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识论、伦理学、美学,是康德所论的人类三个精神生活领域;纯粹理性、实践理性、判断力,是康德所论的人类三种精神能力。进一步研究康德的思想体系,发现有两种类型的理智隐含且贯串于上述三个部分的内容之中。迄今为止,康德对人类精神之诸方面所进行的系统剖析,依然有着经典的意义。如果说,两种类型的理智因其对称性和互补性而具有整合性,因其受到过康德的严格批判而具有典型性,那么,用来作为对理智之分析的一种模型,无疑对中西哲学的比较研究有着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一、康德的两种判断力 康德为了寻找连接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的纽带,进入了美学的领域。这时,他发现有两种方向相反的判断力:规定着的判断力和反省着的判断力。“如果那普遍的(法则、原理、规律)给定了,那么把特殊的归纳在它的下面的判断力就是规定着的”;“假使给定的只是特殊的并要为了它而去寻找那普遍的,那么这判断力就是反省着的了。”(《判断力批判》,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上卷,第16、17页)前者是《纯粹理性批判》中为自然立法的判断力,它用普遍性的范畴去规整诸多呈特殊性的现象;后者是《判断力批判》中的判断力,它从种种特殊的现象出发,去寻找多样性的统一(比如美感)。它们的运行方向相反,却有着严整的对称性。 在《判断力批判》的〈导论〉中,康德提出“愉快的情绪介于认识和欲求机能之间,象判断力介于知情和理性之间一样”(同上书,第16页)。也就是说:判断力“将做成一个从纯粹认识机能的过渡,这就是说,从自然诸概念的领域达到自由概念的领域的过渡”(同上书,第16页)。判断力是如何完成这种过渡的?在进一步的论述中,康德把我们引向他体系的深层次脉络。 首先,康德进一步把反省的判断力分为两种:审美判断力和目的论判断力。前者“不是知识判断,从而不是逻辑的,而是审美的”。审美判断中的“快感与不快感”,“完全没有表示着客体方面的东西,而只是主体因表象的刺激而引起自觉罢了。”(同上书,第39、40页)目的论判断力则不同,它“涉及对于自然的逻辑的判断”,“不具有对愉快及不快情绪的直接关系”,(《判断力批判》,上卷,第5、6页)“是认识的判断”(《康德文集》,6卷本俄文版,第5卷,第125页)。 换言之,这是两种功能不同却相互对称的反省判断力。 其次,审美判断与目的论判断都具有合目的性的特征。所谓合目的性,可以理解为人们从多样性中发现的趋向统一的特性,即不同现象指向同一目的的特性。审美判断是一种主观的合目的性,作为“目的”的美感存在于审美判断者的内心,它因人而异;目的论判断则是一种客观的合目的性,它有特定的对象(即自然目的物),遵循着一定的因果律,有一定的认识结果。所以,前者是情绪方面的,后者是理智方面的。 第三,审美判断因其情绪性特征而与欲求机能相关联,从而与实践理性相关联。康德说,审美判断“因愉快和不快的感情必然地和欲求机能结合着(它或是和低级欲求一起先行于上述的原理,或是和高级欲求一起只是从道德规律引申出它的规定)”(《判断力批判》,上卷,第16页)。 第四,同理,目的论判断则因其“是认识的判断”而与认识机能相关联,从而与理论理性相关联。并且,由于目的论判断力适合于对有机生命的认识,而规定的判断力只适合于对无机世界之认识,两者相辅相成,得以构成康德完整的认识理论。(参阅拙文《康德认识论两重结构》,载《德国哲学论文集》,北京大学出版社,第10辑,第1—15页) 阿斯穆斯说:“康德走向美学问题的出发点,不是艺术,甚至也不是本来意义上的美学,而是要使人类精神能力的全部体系达到完整和清晰的意图,是要确定它们之间关系和联系的努力。”(阿斯穆斯:《康德》,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324页)康德进入美学领域, 完成了对判断力的批判以后,才将自己的三部分思想打通为一个完整的体系。在康德的体系中,或者说在康德检阅过的人类全部精神生活的领域中,有两种基本的判断力:规定的以及反省的判断力;与这两种判断力分别相对应的知性或理智(或广义的理性)有:推论的知性或模仿理智(intellectus ectypus ), 直观的知性或原型理智(intellectus archetypus)(《判断力批判》,下卷,第66页)。 可以认为,规定判断力和推论的知性主要存在于认识论之一部分(《纯粹理性批判》所论之对机械世界的认识)中,反省判断力和直观知性(或接近于直观知性)则除了存在于认识论之另一部分(《判断力批判》中〈目的论判断力〉所论之对有机生命的认识)外,还存在于审美和道德实践中。 二、西方哲学中的两种理智类型 如果说康德对人类精神的批判在逻辑上是周全的,那么就有理由认为,康德的两种判断力、两种知性或理智的理论,实际上提出了人类有两种基本理智(或广义的理性)类型的思想。如果我们假定人类精神生活中的确存在着两种基本的理智类型,那么,它们一定同样存在于西方哲学中,并且会有一个演化的过程。 在西方哲学史中,两种理智类型分别表现为主流的理智和非主流的理智。从它们的外部特征看,可以把前者定义为客体化的,把后者定义为主体化的。所谓客体化的,首先表现为把注意投射于外在的自然客体,甚至有把所有的认识对象化作与主体相对立的客体的倾向;其次,表现为思维路线的由内而外的客体化,这就是康德所论的规定判断力,“从分析性的普遍,即从概念到特殊的,换句话来说,是从概念到所与的经验直观的。”(《判断力批判》,下卷,第65页)与之相关的是推论知性或模仿理智,那是从人们头脑中的先天概念(或范畴)外推到客观世界的诸现象中去的;最后,获得的是关于客体对象,并要求与客体对象相符的知识。所谓主体化的,首先表现为把注意投射于内在的人类主体,甚至有把所有的认识对象化与客体相分离的主体的内存的倾向;其次,表现为思维路线的由外而内的主体化,这就是康德所论的反省判断力,“给定的只是特殊的并要为它去寻找那普遍的”(《判断力批判》,上卷,第17页),与之相关的直观的知性或原型理智“既然不是推论的,象我们的知性那样,而是直观的,那就是从综合性的普遍,或者说从整体作为整体的直观到特殊,那就是说,从整体到部分”(《判断力批判》,下卷,第65页)的。由于那综合性的整体的直观是内存于主体之中的,所以,从多样性到统一实际上是一个由外而内的过程;最后,获得的是对主体内存之原理的验证(比如,美感或合目的性或其它原理),而并非伴随着客体、并可与客体相对照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