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0月13日晚,美国参院以51票对48票否决了1996年美国总统首先签署的全面核禁试条约(CTBT)。某种程度上,它是80年前威尔逊总统竭力倡导的建立国联计划在参院遭到否决的那段历史的重演。正像一些美国报刊所指出的,自1919年1月和1920年3月两次否决凡尔赛条约以来,这是参院第一次否定一个具有如此重要的国际协议。它也是参院第一次否决一项军备控制条约。 就像在美国国内和在许多其他国家一样,这一事件在中国也引起了不小反响,一些媒体纷纷载文加以评论。本文试图从美国防务政策和安全战略的角度探讨当年它为何积极推动和促成全面核禁试条约的缔结,现在参院为何又否决这一条约,以及这一否决对国际安全和军备控制可能产生什么影响。 美国竭力促成和首先签署全面核禁试条约 使世界感到震惊的原因之一是,此次参院否决的乃是一个自50年代以来几乎曾为历届美国总统(无论是共和党还是民主党)努力提倡并被克林顿总统视作其外交政策支柱之一的全面核禁试条约。 自50年代后期起,美国政府就对全面禁止核试验(即同时禁止在大气层、地下、外层空间和水下等各种环境中进行的核武器试验)的想法产生了兴趣,这既是为了限制苏联不断改进其核武器质量的能力,也是为了阻止美苏英以外“第四个核国家”的出现。1958年初艾森豪威尔总统首先提出了在有效的国际监督下全面实施核禁试的建议。同年10月美苏英三国在日内瓦正式拉开了“停止核武器试验会议”的帷幕。但是,在以后的几年中,美苏始终未能就全面核禁试拟定一项国际性协议。表面上的症结在于它们无法就地下核试验的检查、核实问题取得一致。真正的障碍是:在当时的冷战气氛下,为了在核竞争中能维持(就美国而言)或取得(就苏联而言)优势地位,它们都无意于真正停止核试验;或者说,它们都指望能在对自己有利的条件下停止核试验。结果,到了1963年夏,肯尼迪总统只能改变方向,满足于同苏英一起签署一个仅仅禁止在大气层、外层空间和水下三种环境中进行核武器试验的条约,也即满足于签署一个不禁止地下核试验的部分核禁试条约(PTBT)。所谓的“中国因素”在推动这一协议的最后达成方面起了一种关键作用,尽管美苏的考虑各不相同(注:参看拙作《部分核禁试谈判过程中的“中国因素”》,载《国际问题论坛》1999年第2期。)。 进入70年代后,尼克松总统、福特总统对核禁试问题继续怀有兴趣。但是,由于在检查和核实地下核试验方面的许多分歧依然无法得到解决,美苏只是在1974年达成了《限当量核试验条约》,在1976年达成了《和平核爆炸条约》。前者禁止进行当量超过15万吨的地下核武器试验,后者禁止进行当量超过15万吨的为和平目的进行的地下核试验。美国相信,如果没有现场核实等更具“侵入性”的措施,只凭当时拥有的国家技术手段,它无法确有把握地发现当量不足15万吨的地下核试验(无论其用途是什么)。1977年初上台的卡特政府,决心争取在全面核禁试问题上取得新的进展,并与苏联、英国迅速达成了恢复关于这一问题的谈判的协议。当年秋,三国在日内瓦重新开始了谈判,并取得了一些重要的初步成就。 直到里根总统入主白宫后,美国政府对全面核禁试的态度才发生了变化。由于积极谋求通过“重整军备”,包括重新取得对苏联的核优势来加强美国的安全,他认为“在当前的情况下”全面核禁试无助于减少“核武器的威胁或维持核平衡的稳定”,因而并不符合美国的国家安全利益(注:US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Nuclear Arms Control:Background and Issues,National Academy Press,1985,p.202.)。1982年7月,美国正式宣布不再参加三方全面核禁试谈判。 冷战结束后,随着美国安全地位的加强以及核武器扩散危险的加剧,全面禁止核试验的问题再次被提到美国的议事日程,而且最初美国国会的态度比总统还要积极。1992年9月,众院在审议《1993 财年能源与水源发展拨款法案》时,同时来自两党的多数议员硬是要塞进这样的内容:美国暂停核试验9个月,到1996年前核试验总次数不得超过15次, 1996年9月30日之后不再进行核试验(除非其他国家进行核试验)。 当时布什总统在签署这一法案时还有点犹豫。但是,克林顿总统上台后迅速确定了更加主动积极的态度。1993年7月, 他公开宣布“全面禁试可以加强我们在世界范围内为阻止核武器扩散所作的努力”,并决定将核试验的暂停期延长到1994年9月。自此以后, 促成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缔结就成了克林顿政府外交和安全政策的重要基石之一。在他的努力下,日内瓦的多边裁军会议于1994年1月正式就此问题展开了谈判。 为了使谈判有一个良好的气氛,1995年1月, 克林顿又决定将核试验的暂停期延长到1996年9月, 并号召其他核国家也在核试验问题上采取克制态度。1995年12月,美国又推动联合国大会通过一项决议,要求日内瓦裁军会议加快谈判,以便在1996年秋联合国大会开始时各国能够签署全面核禁试条约。 1996年8月下旬,在参加日内瓦裁军会议的61个国家中,有60 个就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文本取得了一致(只有印度反对)。9月10日, 联合国大会表决并通过了这一条约,赞成的国家有158个, 反对的只有3个国家:印度、不丹、利比亚。9月24日,第51届联合国大会举行了该条约的开放签署仪式,首先签署的就是代表美国的克林顿总统。 条约的主要规定有:所有缔约国承诺不进行任何核武器试验爆炸或任何其他核爆炸(核国家为了保证其核武器的安全可靠性而进行的非爆炸性核试验不在禁止之列),承诺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禁止和防止核爆炸,并承诺不导致、鼓励或以任何方式参加任何核爆炸;建立能及时识别违约行为的国际监督体系,并允许在极端情况下作为最后和例外手段对可疑国进行现场核查,但必须得到该条约执行理事会51个成员国中30个国家的批准;条约将在44个具有核动力反应堆和(或)研究反应堆的日内瓦会议成员国交存批准书之日起第180天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