些权利,公民可依法请求国内法院保护,即使这些权利与国内法相抵触也应照办无误。 如前述,欧盟法律从效力上看有两级,因此,这里将区分两级不同效力的法源分别论及其直接适用性。 首先是基本条约的直接效力问题。由于基本条约中并未明确规定此问题,因此一般认为直接效力原则是欧洲法院在共同体成立之初通过具体案件的判例所创造的。 案例1:这是1963年一个关于一家名为Van Gend en Loos 的荷兰拖运公司因交纳关税问题而发生的案件。(注:荷兰该公司于1960年9 月从西德进口一批化工胶,荷兰海关依荷兰1960年3月1日生效的关税法对这批货物征收8%的进口关税。该公司在阿姆斯特丹关税法院起诉, 声称该产品的进口税从1958年1月1日起就一直为3%,现在增加到8%,显然违反了罗马条约关于各成员国不得提高现行关税税率的规定。阿姆斯特丹关税法院遂请求欧洲法院对本案作出先行裁决。)荷兰阿姆斯特丹关税法院要求欧洲法院回答:《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2条能否直接适用于成员国公民。当时德国、荷兰、比利时三国政府及欧洲法院总顾问都认为该条仅适用于成员国与共同体机构,共同体条约为成员国设立权利和义务,公民仍服从本国国内法。但欧洲法院在裁决时,作出了相反的结论。它认为:共同体条约的根本目的是建立一个共同市场,其主要活动主体为自然人和法人,其运作与各国从事经济活动的这些主体有关联。因之,从条约的这个宗旨来看,它不仅为缔约国设定权利义务,还隐含一个意思即还为个人设定权利义务;而且《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序言也证明了这一观点。即“它不仅适用于政府,也适用于人民(……not only to goverments,but to peoples)。(注:See Gurz, A Modern Approach to Comparative Law,1993,p.141.) 此案是欧洲法院成立后受理的第一个重大案件,在欧盟发展史上堪称经典。如果没有它,欧盟很难发展到今天。当时的欧洲法院能顶住三国的反对而确立直接效力原则实属不易,可谓逆水行舟,它大大推进了欧洲一体化的进程。但本案涉及的直接效力仅是针对成员国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即一种纵向垂直关系。那么,基本条约能否对成员国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即横向关系产生直接效力呢?欧洲法院在1957年的“德芙里妮案”中作了肯定的回答。 案例2:德芙里妮是一家比利时航空公司的空姐, 她援引《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19 条有关男女同工同酬的规定向比利时法院诉其公司在工资待遇方面男女不平等。因此案涉及共同体法在成员国是否有直接效力的问题,即成员国个人能否依共同体条约起诉另一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故比利时法院将之提交欧洲法院请求裁决。欧洲法院否定了被告航空公司关于欧共体基本条约的规定不对个人产生影响的辩护,作出了如下结论:《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119 条不仅适用于政府机构的行为,且延伸至所有关于劳工报酬的合同及个人之间的契约,所以119条对个人之间的关系有直接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