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国际干预”,是指一个国家组织或国家从外部对另外两个国家间的关系或另外一个主权国家的内部事务进行干涉的一种行为,有的时候也被称作“国际干涉”。相比而言,“干涉”一词多指不应该管而硬管,所隐含的不合法性远比“干预”强。但本质上,无论是“国际干预”还是“国际干涉”,都具有强制的特性,是一种不理会其针对对象同意与否的行为。狭义的国际干预专指暴力性的军事干预,广义的则包括从发表言论,实施经济制裁,部署人道主义救援,监督选举,进行预防性外交,派驻维和部队到采取军事行动等不同程度的干预行为。 一、不干涉内政原则的现实困境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准则。不干涉原则成为国际关系行为规范,最早是体现在国内法中,1793年法国宪法第119 条规定:“法国人民决不干涉别国政治,他们也不容许别国干涉自己的政治。”(《世界通史资料选辑》,近代部分(上),148页,北京, 商务印书馆,1985。)1825年美国总统门罗提出著名的“门罗主义”,即美国不干涉欧洲,也不允许欧洲干涉美洲。十月革命后的苏联反对西方帝国主义的武装干涉,也曾主张不干涉内政原则。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成立的国联,在《国际联盟盟约》中将纯属国内管辖的事项排除在国联行政院的权力范围之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第一章第2条规定了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予遵循的七项原则, 其中第七项就是不干涉他国内政原则。可见,在一个本质上处于无政府状态的国际社会中,体现秩序与正义的不干涉原则是强有力的规范,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接受,尤其是在那些长期遭受侵略、压迫的第三世界国家中深入人心。 然而,在国际关系现实中,不干涉原则经常被突破。《宪章》并没有排除国际干预,《宪章》第七章就是专门用于对付破坏和平及侵略他国之行为所规定的各种强制性行动,集体安全机制本身就包含国际干预的内容。冷战结束后,国际干预作为一种“对违反国际规范和反对公认国际社会意愿的政府或叛乱行为的强制行动”, (Thomas Weiss:Intervention:Whether the U.N.N.?,in Washington Quarterly,1994 Winter.)被越来越多的西方人士鼓吹为避免失控和混乱、确保集体安全的重要手段,成为国际关系中日益重要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由联合国出面或授权的合法干预,也不可避免地会干涉到那些本质上属于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争端。据联合国前秘书长加利1995年在《和平纲领补编》中的统计,1988年联合国的5次维和行动中只有1次涉及国内冲突(占20%),此后的21次维和行动中13次涉及国内冲突(占62%),自1992年来,11次维和行动中有9次涉及国内冲突(占82%)。 按照《宪章》的有关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况下允许联合国介入一国的内部冲突,一是冲突各方要求联合国介入,二是冲突已经越出国界或被断定确已实际危及邻国的安全。而实际上,近年联合国强制性的国际干预对上述两种情况的认定较为草率,不干涉内政原则遭到严峻挑战。对这种违反不干涉原则的国际干预行为,西方比较流行的解释是“干涉例外论”和“正义战争论”。西方干涉主义理论的代表人物迈克尔·沃尔泽(Michael Walzer)1977年在他的《正义与非正义战争:历史事例的道德论证》一书中总结了四种可以进行干涉的例外情况:先发制人的干涉;必须平衡在先的干涉;拯救受到屠杀威胁之人的干涉;拯救分离主义运动的干涉。企图为西方国家的对外干涉寻求合理基础。而所谓“正义战争”,就是确定何时为政治目的而使用暴力是合理的;这一观念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关于战争的惯例和理论,在当代国际关系中成为西方国家判断国际干预是否合法的道德标准。严重的是,为了适应冷战结束后形势的变化,西方许多政治家、理论家相继提出“有限主权论”、“人道主义干涉”等观点为新的国际干预形式提供依据,推行霸权主义的西方国家更是抛出“人权高于主权”,大搞“新干涉主义”,甚至叫嚣“新干涉主义者不应因害怕破坏联合国宪章中反干涉主义的崇高法律殿堂而胆怯”, (Michael Glennon: The New Interventionism,in Foreign Affairs,May/June 1999.)目的在于修改《宪章》中的不干涉内政原则,这就进一步增加了国际社会围绕国际干预的担忧和争论。 二、集体安全制度下国际干预的误区 联合国组织或授权的国际干预,多为集体干预。这类干预之所以被认为是合法的,原因在于其目的不是侵略,而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是以集体安全的名义来防止和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破坏和平的行为,积极作用不容忽视。冷战后的世界为打着“集体安全”旗号的国际干预提供了更多机会。苏联解体后,爆发全球性世界大战的危险基本消除。没有两个超级大国的挑动和参与,国与国之间爆发长时间、大规模地区性战争的可能性也大为降低,持续不断的地区性冲突基本上属于内战,主要表现为原本共处一国的多民族各自要求独立,造成国家分裂,冲击国际关系结构,具有内战外溢的特性,导致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的频繁干预。但是,由于集体安全制度本身的缺陷,在很多情况下,国际干预并没有能够彻底平息内战,也没有能够阻止巴尔干、非洲大湖地区、中亚等地区冲突的一再发生,反而在行动中暴露了许多引发争议的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