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春夏之交发生的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南联盟的狂轰滥炸和对我驻南大使馆的导弹袭击,使世界人民进一步认识到,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仍然是威胁世界和平与稳定的主要根源。面对其无视国际法的违法行径,从国际法看,如何继续依法(国际法)维护世界和平是人类在21世纪普遍关心的课题。 一、维护世界和平仍要继续坚持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 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南联盟及我驻南使馆的轰炸,违反了国际法有关尊重他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他国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及《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使馆馆舍不得侵犯”、“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代表私人财产不可侵犯”等规定(注:《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全文见《国际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599~613页。)。以美国为首的北约为何敢于违反国际法这些规定呢?其主要原因有二:其一,现行国际法不能有效地约束以美国为首的北约的违法行为。国际法是法的一个特殊部门的法,又被称为“较弱的法”,它的强制性主要是由国家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进行约束,也就是说,国际法的实施,是由国家单独或集体采取行动来加以实施的,不像国内法,由一个国家内部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来强制执行。不仅如此,国际法的实施还取决于遵守国际法与不遵守国际法之间力量的对比。冷战结束后的今天,北约在失去了与之抗衡的对手之后,以美国为首的北约成为世界上经济实力、军事实力最强大的军事集团。这个不遵守国际法的军事集团的力量大于北约以外的遵守国际法的所有国家的力量,因此,遵守国际法的国家就不能有效约束不遵守国际法的国家和集团的力量,国际法对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失去约束力,所以,以美国为首的北约敢于违反国际法。其二,当前,依靠国家集体力量实施国际法,如制裁违反国际法破坏世界和平的侵略行为时,主要是通过联合国的安全理事会来实施。纵观联合国成立以来的历史,可以发现,联合国成立至今所通过的一系列有关维护国际法原则的决议和采取的行动,基本上都是在大国同意下进行的,主要是反映大国的意志和利益。有时通过一些决议或采取的行动,虽然也反映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与愿望,但是,以不损害大国的利益为前提,如果安理会通过有损于大国的利益的决议,大国则可在安理会行使否决权,使其根本无法通过。因此,联合国安理会不可能对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大国实行制裁,联合国在这次科索沃事件中的无能表现就是最好的例证。不仅如此,联合国安理会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少数大国操纵。正因为上述原因,作为依靠国家单独的或集体的力量来保证实施的国际法,也就显得很无力。因此,以美国为首的北约,才敢公然践踏国际法。 以美国为首的北约,一方面公然践踏国际法,另一方面还有遵守和利用国际法的一面,主要原因也有两个。其一,实践证明,现代国际法实际上是不同国家协调意志的反映。所谓“协调意志”就是指各个主权国家相互妥协后达成的对各方都有一定好处的意志的反映,当然,大国、强国、富国的意志在国际法中反映的要多,小国、弱国、穷国的意志在国际法中反映的要小。例如,作为现代国际法并构成其整个法律基础或核心的法律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既反映了包括中国在内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也在某些方面反映了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利益。其二,他们之所以要承认国际法存在,不敢公开说他们就是不遵守国际法,是因为他们还想利用国际法为自己称霸世界的目的服务。就像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南联盟的袭击和对我驻南大使馆的袭击,以及最后停止对南联盟的袭击,都反映了以美国为首的北约一方面公然违反国际法有关原则,一方面又表示出遵守国际法的姿态。例如,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北约地区以外的南斯拉夫联盟的轰炸是严重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行为,但他们并不敢承认对南轰炸是违反国际法的,而是打着制止民族清洗的旗号进行轰炸的。据美国《华盛顿时报》1999年6月21日报导, 美国总统克林顿说他希望对科索沃的轰炸能被称做是“克林顿主义”。他对“克林顿主义”所下的定义是,为在世界范围内停止民族清洗而进行的干预。对我驻南使馆的轰炸一再解释是“误炸”,表明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表面上还是愿意遵守国际法的。以美国为首的北约于6月10 日最后公布停止轰炸南联盟,同意要通过联合国安理会和平解决科索沃问题,也反映了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还要利用国际法,利用安理会为其霸权主义服务。 鉴于以美国为首的北约一方面公然践踏国际法,另一方面又不得不遵守和利用国际法,所以我们一方面对其践踏国际法的行为要谴责要斗争,另一方面,我们要利用其借用国际法遵守国际法不敢公开宣称违反国际法的一面,以实际行动坚持捍卫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联合国宪章》以及联合国通过的一系列决议中。概括起来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可分为下列各项内容:“1.互相尊重主权;2.互相尊重领土完整;3.互不干涉内政;4.互不侵犯;5.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6.民族自决;7.公平互利;8.和平共处;9.国际合作;10.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11.诚实履行国际义务;12.和平解决争端”。(注:王铁崖主编、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47页。)当然,这些原则不仅互有联系并且有互相重叠之处,而且并不是详尽无遗的。国际法在发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必然是在发展之中的,但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中的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这些是包括以美国为首的北约都承认的,并被《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在处理国际法基本主体(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关系中,即国与国的关系中,以及处理国际法基本主体(国家)与国际法其他主体(国际法的其他主体主要有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像联合国、北约等以及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之间的关系中,只要我们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就可以避免发生战争,世界和平就可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