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是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它与“世界政府”或“超国家组织”最大的不同是尊重主权、不干涉内政。冷战后这种关系发生了一些变化,科索沃危机促使人们对联合国的作用,尤其是对主权问题进行更深一步的思考,这也是中国与西方国家争论的焦点之一。联合国与其成员国的关系如何变化、如何定位,关系到未来联合国的性质,在理论上、实践上都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本文试图对联合国与主权国家关系的性质以及这种性质的变化趋势作出分析。 一 从主权国家与国际组织看联合国 从宪章看,联合国属于国际组织,因此主权国家与国际组织关系的性质规定了联合国的性质。尽管主权国家千差万别,但它们有着共同的特点。作为国家,它们具有人们经常提到的国家的“三要素”:领土、统治权和国民。(注:关于国家的“三要素”可参见[奥]凯尔森著、沈宗灵译:《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作为主权国家,最重要的特征就是主权。布丹、格劳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西方著名思想家都从不同角度论述了主权,尽管它们的主权理论有所不同,但它们几乎都论证了主权是一种绝对的、至高无上的、不可分割的、不可转让的权力。抛开那些围绕主权概念争论不休的理论问题,在国际关系中,国家主权意味着国家“在国内的最高权力和在国际上的独立权力”。(注: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 1982年版,第67页。)最重要的是“每个国家在其自身的主权获得承认的同时,也须承认其他国家具有独立的主权领域”。(注:[英]安东尼·吉登斯著,胡宗泽等译:《民族、国家与暴力》,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10页。)这是现代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基础。 主权国家在处理与其他主权国家关系的过程中,构成以主权国家为中心的国际关系体系,产生了国际组织、国际条约和国际法。那么,加入一个国际组织对国家至高无上的主权意味着什么? 显然,主权国家加入国际组织后其主权必然要受到一定制约。首先,必须遵守组织规章和有关国际法原则。其次,必须承担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再次,如果违反组织规定或有关法律会受到制裁。但没有国家认为参与国际组织意味着对国家主权的放弃,或国际组织有权任意干预主权国家的内政。第一,国际组织不同于世界政府,不是国家主权之上的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能是主权国家间的合作。第二,国际组织是主权国家成立的,它的权力是主权国家授予的,也是由各国政府的代表来行使的。接受或附加何种条件,何时退出组织,这些权力均由主权决定。第三,加入国际组织并不意味着将国家主权转让给组织机构,不管加入组织后要签订多少条约,承担多少法律上的义务,都“不会因其数量多少本身影响该国主权”,“只要这些法律约束不影响其最高的立法权和执法权的性质。”(注:[美]汉斯·摩根索著,徐昕等译:《国家间政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91页。) 当然也有相反的观点,认为国际组织的发展表明,主权国家缺乏行使和保护完全主权的必要能力,而且愿意并逐步将其部分权力交给跨国的非领土内组织机构。(注:ImmanuelWallerstein, "The New World Disorder:If the States Collapse, Can the Nations beUnited?" Albert J.Paolini ed.,Between Sovereignty and GlobalGovernance:The United Nations,the states and Civil Society,Macmillan Press LTD,1998,p.171.)国际组织不只是具有合作的职能,而是走向一体化、走向世界政府的开始,可以接管并行使成员国管辖范围内的职能。(注:饶戈平主编:《国际组织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7页。) 对主权国家的干涉问题一直是个具有极大争论性的问题。一种观点反对国际组织对主权国家内政任何形式的干涉,另一种观点认为国际组织可以对主权国家进行“依据权利的干涉”和“人道主义干涉”。根据组织原则,一些国际组织可能具有某种程度的超国家性。从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看,如果安理会通过决议,联合国就具有一定的超国家性。从法律上看,这应该属于正常合法的干预范围,争论点在于如何解释有关强制干预的条款。在实际中,判断干涉的合法性更取决于国际组织中大国的意志,因此造成国际组织中不公正的干涉现象,即大国对弱小国家主权的干涉,或国际组织屈从于大国的意志,违反国际法和组织章程,对主权国家进行干涉。 国际组织对其主权成员国管辖范围内事务执行强制干预,甚至武力干预,这属于极为特殊的现象。不能因为联合国具有某种超国家性,就认定联合国对主权国家具有普遍的、强制性的干涉权,甚至将联合国划归“超国家组织”。不管理论上如何错综复杂、争论不休,主权国家加入国际组织并不意味着放弃主权。一般情况下,国际组织对主权国家内部事务没有普遍的、强制性干预权力,这是国际组织区别于超国家组织或世界政府的形式。如果若干国家自愿将其最高立法或执法权交给一个机构,这就不是国际组织,而是国家的合并或联邦国家。如果一个组织的职能不仅是促进政府间合作,而是制定法律以直接适用于成员国领土,对其成员国主权具有普遍的、较强的干预能力,这个组织也不属于一般意义上的国际组织,而是“超国家组织”。(注:饶戈平:《国际组织法》,第17页。)今天的欧盟可以说具有超国家组织的性质,但联合国不是超国家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