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和依据。依法治国的根本和核心是依宪治国,而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根本法地位,关键在于宪法的全面有效实施。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必须把宪法实施置于极其重要的地位。 宪法保障制度是保证宪法实施的一系列措施和制度的总称。其中,宪法监督是宪法实施的最重要的制度保证。现行宪法颁布以来,宪法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基本得到实施,对我国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应当看到,由于我国是一个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和文化生活水平还不高;封建社会历史比较长,缺乏民主的传统和习惯以及其他方面的原因,宪法实施还存在许多不足:一是在相当一部分群众甚至一些领导干部中,宪政意识和宪法观念十分淡薄,宪法权威没有真正树立起来;一些不符合宪法或违宪事件时有发生,如在起草、制定规范性文件过程中,违反宪法的有关规定;少数地方机关不按宪法规定任免国家工作人员;有的执法部门和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个别领导干部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损害了宪法的权威。二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没有得到全面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仍是薄弱环节;三是宪法监督和宪法保障制度尚未很好落实,主要是缺乏专门的监督机构,缺乏严格的监督程序,对违宪行为不能及时纠正和制裁。四是宪法规定的有关国家机构组织以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等方面的立法尚未健全,(注:北京民族饭店王春立等16名下岗职工选举权受侵害案,反映了我国保障公民选举权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详情参见《民主与法制》1999年第11期“十六名下岗职工为选举权打官司。”)一些法律尤其是民主政治建设和国家机构组织方面的立法还不能完全适合改革开放的需要和符合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和基本精神。 因此,要使宪法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充分发挥作用,必须切实有效地保证宪法的全面贯彻实施。 一、加强宪法实施的立法保障 宪法只能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问题作原则性的规定,尚需有关的立法具体化才能得到贯彻实施。现行宪法138 个条文中“依照法律规定”、“由法律规定”或“依法”之类措辞有40多处,另外还有一些虽无上述措辞,但也需要通过立法加以实施的内容。这些已由专门的单行法律或行政法规加以具体化,但尚未完成的也有少数。这几年,在1993年宪法修正案中“国家加强经济立法”规定指导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一大批调整市场主体、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宏观调控和完善社会保障和其他方面的市场经济法律,但有关民主政治建设、国家机构组织、公民权利和自由保障方面的立法却有滞后。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继续推进、民主的进一步扩大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以及我国加入《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进程,这方面的立法应按照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适应的原则,提上优先考虑的议程,并尽快出台。此外,对已经制定但不符合宪法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或与宪法修正案相抵触的,应及时加以修改或废除。 二、发挥国家机关在保障宪法实施中的作用 宪法的许多规定主要是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去执行的,因此进一步贯彻执行宪法,保障宪法实施,最重要的就是要使一切国家机关严格依照宪法的规定行使职权,防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并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照宪法和法律进行。 首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以宪法作为日常立法的基础和依据,做到不仅在立法权限和程序上符合宪法的规定,而且使立法在内容上与宪法不相抵触,更重要的是,要把宪法的原则和基本精神贯穿和体现在法律和法规的具体内容里。如果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与宪法相抵触或违反宪法的原则和基本精神,不仅可能导致承担其制定的法律和法规被撤销的违宪责任,更严重的是损害了宪法的尊严和法制统一,妨碍依法治国的实现。这样的法律法规制定得越多,执行得越严格,所起的负面影响越大。因此要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坚持和维护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制统一。 其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要严格依照宪法规定行使职权。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而依法行政的核心则是行政机关必须在宪法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按宪法规定的组织、职能和程序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经济事务。现行宪法确立了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性质、地位及其与其他机关的关系。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只有依照宪法规定办事,才能明确自己的性质,摆正自己的地位,并正确处理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且不超越自己的职权。从总体上说,行政机关是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法规的执法机关,而行政执法机关首先要执行宪法,在执法中体现宪法的基本精神。现行宪法确立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基本精神和我国公民的广泛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方面的权利,是公民的“权利保障书”。行政机关应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并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果行政机关不但没有切实保障反而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就会极大损害宪法的权威。同时,要明确宪法的许多规范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如果在机关工作中认为宪法离现实生活太远,办事时想不到宪法,或者认为宪法对行政机关没有直接约束力,这种观点也是十分错误的。 第三,各级司法机关要按照宪法规定行使国家审判板和检察权。司法工作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能否做到公正司法,对于树立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至关重要。尽管目前许多人认为司法机关在办理具体案件时不直接适用宪法,(注:认为司法机关不适用宪法的论据主要有两点:一是最高人民法院1955年7月30 日《关于刑事判决不宜援引宪法作论罪科刑的依据的复函》和198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二是适用宪法涉及宪法解释问题,而法院无权解释宪法。)但宪法确立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公开审判等重要原则,对司法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要秉公执法、刚直不阿,杜绝司法腐败,真正公正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