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论坛 北京大学罗豪才教授曾于20世纪90年代初第一次明确提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平衡论”这一命题,其后,平衡论一直成为中国行政法学界最引人关注的主题之一。平衡论者十年磨一剑,通过一系列论文、论著的正面构建以及对商榷意见的积极应答,平衡论的理论体系得以初步型构。近十年来,平衡论对中国行政法学与行政法制实践所产生的实际影响有目共睹,而当我们展望21世纪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前景时,也没有理由不密切关注平衡论这一现代行政法的跨世纪理论。 一、平衡论“虚”“实”问题的提出 在中国行政法学界,尽管同意“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是平衡论”这一命题的学者越来越多,但暂时仍持相左意见者也为数不少。行政法学界关于现代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理论分歧主要针对平衡论的研究方法与现实基础。平衡论者并不否认平衡论有理想成分,但更不容否认的是作为整体的平衡论无疑是来自现实、服务现实、指导现实的;暂未接纳平衡论的学者则认为平衡论避“实”就“虚”,其研究方法不太科学,理论主张也缺失现实基础,故将其视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言过其“实”。 评判平衡论的“实”与“虚”,首要的问题是达成评判标准上的大致共识。作为理性思维的产物,任何理论都不可能与实践一一对应,理论源于现实却又高于现实,并通过标明现实的完善方向与完善方式而体现其理论指导价值。平衡论亦然。而且,较具体的行政法理论而言,作为理论基础的平衡论只有更具抽象性才能更好地起宏观指导作用。因此,行政法理论基础必然是形而上的,而非形而下的,但绝对不能据此就认为平衡论就是“虚”的。如果将平衡论的“实”定位为对行政法制现实的消极反应,就正好否定了平衡论的行政法理论基础地位。因此,评判平衡论的“实”,关键在于考察平衡论是否揭示了行政法制的“真际”——隐藏于行政法深层次的“理”或“道”。 由此可见,评判平衡论“虚”“实”的标准主要有三: 第一,平衡论的研究方法是否符合社会科学方法论要求; 第二,平衡论是否成功地揭示了行政法的历史延续性; 第三,平衡论是否回应了来自经济、政治、社会与法律文化等各方面的现实要求。 与此相对应,关于平衡论的理论分歧主要表现在以下七个方面:平衡论的研究方法;平衡论的现实针对性;平衡论的经济维度;平衡论的政治维度;平衡论的人文精神维度;平衡论的实践性;平衡论的法治意义等。以下分别进行讨论。 二、平衡的研究方法:平衡论远离实证? 质疑观点:平衡论只是一组纯粹应然命题的集合,整个理论体系缺失实然层面;或者,平衡论的构建方法是纯粹规范性的,缺少实证分析。 对照社会科学方法论,一种缺少实证支持的规范性理论很难经得起实践考验,行政法基础理论的形成也必须遵循社会科学方法论规则。平衡论是由一组具有内在逻辑性的、相互支持的观点而构成的理论体系,平衡论者坚持事实与价值二分的哲学思维,这就保证了每一重要理论观点的形成都既有实证支持(事实),也有规范分析(价值判断)。大致说来,平衡论的研究方法至少有三种:矛盾分析方法、理想类型方法、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方法。 (1)矛盾分析方法。平衡论以为,行政法是一个围绕行政主体与相对方这一行政法核心矛盾而展开的规范体系,行政主体与相对方是行政法内部的两个矛盾主体。平衡论采用了辩证思维,将行政主体与相对方视作对峙互动的矛盾双方,既正视矛盾双方的对立性,又顾及矛盾双方的合作性。 (2)“理想类型”方法。实践证明,韦伯提出的“理想类型”研究方法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社会科学方法,它已被国内外行政法学者所广泛运用。平衡论者提出管理论、控权论与平衡论等三种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理想类型”,以及管理法、控权法与平衡法等三种行政法“理想类型”,与“理想类型”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不谋而合。作为平衡论的对立理论形态,管理论与控权论也是平衡论首先提出的,这“两论”本身也是平衡论的基本理论主张。尽管有些学者一方面断然否定平衡论研究方法的科学性,另一方面却又在事实上接受了管理法(论)与控权法(论)的理想类型,此即反证了他们实际上是承认平衡论者采用了“理想类型”方法。 (3)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平衡论者在型构平衡理论的过程中,既通过探究行政法制实践,以实证的方法得出一系列理论主张,又并不隐瞒自己的价值判断,力求以实证分析保证理论的现实性,以规范分析保证理论的前瞻性。惟此,平衡论旨在揭示行政法背后的“真际”,其理论构建方法符合思维规律,基本上做到了(从行政法制实践中抽象出共性的)形式逻辑与(以行政法学理论指导行政法实践的)辩证逻辑的统一;而且,还强调具体理论观点与(经济性实证分析的)数理逻辑要求相吻合。 三、平衡论的现实针对性:平衡论回避了现实? 质疑观点:平衡论是一种简单的“否定之否定”的结论,是一种对管理论与控权论的折衷处理,是一种回避现实的中庸作法,缺乏反映中国行政法制现实的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