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1999年年会于9 月中旬在广东省东莞市举行。此次会议的主题是“宪法与依法治国”,与会代表围绕着会议主题,着重讨论了宪法修正案的意义、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与作用和如何进一步保证宪法实施三个问题。现将此次学术研讨会的主要成果综述如下: 一、1999年宪法修正案的意义 1999年3月15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此次修宪是对1982年现行宪法的第三次修正。与会者一致认为,此次修宪虽然只有六条,但意义十分重大。一是确立了邓小平理论在国家生活中的指导思想地位。二是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肯定了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是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了宪法。除以上三点外,这次修改宪法,将农村集体组织的经营体制肯定下来,这对农村、农业与农民的稳定有重大意义。将国家镇压“反革命的活动”改为国家镇压“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等,也很重要。 与会者在充分肯定此次修宪所具有的重大的实践意义的基础上,还结合此次修宪的提出、程序、技术以及如何以科学的修宪理论为指导来修改宪法发表许多有益的见解。 关于修改宪法动议的产生,一些与会者指出,现行宪法颁布以来,已经过了三次修改。目前修改宪法的动力主要来自于法律与政策的适应关系。1988年修宪、1993年修宪和1999年修宪分别集中了体现了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和十五大报告的基本精神。修宪的政策性特征较为明显。这种修宪的动力模式在实践中有可能会引起对宪法修改的一些不必要的误解,也就是说,修宪的动机可以从政策的变化中推导出来。为了避免将政策与法律之间关系予以简单化的释义现象的产生,必须在宪法学理论上研究宪法对政策的适应性。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应该具有一定的解释空间,只有当宪法的规定明显地落后于社会现实、阻碍社会进步时,才有必要修宪。 关于修改宪法的程序,一些与会者认为,修宪程序是修改宪活动的科学性。修宪程序具有过滤作用,它将符合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修宪动议纳入宪法修改的范围之内,而将不符合统治阶级利益要求的修宪要求合法地阻隔于宪法修改的范围之外,从而最大限度地保证修宪活动反映宪法制定者的意志和利益。有的与会者主张,修宪程序也具有两种功能,即形式功能和实质功能。形式功能就是宪法修正案必须有宪法修改主体占绝对多数的同意,而实质功能就是修宪程序给修改宪法的活动加以合法地限制。如果对修宪程序,仅仅关注其形式功能,而忽视起实质功能,结果可能会导致修宪比普通法律的修改更加容易。 关于修改宪法的技术,与会者一致认为,建国以来历次修改宪法的活动,对修改宪法的技术总的来说是重视不够的,尤其是对修改宪法技术的重要性认识不足。修宪技术不是可有可无的。首先,宪法修正案是通过语言逻辑形式表达出来的,而宪法条文和宪法规范的表述除了应当符合语言逻辑规律之外,还应当符合宪法原理,忽视宪法条文和宪法规范背后所蕴藏的宪法理论背景,宪法条文和宪法规范就无法在实践中得到有效地实施。所以,修宪是一项技术要求很高的法律活动。其次,宪法的规定要获得有效地实施,关键在于宪法条文和宪法规范能否简明扼要地为人们提供行为指引,尤其是宪法修正案,更加应当注意其与宪法正文之间的法律联系。那种一旦宪法被修改,就无法判定如何适用宪法修正案和处理宪法修正案与宪法正文、宪法修正案与宪法修正案之间法律联系的宪法修改活动不仅无法达到通过修改宪法来使宪法及时地适应社会现实变化的要求的目的,相反会加剧实施宪法活动的混乱。有的与会者指出,此次修改宪法,对修改宪法的技术研究不够,虽然修宪的内容意义重大,但一些修改宪法的技术手段的运用还需要加以斟酌。如此次修宪将宪法序言所规定的“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修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此处修改虽一字之差,即将“正”修改为“将”,但却反映了一个重要的宪法理论问题,也就是说,宪法能否包涵对未来的情势具有某种预测性质的判断和认识。大多数与会者赞同,宪法作为根本法在表述事实时应当立足于“已然”状态,而不应当追求“未然”状态。当然,这并不排斥宪法对未来目标的期待。再如,宪法修正案第16条将宪法第11条修改为两款,即第1 款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第2款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很显然,经宪法修正案第16条修改后的宪法第11条第1款和第2款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在逻辑上存在缺陷。根据修改后的宪法第11条第1款,“非公有制经济”应当包括个体经济、 私营经济以及其他形式的经济,并且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具有同等的宪法和法律的地位。但修改后的宪法第11条第2款却只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加以保护, 而忽略了第1 款所规定的由“等”所表达的其他非公有制经济是否受到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一样的法律保护。由于第2款缺少一个“等”字, 使得宪法第16条修正案的宗旨变得有些模糊。这个问题不能不引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