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90年代以来,美国一直在国际事务中把人权问题政治化,挑动一些西方国家多次借人权问题进行反华活动,又屡屡遭到失败。美国在这样做时,似乎淡忘了一个事实,那就是:美国自己直到1992年才成为《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参加国,而且至今没有加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也不是《美洲人权公约》和其他重要的人权条约的参加国。在成为联合国成员国和美洲国家组织成员国后,美国也承担了一些根据条约产生的人权义务,它也是“日内瓦四公约”(指1949年在日内瓦签订的四个公约,即《关于保护战争受难者之日内瓦公约》)和其他各种规定人权义务的双边和多边条约的参加国,但是,在批准人权条约(无论是世界性的还是地区性的)方面,与其他西方国家相比,美国的记录非常有限。对于这样一个自诩天生是“人权捏卫者”的国家来说,这似乎十分令人费解,但如果仔细考察一下,就不难发现其原因。 围绕人权的第一次国际政治论战 国际人权宪章的产生同美国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时,国际人权事业就受到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的关注。1945年6月签署并于当年10月生效的《联合国宪章》为当代国际人权法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1946年联合国建立了人权委员会,第一任主席就是富兰克林·罗斯福的夫人埃利诺·罗斯福。1948年6月18日《世界人权宣言》诞生后,人权委员会开始按计划草拟《国际人权公约》。公约应对《宣言》中所列举的权利作具体规定,并具有法律效力,但实际上,人权委员会用了六年的时间才完成公约的起草工作。这主要是因为,国际人权公约很快成了政治论战的工具。人权委员会在起草公约时遇到的一个主要争论是,是否在同一个公约中,既包括公民和政治权利条款,也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条款。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代表要求在同一个公约中包括两组权利,他们认为,若不如此,实际上就贬低了经济和社会权利的地位。美国和大多数西方国家的代表则坚决主张制定两个公约,认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能够立即得到实施,而大多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只能逐步实现。实际上,政治因素在西方国家的这一观点中起了重要作用。在它们看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是“社会主义的”,因此是不可接受的。经过长时间的辩论,美国的影响占了上风,1952年联大以微弱多数通过决议,要求人权委员会起草两份人权公约。尽管如此,美国政府还是在1953年改变了立场,决定不批准公约。 出尔反尔,不批准《国际人权公约》 美国为什么很快从原先支持《国际人权公约》的立场退却,转而对它采取消极态度呢?这与当时美国的国内外政治局势有密切的关系。 从国际上讲,《国际人权公约》起草之时,冷战已经拉开序幕。在西方国家看来,共产主义运动正在全球蔓延,西方正日益受到严重威胁,惟有美国具有能力和意志制止这一威胁。 从美国国内讲,自1948年开始,美国的外交政策发生了变化。从1948年到1960年,即杜鲁门和艾森豪威尔任职期间,冷战在国际关系和美国的外交政策中占了主导地位。此时,美国国内出现了针对40年代后期自由主义的国际主义的逆反潮流,其表现形式就是反对美国承担国际人权责任。 二战后初期,种族歧视和各种其他形式的歧视在美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至少并不违法。法律上规定的许多种族歧视出自州法律,其中大多数是在南部各州。种族分校、禁止种族间通婚、在公共服务和设施方面实行种族分离,在美国并不鲜见。杜鲁门政府起初致力于推动国会批准将要问世的国际人权公约,并在国内广为宣传《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以下简称《灭绝种族罪公约》)和拟议中的《国际人权公约》的内容。美国的一些民主团体也作出了积极响应。最初以法律诉讼为主要形式的黑人争取平等权利的运动,在此时开始对美国的种族隔离制度提出了挑战。这引起了美国南方种族主义者的担忧,他们担心国际人权条约,特别是《灭绝种族罪公约》,可能被利用来摧毁南方的种族隔离制度,联邦政府将凭借这些条约对他们的地方事务进行干涉。这样,南部民主党人同保守的共和党人在国会中联合起来,形成了占优势的保守势力,反对批准国际公约。 保守势力对国内种族制度的担忧与美国社会对冷战的担忧交织在了一起。随着冷战的加剧,反共产主义的保守势力迅速成为美国国内政治主流。杜鲁门政府的冷战宣传无异于拆了它自己的台,使它支持批准人权条约的立场变得十分脆弱。 《灭绝种族罪公约》首当其冲。所有反对国际人权条约的主要论点都在反对这个公约时被提出来:(1)条约把低于美国人权标准的条款强加于美国;(2)侵犯美国国内的司法权限,致使主权丧失;(3)导致联邦政府权利扩大,从而侵犯州权;(4)提高共产主义的影响,把美国的制度改变为社会主义。因此,《灭绝种族罪公约》在美国受到了强大的抵制。而且,许多保守派人士感到,为了阻止批准一般的国际人权公约,首先应当击败《灭绝种族罪公约》。 在另一条战线上,1951年9月,出现了美国战后历史上著名的布里克宪法修正案。这个修正案形式上是要求限制总统缔结条约的权力,实际上是与各种利益集团相配合,在宪法上发动一场反对批准国际人权条约的斗争。这给艾森豪威尔政府带来了巨大压力,它当然不愿意以修改宪法为代价来换取参议院对国际人权条约的批准。反对国际人权条约的保守势力达到了目的。艾森豪威尔政府做出妥协,没有签署任何人权条约。1953年底,美国代表在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宣布,美国不打算批准《国际人权公约》。这一后果对美国的国际人权条约政策产生了深远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