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地区论坛作为东盟主导的亚太地区多边安全对话机制逐步从建立信任措施阶段向预防性外交阶段过渡,目前该地区的有关国家已经开始探讨亚太地区开展预防性外交的定义和原则。自从东亚金融危机以来,东盟在东盟地区论坛框架内推进多边安全对话的势头减弱,而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欧盟对这一对话机制的影响加强。它们试图把欧洲预防性外交的经验移植到亚太地区,借以影响或主导东盟地区论坛预防性外交的进程。本文着重讨论在亚太地区开展预防性外交所涉及到的一些问题和个人的看法。 联合国对预防性外交的论述 预防性外交的定义是前联合国秘书长加利在1992年发表的题为《和平纲领》的报告中提出的。此报告由联合国安理会于1992年1月31 日通过。此后,加利依据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实践,于1996年和1998年先后发表了《预防性外交的挑战》和《为新世纪缔造和平和维持和平》两篇文章,对某些提法做了进一步的阐述或修正。现结合亚太地区预防性外交对话进程中提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介绍加利有关预防性外交的论述。 根据加利的报告, 建立信任措施(Confidence- BuildingMeasures or CBMs)、预防性外交(Preventive Diplomacy)、缔造和平(Peacemaking )、 维持和平(Peacekeeping )以及建立和平(Peace-building)是危机管理和冲突解决过程中不同的手段和方法,它们彼此相互联系而成为处理危机和解决冲突的一个整体,但是彼此在适用范围、实施阶段和采取的手段和方法诸方面也有明显区分。 加利指出,冷战结束后,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目标是:(1)尽早发现可能导致冲突的情况, 在暴力发生之前努力通过外交行动消除暴力冲突危险的根源;(2 )在发生冲突的地方从事缔造和平的行动,旨在解决引起冲突的问题;(3 )在暴力得到制止的地方,通过维和行动致力于维护和平,协助执行和平缔造者签署的协议; (4)随时准备协助建立和平,重建因内战或纷争而破坏的国家机构和基础设施,在战后交战国之间重建和平的互利关系。 加利强调,所有成员国把按照联合国宪章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授予联合国安理会,联合国大会和联合国的职能机构也负有这种责任。他同时强调,这项任务的基石是国家,遵守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对任何共同的国际进步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然而,他又指出,绝对主权的时代已经过去,各国领导人今天的任务是要在国内善政的需要和相互依赖的世界的要求之间找到某种平衡。如果每个种族、宗教和语言集团都要求拥有国家地位,那么就会出现无休止的分裂,全人类的和平、安全和经济福利就更难获得。他进而指出,在现有国际体系内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独立以及各族人民的自决权利两者同样重要并具有巨大价值,在未来岁月中绝对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 根据加利的报告,现将联合国在危机管理与冲突解决方面关于预防性外交的论述作扼要介绍。加利把预防性外交定义为使用外交手段的预防性行动。在争端出现之前“防止双方发生争端”;在争端出现之后“防止现有争端升级为武装冲突”;在武装冲突发生期间“防止武装冲突扩大”。他指出,联合国宪章第33条款要求争端的各方通过以下手段寻求解决争端:谈判、调查、调停、和解、仲裁、司法解决以及其他和平手段。他还特别把建立信任措施补充进来。他指出,实施预防性外交的主体是各个国家、国家集团或国际组织。他把联合国秘书长及其高级幕僚、联合国各专门机构、联合国安理会、联合国大会以及同联合国合作的地区组织定为实施预防性外交的主体。预防性外交适用的范围既包括国家间的争端与冲突,也包括一个国家内部的争端和冲突。预防性外交的中心思想是设想敌对的双方不能主动地采用这些和平手段,而用外交手段防止冲突需要第三方的帮助(注:Boutros Boutros- Ghali, "Challenges of Preventive Diplomacy",from Kevinn M. Cahill,Stopping Wars before They Start: Preventive Diplomacy, NewYork:The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Health and Cooperation,1997,p.18.)。 在加利的报告中,建立信任措施是作为预防性外交的首要措施提出来的。他指出,预防性外交需要建立信任的措施。其他措施还包括在情况收集和事实调查基础上的预警系统、预防性部署和设立非军事区。 国际上对加利关于预防性外交的解释并没有一致的看法。关于在争端出现之前防止其发生的说法是不着边际的,造成概念上的混乱和自相矛盾。加利本人没有对这种情况作进一步阐述,国际上至今也没有这样的案例加以佐证。加利在1996年发表的《预防性外交的挑战》一文中则把这类情况归入“预防性建立和平”(Preventive Peace-building )的范畴。 他指出, “预防性建立和平”是把“冲突后建立和平”(Post-conflict Peace-building)的思想运用到可能发生冲突的环境中。其内容是政治民主化、尊重人权、注重经济与社会发展,其落脚点是防止冲突发生或旧的冲突再起(注:Ibid.,p.20.)。在这里,加利所讲的“预防性建立和平”同他所定义的预防性外交中的“防止双方发生争端”相吻合。这样,加利把预防性外交第一阶段的内容又同冲突解决后的“建立和平”阶段的内容衔接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