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250.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525(2000)04-0042-06 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经过紧张的前期准备,目前已经进入了实质性的操作阶段,其主要标志是经国务院批准,2000年4月18日正式成立了由国家图书馆及其所属公司共同控股的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早在一年之前的4月23日,已经注册、开通了作为数字图书馆工程顶层设计的中华文化信息网。中国数字图书馆工程筹备领导小组组长、中国数字图书馆发展战略组组长、中国图书馆学会理事长、原文化部副部长徐文伯说:数字图书馆是“今后经济和文化的载体和催化剂”,是“超大规模的、可以跨库检索的海量数字化信息资源库”;它的特点是:“收藏数字化、操作电脑化、传递网络化、信息存贮自由化、资源共享化和结构连接化”。(注:徐文伯.建设中国数字图书馆意义重大〔N〕.光明日报,2000-03-08.)数字图书馆与传统图书馆在馆藏载体、文献资源使用范围、情报检索方法、读者阅读方式、读者服务的内容等方面都存在着显著差别。虽然目前图书馆学界对这种新型图书馆还没有权威性的定义,依笔者的理解,数字图书馆是以传统有纸型藏书为基础的,以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高密度数字化存储技术为条件的,为用户提供快速的自动化、多媒体化的文献信息情报电子服务系统。 数字图书馆的建设无疑使我国图书馆事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同时必然也会带来许多新问题,比如在传统图书馆工作中很少发生法律方面的纠纷,就可能会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和运行中冒出一系列版权法律问题。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图书馆法。现在只有1982年12月文化部颁布的《省(自治区、市)图书馆工作条例》和1987年7月当时国家教委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这是行政性的条例和规程,显然不能规范数字图书馆这样超大规模数据库资源的建设和使用。而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也正处在修改过程中,其中争论较为集中的焦点是关于网络作品的制作、传播和使用的版权保护问题。为了使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和今后的运行更加顺利,不能不考虑数字图书馆与传统图书馆的基本理念及相关法律的某些冲突。 冲突之一:如何平衡图书馆的社会公益职能与数字图书馆的商业化运作 现代图书馆,无论其形态和内容发生什么变化,它的社会职能仍然有三:一是收集、整理、保存人类文化遗产;二是交流思想和知识,传递科学情报和信息;三是进行社会教育,开发智力资源,提高社会成员的文化教育水平和科学能力。其中最本质的社会职能便是向社会公众提供免费的或非赢利性的服务,这是图书馆最重要的社会性公益职能,也是图书馆作为国家文化基础设施的基本理念。德国图书馆学者G·W·莱布尼兹认为:“图书馆头等重要的义务是想方设法让读者利用馆藏,配备完整的目录,延长开放时间,不要对出借图书规定太多的限制。”(注:中国大百科全书.图书馆学 情报学 档案学卷.“图书馆服务”条目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423.)列宁也说过:“值得公共图书馆骄傲和引以为荣的,并不在于拥有多少珍本书,有多少16世纪的版本或10世纪的手稿,而在于如何使图书在人民中间广泛地流传,吸引了多少读者,如何迅速地满足读者对图书的一切要求,有多少图书被读者带回家去,有多少儿童来阅读和利用图书馆。”(注:中国大百科全书.图书馆学 情报学 档案学卷.“图书馆服务”条目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423.)国家投巨资建设数字图书馆,根本的目的在于让图书等文献信息资源以数字化的形式在网络上传播,“迅速地满足读者对图书的一切要求”,让读者随时随地都可以“带回家去”阅读、欣赏、研究图书馆保存下来的人类文化遗产和各类信息资源。这样做的最终结果一定会提高全社会的文化教育素质和科学技术水准,促进了社会整体的进步,可谓功德无量。假如数字图书馆的中华文化信息网,也象以赢利为目的的商业性网站那样,出售或批发某些信息和文艺作品,那么中华文化信息网也就丧失了作为国家图书馆最重要的社会职能,也就不能再称之为“图书馆”了。 毋庸讳言,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的建设、数字信息在网络上传输、设备的运行和维修,需要巨额的投资;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期望着从网络用户那里得到经济上的回报,用来维持图书馆正常的运行并求得不断发展。问题在于,我们怎样确保图书馆的公益性,不被数字信息企业化运作的商业性所淹没,甚至扼杀?怎样制定合理、适度的文献信息收费额度?是所有的网络用户(读者)都要支付信息费用,还是部分用户需要支付信息费?这里,我们不能不回顾图书馆学发展史上著名的新、老五定律和英国流通图书馆兴衰历史,从中得到某些启示,以便供决策者参考。 所谓图书馆学老五定律,是印度著名图书馆学家阮冈纳赞于1931年出版的《图书馆学五定律》提出的:1、书是为了用的;2、每个读者有其书;3、每本书有其读者;4、节省读者的时间;5、图书馆是一个生长着的有机体。(注:中国大百科全书.图书馆学 情报学 档案学卷.“图书馆学五定律”条目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440.)所谓新五定律,是美国学者米切尔·戈曼提出的:1、图书馆服务于人类文化素质;2、掌握各种知识传播方式;3、明智地采用科学技术提高服务质量;4、确保知识的自由存取;5、尊重过去、开创未来。(注:景海燕.图书馆学新五律〔J〕.图书馆理论与实践,1998,(3).)数字图书馆的出现,恰恰证明了新、老五定律的正确性;同时也证明了数字图书馆的社会职能仍然被新、老五定律所包含,并没有超脱图书馆的范畴。再看看英国十八、十九世纪流通图书馆的命运。这类图书馆是由私人以赢利为目的投资兴建的,投资者从图书的流通中向读者征收租金获得利益。流通图书馆由于它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中产阶级和知识分子阶层,绝大多数贫民和工人因出不起租金而被拒之门外;再由于它对出版业和文学创作的间接而专制的控制,受到英国公众强烈的反对,所以在20世纪中叶后便日趋衰落,最后在英国文化史上消失。(注:张耀平.英国的流通图书馆〔J〕.百科知识,2000,(5).)这是否可以给数字图书馆如何运作有所警示呢?笔者希望未来的数字图书馆能依照新、老五定律所揭示的精髓去开发和运作,千万不要重蹈英国流通图书馆的覆辙。正如文化部孙家正部长所说的:“图书馆是公益性的事业。它应该为全社会读书活动服务,为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服务。……图书馆、博物馆,还有一些革命历史纪念地,更应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注:孙家正.在全国文献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协作会议上的讲话〔J〕.北京图书馆馆刊,1999(1).)数字图书馆在社会公益性和企业产业性之间要找到一个恰当的、有节制的平衡点,而且重心应该偏向公益性这一边,即不失其主要为社会公益事业的性质,又要在一定限度内进行商业化运作,这才有利于社会的进步,也有利于自身的发展。数字图书馆网络资源的有偿服务,应制定出一套切实可行的规则,将图书文献信息资源进行分类,对那些具有潜在经济价值、使用后可以增值的信息,出售给商业性网络用户或某些买主,针对不同等级的信息收取不同价格的费用。数字图书馆准备针对个人读者发行网络阅读磁卡,也要区别对待,比如对律师,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