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在试行10年后,于1998年11月终于成为9亿农民的正式法律。这是一部以实践为根基,以宪法为依据, 以自治为基本价值取向,具有深刻理论意义的法律。深入研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价值取向和理论依据,对于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促进中国农村基层民主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自治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精髓和基本价值取向 自治,是一个地区或一个组织在法定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决定和管理自己的事务。 纵观世界各国各种自治制度,有地方自治、民族区域自治、社会自治等;其自治单位享有的自治权有大有小,自治程度有高有低。它们大体上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的地方政权组织,如民族自治区、自治县、民族乡等;另一类是基层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如中国城市的居民委员会或农村的村民委员会。这是两类具有不同性质区别的自治,不能混为一谈,也不能相提并论,更不能互相取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根据以上规定,我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所确立的自治,属于第二类性质的自治。它是中国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即村民自治。 这一规定同时又告诉我们:村民自治的含义,就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村民自治的方式,就是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其它条款还告诉我们:村民自治的组织机构是村民委员会;村民自治的根本途径和形式是村民会议;村民自治的主体是广大村民。村民通过村民会议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他们是自治的主人,是自治权利的享有者。可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农村的基层直接民主融于村民自治的自始至终,使直接民主的村民自治成为它的精髓和核心,从而决定了在村民自治的过程中应充分行使直接民主的权利,通过直接民主的途径实现村民自治。 1.三个“自我”规定了村民自治的内容,强调的是“自治”。 第一,自治的主体即村民具有双重身份。他们既是管理者又是被管理者,即是教育者,又是被教育者,既是服务者又是被服务者,两者是有机的统一。这里不存在外力威胁,也不需要国家强制力的保障。由本村全体成年村民组成的村民会议具有最高权威。村民会议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是全体村民意志的表现,并由此形成良好的社区秩序。村民委员会具有两层含义:它既是由本村村民组成的自治共同体,又是由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成员。 第二,自治的客体,即本村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和本村的生产服务,由村民根据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共同利益和要求讨论决定,所需费用和资金由村民自己筹集,共同利益的实现由村民一起动手,共同兴办和实现,村委会负责组织协调。 第三,自治的原则贯穿于三个“自我”的每个环节和自始至终。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基层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委会成员(第十一条)等。这些规定为村委会抵制乡、镇政府不合理的干涉及摊派,提供了法律保障;对村委会通过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决议、决定等,只能通过说服、动员、教育和舆论压力等方式加以贯彻落实,辅之以适当的经济制裁,不存在国家强制力,不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村委会没有自己的上下组织系统,它只有由村民会议所产生的这一级。这使村民自治具有明确的基层性和地域性,只限于管理居住在本村的村民自己的事项。这些都非常明朗地突出了村委会的自治性质。 2.四个“民主”规定了村民自治中自治的方式,强调的是直接民主。它表现为在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等自治活动的各个环节,都要坚持按多数人的意见决定问题,实行民主原则。 第一,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重要标志。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的共同体和具体组织者、执行者,选举自己信任的人组成村委会是实行村民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村委会是否公平、公正、公开地选举产生,是检验村民自治是否实现或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志。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了村委会直选的主要程序:一是规定村委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各村民小组推举产生(第十二条);二是肯定了“海选”办法,规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这种方式直接和真实地表达了村民大多数人的意志;三是规定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四是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当场公布;五是规定了村委会每届任期3年, 按期换届选举。 第二,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根本和关键。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权的集中体现,是村民自治的根本和关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这是民主议事和民主决策的结合。全体成年村民不需任何认可程序,对村民自治事务享有最全面、最广泛、最直接、最权威的知情权、发言权、决定权、建议权、修改权和否决权等6项权利, 而且明确规定了行使这些权利的程序,以保证权利的实现:一是民主决策的基本形式是由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组成的村民会议;二是由 1/10以上的本村成年村民提议,村委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三是有本村成年村民过半数参加或本村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的村民会议方为合法;四是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用列举的方式,对这种决策权给予了界定(第十九条),既防止村民会议的这些权力徒有虚名,被架空、淡化,又防止这些权力无限膨胀、失控,从而侵害其它权力或权利,以为民主决策提供明确的立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