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0)10-0019-06 从“是”能否推出“应该”,是休谟在《人性论》中提出的一个著名的问题,按照现代解释,它等同于从事实命题能否推出价值命题(包括规范命题和评价命题)的问题。休谟写道:“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中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连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需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不过作者们通常既然不是这样谨慎从事,所以我倒想向读者们建议要留神提防;而且我相信,这样一点点的注意就会推翻一切通俗的道德学体系,并使我们看到,恶和德的区别不是单单建立在对象的关系上,也不是被理性所察知的。”(注:休谟《人性论》下册,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509—510页。)休谟在《人性论》及其后的著作中对自己提出的问题始终没有作出明确的回答。不过如果我们细读休谟问题的本文,并置于休谟的道德学体系中加以理解,就不难看出休谟问题实际上预设了一个否定的答案,即:不可能从“是”推出“应该”。尽管关于休谟的原意不无争论,但一般学者都把这个否定答案确认为休谟的主张,英国著名哲学家黑尔(R·M·Hare)则把这个否定答案称为“休谟法则”。(注:参见周晓亮《休谟及其人性哲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6年版,第251页。)应该说, 休谟法则是对休谟问题的正确解读,与休谟原意是没有实质性差别的。 休谟法则在20世纪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引起了持久的争论。对休谟法则的信奉者来说,这个法则具有双重意义,它既是道德哲学的一个根本原则,又是逻辑的一个基本推理规则。相应地,对休谟法则持怀疑态度的人也有两个问题:它作为道德哲学的根本原则能够成立吗?它作为逻辑的基本推理规则是经过证明的吗?本文的(上)(下)篇将分别讨论这两个问题,本篇主要对休谟法则在哲学上的根据提出质疑。 (一) 从逻辑的观点看,休谟法则依赖于一个基本的预设,就是事实与价值二元论,这个预设也就是休谟法则基本的哲学根据。休谟说“是”与“应该”所表示的关系“完全不同”,就是事实与价值二元论的一个暗示,但休谟没有把这个观念明确展开。从历史的观点的看,事实与价值二元论乃是休谟问题引发的结果,是休谟法则的深化和扩展,在20世纪才成为风靡一时的哲学思潮。 事实与价值二元论是一种把事实和价值的区分加以绝对化的理论。从二元论者看来,事实与价值是两个独立自足的领域,事实命题与价值命题是两种互不相干的命题,它们之间没有任何关系。事实与价值二元论的发展沿着两个不同的方向,一个是社会科学哲学,另一个是分析哲学。 在20世纪的社会科学哲学中,首先把休谟关于“是”与“应该”“完全不同”的观点发展为事实与价值二元论的,是德国社会学家韦伯。他在两篇著名的论文《社会科学和社会政策中的“客观性”》(1904年)和《“道德中立”在社会学和经济学中的含义》(1917年)中以事实与价值的严格区分作为根据,替休谟法则辩护。韦伯没有提到休谟的名字,但沿用休谟的说法,反对“从范畴‘是’(is)到范畴‘应当’(ought)的跳跃”,(注: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4页。)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就是“不能接受”“从事实陈述到价值判断的推演”。(注: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4页。)按照他的观点,这种推演之所以不能接受,是因为事实与价值是两个根本不同的范畴。他一再阐述了“‘存在知识’,即,关于‘是’什么的知识与‘规范知识’,即,关于‘当是’什么的知识之间的逻辑区分”,(注: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8页。)从他看来,这种区分在于存在知识即关于事实的知识来源于客观,规范知识即关于价值的知识则来源于主观,涉及意志、良心和信仰,而与经验知识无关。韦伯的理论除得之于休谟问题的启发之外,在德国的思辨哲学中也另有渊源,那就是新康德主义者文德尔班的二重世界说。按照这个学说,世界可分为事实世界与价值世界,关于前者的命题是事实命题,关于后者的命题是价值命题,事实命题则从属于价值命题。(注: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7年版,第923页。 )韦伯与文德尔班的看法也有重要差别。根据文德尔班的事实命题从属于价值命题的观点,事实可还原为价值,或者说事实可从价值推出,可见他是事实与价值一元论者,尽管他的一元论是唯心主义的。韦伯则认为事实与价值一个属于客观领域,一个属于主观领域,两个领域是不可沟通的,从事实推不出价值,从价值也推不出事实,这是典型的二元论。 事实与价值二元论在分析哲学的一个领域元伦理学中更得到深入的论证和重大的发展。元伦理学是一种以分析道德语言的意义为主而不研究具体道德规范的道德哲学,其开创者是英国哲学家摩尔。摩尔在1903年发表了《伦理学原理》,建立了直觉主义的元伦理学。摩尔的最有影响的理论是“善不可定义”论和“自然主义谬误”说。他认为,“善的东西是可以下定义的”,但“‘善的’本身是不可能下定义的”,(注:摩尔《伦理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5页。)因为“善的”作为一种性质,是单纯的思想对象,只能通过直觉把握,而不能加以分析,凡是给“善的”下定义的都要犯“自然主义的谬误”。何谓“自然主义的谬误”?他说:“认为我们能够从任何断言‘实在具有这种性质’的命题,推导或证实任何断言‘这个就其本身而言是善的’的命题,就是犯了自然主义谬误。”(注:摩尔《伦理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22页。)根据他的观点, 无论假定善能参照一个可感知的自然客体(例如快乐、幸福、利益等)来下定义的自然主义伦理学,还是假定善能参照一个超感觉的非自然客体(例如现代人所谓“真正的自我”就是一个超感觉的客体,它不同实存于自然界中的那个自我)来下定义的“形而上学的伦理学”,都犯了“自然主义的谬误”。按照这种学说,从任何非伦理命题都不可能推出伦理结论,这就等于为事实与价值二元论和休谟法则提供了证词。直觉主义伦理学本是认识主义伦理学的一个流派,但他的“自然主义谬误”说却恰好为非认识主义伦理学开辟了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