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F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804(2000)05-0097-06 国家追偿,亦称国家求偿,它是因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而派生的一项法律制度,通常是指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在代表国家向受害人履行国家赔偿义务之后,依法责令或要求对引致赔偿后果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者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的制度。所谓国家追偿程序则是指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在追偿对象的参与下,代表国家行使追偿权,实施追偿活动应遵循的有关步骤、方式、时限等的总称。国家追偿程序对于保障和监督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依法正确、正当行使国家追偿权,切实保护追偿对象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但令人遗憾的是,迄今为止我国在涉及国家追偿制度的有关立法文件之中,并没有对国家追偿的有关程序问题作出必要的、具体的规定。这种立法稀缺状况,显然不利于国家追偿制度的贯彻执行,有必要尽快采用适宜的立法形式对国家追偿程序作出规定。根据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借鉴国外对国家追偿程序的有益规定,笔者认为,我国的国家追偿程序理应包括追偿的决定程序、追偿的救济程序、追偿的执行程序和追偿的督促程序,国家追偿程序立法内容应对这四种程序及与之相关的问题作出规定。 一、国家追偿的决定程序 国家追偿的决定程序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对法定追偿对象第一次作出追偿决定所适用的程序。该程序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第一,规定享有国家追偿决定权的主体;第二,规定享有国家追偿决定权的主体作出追偿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步骤、方式和时限等。在国外国家赔偿立法上,不少国家都将追偿决定权赋予了赔偿义务机关行使,由其依照一般工作规程或行政程序作出最初的追偿决定。追偿决定在形式上表现为书面决定或命令。但也有个别国家只将追偿请求权赋予国家赔偿义务机关,而将最终的追偿决定权则赋予国家司法审判机关行使。如奥地利国家赔偿法即规定,国家机关或公共团体向有过失的公务人员行使求偿权之诉讼,以民事诉讼第一审法院为有审判权法院,以权利侵害发生地法院为专属管辖法院;国家机关或公共团体在行使求偿权时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请求法院对追偿对象发出支付命令(注:林准,马原.外国国家赔偿制度[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215.)。至于国家追偿的时效,各个国家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奥地利规定求偿权自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公共团体向被害人表示承认,或自有损害赔偿义务的判决确定时起6个月消灭时效。我国台湾地区则规定,求偿权自国家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或恢复原状之日起,因两年间不行使而归于消灭(注:胡建淼主编.外国行政法规与案例评述[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有关法规.)。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68条第2款、《国家赔偿法》第14条第1款、第24条第1款的规定精神,我国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享有的追偿权是追偿决定权,而不是追偿请求权。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损失后,不是请求其他国家机关作出追偿决定,而是基于法律赋予的责令法定追偿对象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的权力自行作出追偿决定。此外,《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10条所赋予人民政府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国家赔偿,或者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进行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追偿权亦属追偿决定权。由于国家追偿决定权直接由赔偿义务机关来行使,在法理上,作出追偿决定的行为就成了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众多公务行为或职权行为中的一种,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追偿决定所适用的程序自然就是行政程序或国家机关作出公务决定通常所适用的工作程序。或许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我国国家赔偿立法没有专门对国家追偿决定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但是,笔者认为,国家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追偿决定的行为与作出其他公务决定的行为并不完全相同,它以直接确定作为追偿对象的国家工作人员等对国家的一定金钱给付义务为内容,如果追偿决定的内容不适当甚至违法,不但会直接损害追偿对象的合法权益,而且还会因此直接或间接损害国家利益。所以,为了切实保证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所作追偿决定公平、合理、适法,使追偿制度发挥应有的良好作用,在立法上应对追偿决定程序作出必要的、较作出一般公务决定的程序更为严格的规定和要求。我们主张在追偿决定程序的立法内容中,应对下列问题和事项作出规定: (1)作出追偿决定的具体步骤和方式方法。在作出追偿决定的步骤上,应规定对追偿事项应当先交由赔偿国家义务机关的法制机构或有关部门依据客观事实和有效证据,以及法律的规定进行认真审查,并由其写出对责任者应否进行追偿的书面审查意见,然后将书面审查意见提交本机关领导决定。为了保证追偿决定的正确和公正,同时也为了避免长官意志和人际关系对作出追偿决定的不良影响,在决定的方式上应规定采用会议决定方式,由会议参加者中有表决权的人员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追偿与否的决定。追偿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名称可统一采用“追偿决定(书)”。 (2)追偿对象的知情权和陈述申辩权。基于公正原则,在法律上应赋予追偿对象知晓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进行追偿的有关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等的权利(知情权)。与此相适应,还应规定国家赔偿义务机关通过积极作为来实现追偿对象知情权的义务即告知义务。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在作出追偿决定之前,应当恰当履行告知义务,并依法认真听取追偿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如果在作出追偿决定前,赔偿义务机关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或者没有依法听取追偿对象的陈述和申辩,所作出的追偿决定无效。当然,追偿对象主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