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球化浪潮的风起云涌,各个民族国家的发展都被纳入了世界的轨道。全球化不仅带来了更多的机遇与利益,也迫使各国调整政策以适应全球化的要求,因而围绕着全球化引发了许多争论,特别是关于国家主权问题的争论。由于所处的发展阶段不同,所面临的国际环境不同,世界各国对于全球化过程中国家主权的理论立场产生了明显分歧。那些经济发达的工业化国家为在全球范围内发挥大国的影响力,力图抛弃传统的国家主权理论,它们打着“人权”和“人道主义”的旗帜,大肆鼓吹干涉主权理论。大批新兴民族国家为维护自身的独立自主权,坚持国家主权的完整性和不可干涉性,坚持绝对主权的立场。于是,关于国家主权问题的立场纷争以及“人权”与“主权”孰高孰低的争论,成为20世纪末的国际焦点之一。 一、国家主权的理论渊源 1.国家对内主权理论的形成 近代国家主权理论是适应西欧孕育和形成民族国家的特殊需要的产物。到15世纪末,西班牙、英国、法国等西欧国家实现了国家的统一,开始形成民族国家,但是,国内的分裂因素和国外的干涉势力仍威胁着这些新兴民族国家的稳定和正常发展。在严峻的政治现实面前,为了遏制国内地方割据势力的发展、反对罗马教会的干涉,为了加强王权、维护国家的统一与稳定,影响深远的近代国家主权理论应运而生。法国著名政治思想家让·波旦(Jean Bodin)最早对近代国家主权理论进行了系统的阐释。在其代表性著作《国家论六卷》中,波旦认为,“最高权力的出现是把国家同包括家庭在内的其他一切群体区别开来的标志”,“国家只是在公民服从一个共同主权者的统治的情况下才存在”。(注:[美]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462页。 )波旦进一步把主权定义为“不受法律约束的、对公民和臣民进行统治的最高权力”,并分析了国家主权的内在特征,即它是最高的、绝对的、永久的、不可分割的、不可让与的。波旦认为,除了向上帝负责和受制于自然法则之外,主权的行使不能附加任何条件。继波旦之后,法国政治思想家阿尔色修斯(Johannes Althusius)将近代国家主权理论向前推进了一步。阿尔色修斯从契约理论和自然法理论出发,认为同意和契约(默契)是组成任何社团的基础,国家也是社会契约的产物。阿尔色修斯理论的最重要之点是,他使主权必须寓于作为法人团体的人民。(注:[美]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475页。 )结果是主权从来不能转让和交由一个统治阶级或家族所拥有。权力根据国家的法律授予一国的行政长官,即由法人团体授权予其行政长官以使该团体的宗旨得以实现。如若掌权者由于任何理由失去了这种权力,那么它就得归还给人民。这一理论是迄今为止出现的最早关于人民主权的明确阐述。 2.国家对外主权理论的形成 波旦和阿尔色修斯的国家主权理论主要是基于国内政治的需要,它强调的是国家的对内主权。荷兰著名法学家格老秀斯(Hugo Grotius)的国家主权论,则是从国际关系的角度出发,侧重于阐述国家的对外主权。17世纪的欧洲,到处一片混乱,君主专制制度的兴起使得武力成为国与国之间关系的仲裁者。此外,宗教改革以后宗教战争的影响,给欧洲国家间关系带来了根深蒂固的宗教仇恨。在赤裸裸的政治野心的背后,还隐藏着经济的诱饵,各国沿着扩展、殖民、扩大商业以及开拓新发现领土的道路发展。这就为制定一套指导国家间相互关系的全面系统的规则提供了充足的理由。从荷兰自身的情况看,1581年尼德兰北方七省脱离西班牙而宣告独立,成立荷兰联邦共和国。由于西班牙不断对之用兵,造成荷兰国际地位的不稳定。为反对西班牙的侵略,争取荷兰在国际上的独立身份,格老秀斯提出了以对外主权为主的国家主权理论。格老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指出:“所谓主权,就是说它的行为不受另外一个权力的限制,所以它的行为不是其他任何人类意志可以任意视为无效的。”(注:叶立煊:《西方政治思想史》,福建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73页。)也就是说, 作为最高权力的国家主权不仅在国内有效,而且也适用于国际关系。 3.国家主权理论实践空间的国际拓展 1648年,西欧主要国家为结束三十年战争而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使主权理论的实践空间大大拓展,并对欧洲国际关系体系产生了实质性、广泛性和深远性的影响。该和约不仅正式承认了荷兰和瑞士的独立,而且还从法律上承认了德意志各诸候国的主权地位。这实际上是把拥有主权的各诸侯国和残留的神圣罗马帝国摆放在了平等的位置上。该和约还规定,缔约国不得破坏和约的条款,创立了对违约国家可以实施集体制裁的案例。该和约承认新旧两教享有同等的权利,打破了罗马教会的世界主权论,使之不再享有任意干涉世俗国家内部事务的权利,使国际法脱离了神权的束缚。和约缔结以后,各国普遍建立了常驻外交使节制度。(注:参见王绳祖主编:《国际关系史》(上册),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6~8页。)该和约在实践上肯定了格老秀斯所提出的国家主权、国家领土与国家独立等原则是国际关系中应该遵守的准则,为主权国家对外抵御各种干涉和侵略、对内平定封建割据势力提供了法律依据。《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开创了一个完全不同于中世纪的新型欧洲国际关系体系,它意味着国家不论领土大小和成立(形成)先后,在国际关系上一律平等。这一国际关系体系的特点表现为:各国独立自主、各自为政,国际社会呈现为一种无政府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