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地区主义的一些基本概念 国内学术界很少使用“地区主义”一词,直到现在,相当多的研究中使用的是“世界经济区域化或集团化”、“地区经济一体化”、“地区一体化”等不同的语汇来表示同样的概念。冷战结束后,随着中国经济参与世界经济程度的加深,特别是中国成为亚太经合组织的重要成员国后,“地区主义”一词才渐入中国学术界的文献中。(注:相关的论述可参阅庞中英:《地区主义与民族主义》,载《欧洲》1999年, 第2期。)因此,要理解地区主义,对“地区主义”的一些基本概念进行一番梳理是很有必要的。 笔者认为,地区主义总体上是一种趋势,一种强化各种联系的趋势。这种趋势包含两个方面的内涵:一方面是指一个地区多样化的共同特性,另一方面是指一个地区强化共同特性的趋势。具体地说,地区主义是指功能领域里的政治合作,是国家有意识的政治决策的形成。它常常是一群地理位置临近的国家,为了发展它们共同的政治、经济和战略利益与目标所进行的互动与合作。地区主义首先和最重要的是制度的构建,它是一个复杂的多层面的秩序安排,是各个国家在政治、经济和战略方面联合管理它们的地区事务。(注:地区主义的定义很多,而且常常有争议, 国外最新的有关地区主义观念的讨论, 可参阅:AndrewHurrel,"Regionalism in Theoretical Perspective,"inLouiseFawcett and Andrew Hurrel,eds.:"Regional Organization and International Order,"(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pp.37~73; Peter Katzenstein,"Regionalism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Coope-ration and Conflict,"vol.31,no.2(1996),pp.123~159.) 对地区主义的注意,反映了国际关系中多边合作日益增长的重要性。但是,特定的国家并不必然地走向地区主义。地区主义建构需要一定的条件。笔者认为,这些条件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是成员国共同意识的形成。地区主义是由一群国家所形成的。这些国家常常认同地区的地理空间这一概念。在此基础上,文化的相似性或者相同的意识形态、共同的威胁观念和共同的政治体系与价值等方面将使这些国家形成一种独立的文化意识或共同体感。成员国共同意识是地区主义多样化的共同身份特性的内质。 其次,成员国共同的制度化框架的形成。为了促进地区主义,需要有一种实现共同行动的制度化框架。这种框架可以提供成员国赖以沟通信息、增进理解的机会。同时,它也可以减少每一成员国制定切实对外政策的交易成本。共同的制度化框架是地区主义多样化共同特性的外在体现。制度化框架的实体是组织,最终,地区主义共同特性常常是通过正式的地区组织来体现的。约瑟夫·奈就认为,地区主义是“地区基础上形成的组织”。 (注: Joseph Nye, ed. , "International Relationalism,"Boston:Little Brow and Co.,1968,xii.)地区组织构建是现代地区主义的基本层面,而制度的建设是地区主义的核心,缺少它将被看做缺少地区主义。 最后是成员国共同行为取向的形成。共同意识和共同制度化框架将促使成员国的行为趋同。这些共同行为取向将使成员国形成针对本地区之外的一致的政策决策,增加成员国对外部的权势。通过地区内成员国有别于外部地区的政策和行为,强化地区主义共同特性。这种强化的实践常常是通过构建各种类型的地区组织或者地区一体化安排来实现的。就地区主义上述三个条件来说,成员国共同行为取向将提高制度化框架的演进和共同地区身份特性(包括共同意识)的形成。这种循环逐渐增强地区主义。总体上,地区主义的三个条件之间是相互促进的。 地区主义一旦形成,它的作用就体现在地区性组织和特惠的贸易安排即地区经济一体化的进程方面。在政治方面,一般认为,通过各种类型的地区性组织的构建及其实践,地区主义有助于国际和地区间的和平与稳定。但地区联盟的这种作用是存在很大片面性的。在冷战时期,超级大国领导的地区军事同盟体系置于联合国的集体安全方式之上,制约了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有效地发挥作用。在后冷战时代,以美国为首的北约积极谋求继续存在下去的合法基础。北约提出的战略新概念及其实践(对南联盟的干涉),是对联合国的普遍性安全机制和世界新秩序的构建的严重挑战,其程度比冷战时代有过之而无不及。 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地区成员国通过特惠的共同安排,可以增强地区实力,加强地区与地区外部的国家或组织谈判中讨价还价的权势(bargaining power)。但地区主义的这种作用对国家主权产生了挑战。任何形式的一体化都将伴随着失去主权。因为一旦国家经济某些部分自由化(如贸易),该国不再对该特定领域有决策权。如欧盟为实现一定目标,有意识地在特定领域将主权从民族国家拿走,将之置于超国家机构手中。这些目标大的如政治统一,对主权要求小一些的如商品和服务自由流通(在NAFTA中也可看到)。而且, 侧重于政治领域的一体化比经济领域的一体化将对国家主权产生侵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