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分类号:B516.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34(2000)05-0046-05 如果说宣称人拥有自然权利是17、18世纪西欧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实质性精神,那么,社会契约论则为它提供了概念框架和程序性解释。在社会契约论的诸多批判者中,黑格尔无疑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他在前人的基础上,完成了对社会契约论的批判,并由此完成了对自由主义的全面批判。 一 尽管霍布斯认为统治和服从是唯一能以政治的方式把本性原是分开的个人转变为一个整体并使之存在下去的力量,因此主张无限制的主权,引出专制政体的结论,而遭到后来的自由主义者的激烈批评,也尽管他曾数次从自然的家长式权威类推合法君主权威,但是,他关于政治权威出自契约而非自然的著名论断使他成为近代社会契约论的开创者。洛克象霍布斯一样,认为政治权威来自契约。但是洛克更为明确地指出,一个社会的建立,必须经过全体个人的同意。不得到每一个人的同意,就不能把他置于一种发布命令的权威之下,就不能加予他服从的义务。这就是政治权力(或者说政治社会、国家)的起源。而政治权力的目的,洛克多次指出,在于保护个人权利,保障公共利益。洛克区分了国家与政府,认为国家的最高权力即立法权,就其最后归属而言,掌握在人民手中,政府的权力不过来自最高权力的委托,“社会始终留着一种最高权力,以保卫自己不受任何团体、即使是他们的立法者的攻击和谋算”。这样,个人通过契约让渡给国家的绝非全部自然权利,而仅仅是为保证社会的和平与安全所需要的惩罚权。至于生命、自由、私有财产,则始终属于个人。“社会或由他们组成的立法机关的权力绝不允许扩张到超出公众福利的需要之外,而是必须保障每一个人的财产。”[1](P92、80) 卢梭反对17、18世纪的契约论者从所谓社会本能中寻找法律和政治制度的基础。在他看来,迄今为止社会上盛行的社会契约,仅仅包含着法律上的服从,和任何真正的道德上的服从恰恰相反。他激烈地反驳霍布斯,认为如果社会契约不是内在地把个人的意志结合在一起,而是借助于外部的物质强制迫使个人联合起来,它就是荒谬的和不合理的。“它们给弱者以新的桎梏,给富者以新的力量。”[2](P128-129) 只有当个人自觉地使自己服从于权力,而不是权力强使个人服从时,权力才具有道德价值。客观的服从和对法律的自由承认是卢梭公意说的核心内容。卢梭的这一试图改变权力本性的努力遭致后世英美自由主义者的激烈批评,但却引起了康德的强烈共鸣。康德通过确立实践理性概念,严格区分“是”与“应当”的界限,为社会契约的道德原则提出了纯粹理性的证据。在康德看来,人们藉以把自身组成为国家的这种原始契约,不必是事实,甚至也不可能是事实,它只是一种理性的观念。这就从法哲学角度提高了契约论的论证水平。如果说隐含在契约论中的自然法思想给近代的社会契约论涂上一层道德哲学的色彩,那么,通过为社会契约提供道德方面的根据,阐发社会契约中的道德含义和价值理想,康德就同时复兴了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的传统。康德与受他影响的费希特把契约论推向了它勃兴的顶峰。 黑格尔直接面对的是康德、费希特的契约论遗产,他对契约论的批判既不象历史法学派那样把社会契约看成一种历史事件来加以反驳与否定,也不象休谟那样以功利主义为立论基础来揭露契约论在逻辑上的混乱。他的社会契约论批判,首先指向其个人主义的理论基础。 二 个人主义是一个包含多种思想、观点和学说的概念。从源头上看,“个人主义是罗马法 和基督教伦理的共同特征”。而“个人主义”这一术语,象“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一样,是一个19世纪的词汇,“主要决定这个词的20世纪的意义的,正是它在19世纪的历史”。在19世纪,“个人主义”又在不同的国家表达着不同的含义[3]。 我们在这里使用的“个人主义”,指的是作为古典自由主义主要思想的个人主义,用卢克斯的说法,可称为“政治个人主义”。这一在启蒙运动时期得到最明确表述的思想,正是社会契约论的理论基础。 近代社会契约论的开创者霍布斯把社会契约看作自利的个人为了摆脱自然状态下人人自危的状况的结果,个人的自我利益为秩序和政治权威提供了一个持续的基础。正如麦克弗森(C.B.Macpherson)所指出,霍布斯运用伽利略的“分析——综合”方法,把政治社团分解为它的各个最终组成部分,得出的不是家庭而是孤立的个人。[4] 在“这种原子式的抽象的观点”[5](P322)中,切断了个人意志之间的一切联系, 结果发现剩下的只是个人意志的根本对立面:“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在这里,政治理论的问题,就在于解释一种联系怎样产生于这种互相对立的个人意志之间,这种联系不仅把个人松散地结合起来,而且最终把他们焊成一个整体。他的社会契约论就试图解决这个问题。 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不是自由主义的,但他以个人主义立论阐发社会契约论的方式,却发生了强烈而持久的影响。洛克同样认为体现在社会契约中的同意,是一种个人理性选择的结果。对他而言,问题仅仅在于弄清楚“究竟什么才算是一个人同意受制于任何政府的法律的充分表示”[1](P74)。在这里,保留和保护个人的一切自然权利,如自由、平等,特别是财产权利,是他论政府的起源、范围和目的的前提。麦克弗森指出,这种承认占有财产的孤立的人的“占有性个人主义”,构成了近代“自由传统的根源”[6]。 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也是以个人主义立论的。卢梭说,主权者“只能由组成主权者的各个人所构成”。立法者“能够把每个自身都是一个完整而孤立的整体的个人转化为一个更大的整体的一部分,这个个人就以一定的方式从整体里获得自己的生命与存在”[7](P28、54)。而康德把“人是目的”宣布为绝对命令,确立了个人主义理论中的一条根本原则:单个的人具有至高无上的和内在的价值或尊严[3](P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