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自诩“具有人权光荣传统”和“世界人权卫士”的美国,其实存在着大量的人权问题。在国内,其种族歧视和性别歧视极为严重,暴力犯罪泛滥,两极分化不断扩大,贫困人口和无家可归者急剧增加,等等。美国对外的人权记录更是糟得很。仅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就数次武装侵略其他国家。1983年10月,美国以保护侨民为借口,出兵占领格林纳达,扶植亲美政府上台。1989年12月,美国侵略巴拿马,逮捕巴拿马总统诺列加。1991年的海湾战争中,美国的狂轰滥炸造成数十万平民伤亡。1998年,美国在未经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出动空军轰炸伊拉克。美国还轰炸了利比亚、苏丹、阿富汗。1999年3月, 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入侵南联盟,武力干涉科索沃,造成2000多人死亡,6000多平民受伤,近100万人流离失所(参见《人民日报》,2000年2月28日),创下美国在20世纪末对外人权的最可耻的“新记录”。值得人们警惕的是,美国历来都是借口人权问题,实施其“人权外交”战略的。1999年,美国炮制了“新干涉主义”的人权新战略,目的是在全球谋求霸权和霸主地位。美国对南联盟的侵略和对中国驻南使馆的轰炸,就是实施这一战略的一次典型行动。更有甚者,在对南联盟的轰炸中迎来成立50周年纪念日的北约,宣称其新战略就是“在世界各地进行干涉”,也就是为其成员国提供“豁免权”,使之可以发动国家间的侵略,在他国内不负任何责任地践踏人权,并且强制所有发展中国家都必须遵守由北约设定的种种准则。与此同时,美国总统克林顿在54届联合国大会上公开兜售“新干涉主义”,敦促联合国在“防止内战”和“种族清洗”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他同时强调地区国家组织“有权在其范围内通过联合军事手段制止种族大屠杀的罪行,其干预程度取决于这些国家本身的能力以及他们的国家利益”。克林顿还宣称,“国家主权”不能成为一些“践踏人权的国家”免受“国际干预”的借口,尽管“保持经济与政治压力加上外交努力”有时候可以解决问题,但在其他情况下,军事干预则是“必须”的。美国白宫官员对克林顿这次讲演作了解释,强调克林顿这次讲演主要表明两层意思,一是说有关国家在采取干预行动时可以无需联合国的授权;二是说联合国作为“不可替代的机构”在防止内战和践踏人权罪行方面应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承担干预与美国国家的利益无关的地区冲突的责任。克林顿的这次讲演宣告新干涉主义作为美国的对外人权新战略正式出笼。它表明,美国今后在处理全球范围涉及所谓“民主”、“人权”、“人道主义”等危机以及对付“恐怖主义”活动时将愈来愈可能“有选择地介入”,即根据1994年公布的美国“国家参与扩展安全战略”报告,美国会“集中于对美国本身利益关系最大的挑战,将美国力量集中于能产生最大影响的领域”。而此前,美国政府于1998年12月公布的《新世纪国家安全战略》也已明确宣称:“我们寻求一个越来越多地接受民主、尊重人权和法治的价值观世界。……我们的国家利益包括……人道主义利益和其他利益。在某些情况下,我国有可能采取行动,因为我们的价值观要求这样做。”这些应当引起世界上一切善良的人们的高度警惕并坚决反对之。 二 作为美国的人权新战略,克林顿政府炮制的新干涉主义是以所谓“人权高于主权”、“人道干涉无国界”为其理论基础的。这是彻头彻尾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谬论。 先说所谓“人权高于主权”。 人权是权利的一般形式,一般可以理解为,所有的人应当和实际享有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特别是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主权概念包括对内对外两层含义,一般认为,主权权力就是国家权力、国家主体的权力,就是一个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力,对外的平等权和独立权。 从对内主权与人权的关系角度说,“人权高于主权”是站不住脚的。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里,“主权在民”,人民是主权者,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权利的集中表现,是一种集体人权,同时“主权在民”又是公民个人权利的根本保证。简言之,人权主要是作为公民个人权利的表现形式,主权主要是作为国家权力的表现形式,两者任何时候都构不成矛盾或冲突,始终是一致的。人民的主权是人民享有人权的根本前提和保证;即使有人借口人权问题,用煽动造反等手段破坏社会秩序或颠覆合法政府,触犯了国家法律而受到惩处,也不能说保障人权与维护主权是对立的,也不能实行所谓“人权高于主权”的原则,而必须是坚持人权原则与主权原则的一致性,既不能以保障人权为由否定国家主权,也不能以维护国家主权为由而否定人权,而应依法妥善解决有关问题,既保障人权,又维护主权。当然,主权相对人权而言更重要一些,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真正说起来,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45页),“国家的主权、国家的安全要始终放在第一位”(同上,第348页),也就是说,主权重于人权, 因为主权的丧失必然意味着该国人权的沦丧。总之,在处理一国国内人权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时,必须坚持人权是国家权力的出发点和源泉,国家权力则必须保障人权的普遍实现这一基本观点。 对外主权,是指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享有的平等权和独立权。国家主权原则是为国际文书明确规定的公认的国际法基本准则。早在1945年通过的《联合国宪章》第二条中明确规定:为实现维护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宗旨,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行“各会员国主权平等之原则”,“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此后,1965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和1970年10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两文件中,国家主权原则都得到更加明确和具体的阐明,其中特别强调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基本重要性”,指出“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均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国家的内政或外交事务。”“任何国家均不得使用或鼓励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他种措施强迫另一国家,以取得该国主权权利行使上之屈从。”“各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武装干涉即系侵略,故有背于国与国间和平合作所应根据之基本原则。”1974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中,又明确规定国家主权独立和平等不仅是指导国际政治关系的基本原则,而且是指导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经过50余年的国际政治经济关系的实践,国家主权原则已成为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和国际法主体首要行为准则。尽管国际政治风云多变,经济趋向全球化,但是,只要有主权国家存在,只要有国家间政治经济关系存在,国家主权原则就不可能过时,就不应否定,它仍然是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准则,仍然是处理国家与国家关系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在当前国际形势下,这一原则不应被削弱,反而应得到更加切实的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