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关系学者研究国际机制(International Regimes)20 多年之后的今天,学者们对在特定国际关系问题领域控制国家行为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依然充满着兴趣。尽管“机制”这一术语失去了原本的某些魅力,但是确定机制分析研究课题的实质性问题——不管是否以“机制”或“制度”的名义——仍是美欧国际关系学界的研究重点。国际机制理论(Theory of International Regimes )曾经被忽视、蔑视和漠视,它刚刚问世,就有人对它的解释力提出质疑,很多人认为国际机制的研究是一种过时的时尚(Passing Fad), 但事实证明它不是所谓的“时髦”或昙花一现,而是有自己的生命力的。国际机制的研究在理论与实践层面都对国际关系理论学者形成冲击,引起他们持续的浓厚兴趣,并表现出非凡的整合能力。 国际机制理论是在现实主义、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的论证中成长起来的,吸收了各派理论的精髓,对国际关系提出了强有力的解释。但是,国际机制理论的发展历程只有短短20年,它还没有来得及进行理论的整合,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甚至在基本概念上还没有取得明确的界定。分析国际机制理论本身的局限是理论发展的前提条件之一。本文将从整体的角度剖析国际机制理论的局限性,并对国际机制理论的发展前景予以展望。 一、国际机制理论的局限性 国际机制理论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机制概念的模糊和随意性 1982年,在美国召开了以国际机制为主题的国际会议,对国际机制的定义进行了探讨,并通过了克莱斯纳提出的定义:“机制可定义为整套明示或暗含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行为体的期望围绕之,在一个给定的国际关系领域汇聚。”该定义是迄今最为权威的定义,但决非尽善尽美,对其的批评依然很多,主要集中在其中各组成部分的区分与相互关系上。批评者认为,原则、规范、规则以及决策程序的异同关系无法区别,有损于概念的科学性。奥兰·扬指出,该定义有如下不足:(1 )它只是罗列出从概念上难以区分而在现实世界中又经常重合的机制要素;(2)在分析现实的国际关系时表现出令人沮丧的弹性; (3)定义“单薄”,在应用时不能避免模糊性。 (注: Oran Young," International Regimes:Toward a New Theory of Institutions",Waorld Politics,1986,Vol.39,pp.104~122.)简言之,该定义强调机制的制度化规范,而缺乏现实操作性的考虑。 基欧汉(Keohane)认为, “机制是有关国际关系特定问题领域的、 政府同意建立的有明确规则的制度”。 (注: Robert Keohane,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tate Power,p. 4.)基欧汉在1993年的文章中指出,国际机制的定义应“正式”,它是行为者认可和遵守的明确的规则。(注:Volker Rittberger,Regime Theory andInternational Reletions,pp.26~29.)该定义强调机制的动态操作性,但避开讨论原则、规则、规范和决策程序,而以规则一词概括之,似乎显得简单化和模糊化。 这些对国际机制概念的界定,都不可避免地带有模糊和随意的特征,从而为国际机制理论的发展设置了根本性障碍。但是,克服概念随意性和模糊性的希望正在于理论的发展。 2.国际机制理论体系的不完善 与国际机制概念的模糊性和理论流派的分歧相关,国际机制理论尚未建立起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国际机制理论从根本上讲是一种应用性理论,但其应用体系也缺乏全面的架构,对国际机制效用性的探讨起步未久。国际机制理论属于一种边缘性理论,是在传统的国际关系理论的基础上,结合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传播学等研究方法发展起来的一种理论架构。在理论与实践结合上,国际机制理论显然还有很远的路要走。但国际机制理论显然继承了边缘理论的优势,体系的不完善性也可以成为推动理论进步的动力。 3.国际机制理论对国内因素的相对忽视 理性主义的国际机制理论强调国家是单一、理性的自我利益最大化追求者,国家追求权力和利益,因此倾向于把国家看做主要行为整体,对国内因素相对忽视。这种忽视在建构理论那里并没有得到应有的弥补。这种倾向受到罗伯特·考克斯等学者的强烈批评。考克斯把对国内因素的忽视作为机制理论的重要不足之处。(注:Andreas Hasenclever,Peter Mayer,and Volker Rittberger,Theories of InternationalRegimes,p.203)在考克斯看来,美国的霸权之重要,不仅仅是由于霸权的存在,还在于美国本身。鲁杰(John Ruggie)、 吉尔平(RobertGalpin)等都注意到了美国国内政策与战后国际机制多元化的并行发展。他们还注意到不同国家建立或维持国际机制的意愿不同,这都源于其国内因素。有的学者如伯利(Slaughter Burley)指出,由自由民主国家组织的机制相对其他机制更有活力。 (注:Slaughter Burley,"International Law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Theory: ADuanl Agenda",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1993,Vol.87,pp.205~239.)从总体上看,国际机制理论对国内因素的重视程度不够,限制了机制理论的解释力和应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