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99年宪法学研究概况 1999年,宪法学者们再接再厉,对宪法学进行了更为深入的研究,并且取得了可喜的成绩。除了发表于各类学术刊物的300 篇左右的专业论文外,还有以下教材或专著问世:许崇德主编、胡锦光副主编的《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蒋碧昆、许清主编的《宪法学(修订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韩大元著的《新中国宪法史话》(河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韩大元主编的《外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焦洪昌、周大刚编著的《港澳法制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刘向文、宋雅芳著的《俄罗斯联邦宪政制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焦洪昌主编的《宪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焦洪昌、李树忠主编的《宪法教学案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蔡定剑著的《历史与变革——新中国法制建设历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美]诺曼·维拉著的《宪法公民权》(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影印本)等等。 本年度召开的学术会议主要有:(1)3月18日中国法学会举行学习宪法修正案座谈会,与会代表交流了各自对宪法修正案的体会;(2 )中国人民大学主办的《法学家》杂志于第3期举行修宪笔谈会, 有关专家教授对此问题进行了笔谈;(3 )中南政法学院法律系和《法商研究》编辑部于3月18日在武汉联合举办了全国性的宪法问题学术研讨会, 有关专家参加了会议,并就修宪的有关问题进行研讨;(4)9月份,中国法学会宪法研究分会在广东虎门举行年会,就宪法修正案的重要意义、依法治国与宪法的关系等问题进行研讨,并获得圆满成功;(5)12月3日,北京市法学会宪法分会在北京举行研讨会,与会代表就宪法在下个世纪的发展与建设问题进行热烈讨论;(6)12月13日, 中国法学会宪法研究分会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法及行政法教研室在中国人民大学联合举行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的宪法专家(包括香港特区的宪法专家)就宪法的学科体系、宪法的未来发展等诸多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取得了可喜成果,等等。 二、宪法学研究热点及争议问题 (一)关于宪法的概念 “宪法”词义的探源是宪法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有的学者从英文、日文、中文三个不同的角度,对“宪法”的由来进行了详细的探讨。最后得出结论:“宪法”是古代汉语中的词汇,传入日本后,经由明治维新加入了从西方传来的新的内涵和外延,在清末维新思潮中又传入中国,从而完成了从“典章制度”到国家根本大法的转变。(注:参见胡锦光、藏宝清:《“宪法”词义探源》,载《浙江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至于对宪法内涵的界定,有的学者认为, 传统的宪法定义未能揭示宪法的本质。而对宪法的定义应该围绕着国家政权形成的社会关系这个核心,以“立政”作为表示宪法中心内涵的一个重要概念。所以,宪法就是调整立政关系即人们在确立国家重要制度和决定国家重大事情过程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注:参见愈德鹏:《立政关系法:宪法概念的新定义》,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6 期。)也有学者认为,宪法应该定义为调整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基本关系的部门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因为,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服务,公民权利又反过来制约国家权力。目前对宪法的研究缺乏对宪法法的属性方面的研究,使宪法难以像其他法一样得以实施。(注:参见王磊:《论宪法的概念》,载《法学杂志》1999年第 5期。)有的学者认为,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是基本的宪法现实,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是宪法关系最基本的内容,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问题是宪法得以实施的最基本的内容。(注:参见吴家清:《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宪法学定位》,载《法商研究》1999年第 3期。) (二)关于宪法的价值 宪法的价值是宪法学原理研究中的核心问题,也是宪法学研究的实质内容。有的学者认为,宪法的价值就在于以民主方式规范政治秩序,其核心是民主。这是衡量一部宪法是好是坏,作用是积极还是消极的唯一标准。当然,宪法价值的实现是一个系统过程。宪法价值首先以宪法功能的形式表现出来,为宪法立法和宪法作用的发挥提供一个范围和方向。然后通过宪法原则和宪法规范在立法中得以具体化。最后宪法的作用是宪法评价的最高实现,宪法的评价是依宪法价值为标准尺度的,由此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宪法价值系统循环。(注:参见董和平:《宪法的价值及其评价》,载《当代法学》1999年第2期。)也有人认为, 公平是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更是宪法的基本价值趋向。宪法从产生到发展,始终以公平为根本。在这个过程中,市场经济是宪法产生、发展的肥沃土壤,公平是宪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注:参见范毅:《公平:宪法的基本价值取向》,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9年第1期。 )有的学者从宪法价值的本质、特征与形态三个方面对宪法的价值进行研究,认为宪法价值是潜含着主体价值需要的宪法在与主体相互作用过程中对主体发生的效应。宪法价值的特征在于,它是一种以根本性为中心的原则性与概括性相结合,以基本性为重心的高适应性与广泛性相结合,以集中性为重心的国家性与权威性相结合,以民主事实为基础的配补性与适用形象结合的法律价值。宪法价值形态按客体分为宪法规范价值与宪法实施价值,按主体分为指向国家的价值、指向社会的价值、指向公民的价值,按主体和客体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位置分为政治性价值、经济性价值、文化性价值等等。(注:参见吴家清:《论宪法价值的本质、特征与形态》,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 )也有学者从宪政的角度对宪法的价值进行探讨,认为宪政要义在于限制政治权力,保护个人自由和权利。而民主则主要解放政治权利的来源及其获得方式问题。为了达成一种宪法秩序,应在宪政与民主之间建立相互支持的关系。(注:参见程燎原:《关于宪政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4期。) 有的学者从立宪规律的角度论证了宪法的价值取向。从几百年来的宪政实践,特别是立宪活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表现出不同的侧重点来看,立宪有着明显的规律性,即它经历了人权立宪——政治立宪——经济立宪,并正向知识立宪过渡。(注:参见王映晖:《试论立宪规律》,载《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1999年第2期。 )也有的学者认为:就立宪规律而论:宪政经历了从人权立宪——政治立宪——经济立宪的漫长演进过程,并正向知识立宪过渡。行宪规律则表现为:从单纯地控制国家权力发展到既控制权力,又保障权力高效、民主运行。护宪规律则集中表现为:违宪审查活动从自发到自觉以至制度全面理性化;违宪审查主体从无组织到有组织以至组织机构专门化趋向;违宪审查方式从多重混合审查模式近于司法诉讼程序化。(注:参见李龙、汪习根:《宪政规律论》,载《中国法学》1999年底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