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99年行政法学研究概况 1999年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继续健康发展。学者们在基础理论研究、实证分析研究、中外比较研究、行政实务改革等方面都作出突出贡献。本年度出版的行政法学著作主要有:罗豪才主编《行政法论丛(第2 卷)》(法律出版社)、《行政法学》(修订、政法大学出版社)、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沈岿著《平衡论:一种行政法认知模式》(北京大学出版社)、袁曙宏、方世荣、黎军著《行政法律关系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杨海坤、黄学贤著《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法律出版社)、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秘书行政司编《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中国法制出版社)、皮纯协主编《新土地管理法理论与适用》、《行政复议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随着复议法颁布,各科版本的关于该法释论著述相继出版。关于行政指导的专著有:莫于川著《行政指导论纲》(重庆大学出版社)、郭润生、宋功德著《论行政指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从而开拓了行政法学研究的新领域。研究和介绍外国行政法的著作有:于安编著《德国行政法》(清华大学出版社)、杨建顺译日本盐野宏著《行政法》(法律出版社)、朱林译德国平纳德著《德国普通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等。此外,学者们还编写许多版本行政法案例,对理论联系实际起着重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本年度在各种报刊、杂志上发表的有关行政法学研究论文有六百多篇。(注: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中行政法学索引。) 本年度较重要的学术活动有:1999年5 月在珠海召开行政法学年会,纪念行政诉讼法颁行十周年;1999年7 月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贯彻“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要求,论文编成专辑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1999年6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政立法组组织美国学者在北京讲授美国各州行政程序法,同年7月又与美国专家讨论行政程序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专家学者讨论的《立法法》讨论稿,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成为向全国人大提交审议的草案;行政立法研究组10月又聘请日本市桥教授介绍日本行政强制问题。 本年度引人注目的行政立法活动是颁布了《行政复议法》,使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进一步完善。《立法法》经过起草讨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草案,可望明年全国人大会议通过。《行政许可法》继去年征求意见稿讨论后,明年将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日程。 二、1999年行政法研究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一)关于行政法基础理论 1.关于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有关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讨论是行政法学界近年来的热点问题,本年度仍有不少对此问题进行研究的文章。持“控权论”观点的学者认为:将“管理论”、“平衡论”等作为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存在着片面性,行政法的主要职能是控权;行政法应以控权为主,而不仅仅是平衡的问题;行政法应加强对行政机关的控制和监督,而不仅仅是管理工具。鉴于我国的具体国情,我们更应该强调行政法的控权职能。(注:参见高凛:《控权论:现代行政法学的理论基础》,载《南京师大学报:社科版》1998年第4期。 )持“公共利益本位论”者认为: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属于行政法“基础理论”之一,或者属于其中的一个部分。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应当是公共利益本位论,而不能是其他学说。(注:参见周佑勇:《行政法理论基础诸说的反思、整合与定位》,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2期。 )持“平衡论”观点者在前两年研究的基础上,又深入到了比较研究的领域。认为: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研究不是中国特有的现象,而是全球化时代的共同课题。中国的平衡理论与欧美行政法学界传统的平衡思想具有内在的传承关系。平衡论可以被理解为在传统社会及其行政法学术思想转型发展时期提出的一种关于现代行政法应诉诸何种价值和制度选择的规范性理论。平衡理论作为一种规范理论的学术思想率先将经典宪政主义的平衡思想导入“行政权——公民权”的关系这一基础性领域,实现了“平衡宪法”的创造性转换,并由此为行政法面临现代社会的诸多问题应当诉诸何种价值导向和制度安排建立了一套规范理论。(注:参见包万超:《行政法平衡理论比较研究》,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 )在对传统的控权论的考察基础上,平衡论者又提出一个范畴——“作为一种平衡手段的控权”,并不是一味的排斥控权理论,而是对传统控权论进行整合,赋予新的涵义。(注:参见沈岿、王锡锌、李娟:《传统行政法控权理论及其现代意义》,载《中外法学》1999年第1期。 )在推行宪政的国家里,平衡模式是在对控权模式和管理模式进行反思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代表着一种制度变革的趋势,其目的仍是为了追求久远的人类理想:人类自身的彻底解放。(注:参见董炯:《权利至上、制度设计及其运作——行政权与公民权平衡中的行政法》,载《比较法研究》1998年第3期。) 然而,无论“控权论”、“管理论”、“服务论”、“公共利益本位论”,还是“平衡论”,目前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问题的不同认识,还只停留在“主张和观点”上,尚未达到“思潮与流派”之水准。从总体上来看,有关行政法理论基础的探讨尚存在诸多欠缺之处,具体表现为有浅述而无深论,观点虽多却少争辩与反驳,理论思考过于简单化和绝对化。(注:参见杨建顺:《中国行政法和行政法学20年的回顾与展望》,载《法学家》1999年第1-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