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11.01 [文献标识码]A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四部宪法,现行宪法出台于改革开放初期的1982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发展,在实践中出现了突破宪法某些规定的做法。为巩固改革开放的成果,使宪法跟上时代的步伐,我国又以修正案的方式对现行宪法进行了三次修正。针对上述状况,学术界出现了一些褒贬不一的看法。有人认为,突破宪法规定就是违宪;也有人认为,这是符合事物发展客观规律,并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在修宪技术方面,有人还提出,以修正案对修正案进行再修正,这是不科学的。为此,本文试图就我国宪法的完善途径作一探讨。 一、我国宪法完善的模式选择 在人类宪政发展史上,受生产方式、传统文化、宗教信仰乃至地理环境、国际形势等因素的综合影响,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国家,其宪法完善的标准和途径也大相径庭。但我们仍不难从变化多端的宪政现象中揭示宪法发展的轨迹: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作为宪政运动最重要的成果——宪法至上地位得以确立。与自由竞争的生产方式、人文主义的传统文化、消极政府的政治原则以及基督教人性恶思想相一致,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强调限制权力以保障公民自由,通过三权分立等民主制度来实现权力制约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并以此来保障人权。这一时期的宪政运动也围绕限权政府和人权保障而展开,因此被称为“自由宪政”。但当自由竞争为垄断所代替后,人文主义的极端表现形式——个人主义的弊端逐渐暴露,加之人权运动的新发展,以1919年魏玛宪法的确立为标志,近代宪政向现代宪政转变,体现在宪法规定上,积极国家主义的确立,扩大了国家权力干预的广度和深度;强调人权的社会性,对自由与平等价值进行重新平衡;宪法职能扩大化,已不再仅仅局限于政治制度领域。社会主义国家在建国之后,宪政建设也获得普遍重视。宪法集中体现了保护人民权利、实现社会平等的价值取向,以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为核心构建了自己独特的体系和内容。有学者将之概括为“民主宪政”。近年来,随着这些国家独立任务的完成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发展,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也引起了广泛关注,大多数国家开始认识到限制国家权力的重要性。可见,宪法的完善,宪政的发展,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历史阶段,其侧重点是不相同的,但限制权力和保障人权这两个因素却贯串其中。宪法完善的主要标志就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良性平衡结构的形成。笔者认为,在转型时期,我国的宪法发展同样应遵循这一规律,以人权为本位,建立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结构,这是我国宪法完善的必然模式选择。 首先,这一模式选择是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转变的必然结果。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是我国经济管理体制和经济运行体制上的一场革命,而且也给我国的民主宪政制度带来深刻的影响,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扩大和保障进一步加强。这是由市场经济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市场经济要求市场主体地位平等,竞争机会均等,这就必然要以市场主体的自主性权利得到确认、保障和救济为前提,而要实现市场主体的这一权利,就必须首先实现权力与权利的分离,必须打破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集权力与权利于一身,享有物质资源的垄断权、劳动力资源的控制权和社会经济的微观管理权的状况。因为这种国家权力的垄断,使社会经济领域中物的能量和人的能量都难以释放,不仅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还往往造成国家权力被滥用以及侵犯公民权利等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从法律角度审视,市场经济的这种权力与权利的界分只有通过宪法的规范才能从根本上得以实现。这不仅仅是因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二者之间的关系向来是宪法调整的主要对象,更在于这一关系是基础关系,如果这一关系不明确,则次级法的规定将会更加混乱。 其次,以人权为本位,建立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平衡结构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从十五大报告关于依法治国的表述中不难看出,实行依法治国,就是要打破人治方式下权力控制权利的情况,实现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互约与平衡。我国所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之路根本不同于西方,是以“政府主导型”为模式而逐渐展开的。政府在各领域通过主动转变职能并将权力下放给企业、个人,以此来促进市场主体的发育成熟。如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明晰产权及股份制改革中,虽然企业、个人均有一定程度的权利要求,但仍是政府的力量直接推动上述改革。政府的这一主导作用,尽管可以在市场经济建立之初促进经济发展,但也包含着隐患。因为这种集权式的经济本身即存在着一种异化机制,“权力的不平等性、可交换性以及能够增值的特点使它有被扩张而滥加使用的可能。”[1]政府调节经济自身即是一种权力的运用, 这一公权力如果被人们加以自由买卖,将形成一种强大的支配力量左右着市场经济,使企业、个人与之形成恶性的“官场经济。”表面看来,这种经济有时会带来某些企业的畸形繁荣,但从长远观之,则势必损害大部分市场主体的生存及平等竞争权利。这就要求强化权利观念和权利保护。而我国传统宪法对政府权力的控权机制往往不够有效,对新型权利主体——企业的合法地位缺乏规定,对企业和个人之间的权力、权利关系重视不够,这就要求宪法改革必须选择以人权为本位、建立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平衡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