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14;B15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2826(2000)08—0044—06 哈贝马斯庞杂的理论体系可以反映出来自多方面的影响,但其最重要的思想渊源无疑是法兰克福学派的马克思主义传统。哈贝马斯从不回避与马克思理论的历史关联。在加盟法兰克福学派之后,他就开始酝酿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的理想,并以此为出发点来建构交往行为理论,为批判的社会理论寻求规范基础。然而,在哈贝马斯的著述中,他与马克思主义的关系并不像通常人们所估计的那样清晰。笔者在本文中拟着重探讨哈贝马斯和马克思交往范畴的意义域及其相互关联。 一、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与马克思的交往概念 哈贝马斯创建交往行为理论的动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对早期法兰克福学派陷入危机的困惑以及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反思引发的。早期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的出发点,是在卢卡奇“物化”思想影响下,在改造马克斯·韦伯关于合理性理论的基础上展开的对工具理性的批判。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的启蒙辩证法和否定辩证法针对理性本身的彻底批判瓦解了社会批判理论的规范基础,从而走上了尼采开启的对现代性的非理性批判的道路。在哈贝马斯看来,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的批判理论仍然是“以马克思的历史哲学为根据”的,始终未能跳出意识哲学的框框。用意识哲学的规范来解读现代西方的现代性问题已经走入死胡同。批判需要从规范基础上进行变革,引入新的理论范式才能释放理性的批判潜能。哈贝马斯说,旧的法兰克福学派的困扰促使他去“煞费苦心地阐述交往行为理论,阐述吻合合法性要求的交往行为理论”。(包亚明主编:《现代性的地平线——哈贝马斯访谈录》,17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交往行为”是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的核心范畴。应该说,交往行为范畴的引入得益于马克思的“社会劳动”概念的启发。哈贝马斯正是基于对“社会劳动”这一概念批判性的考察,提出了他借以重建历史唯物主义的范畴框架,即“劳动”和“相互作用”,并以此来取代马克思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范畴。 哈贝马斯认为现代性的主流哲学观点植根于一种主体主义的“意识哲学”。与这种主体主义意识哲学相对立,他提出了一种以“交往行为”为基础的主体间性哲学。哈贝马斯认为意识哲学的核心概念乃是工具理性。他区分了工具性的行为和交往性的行为。(注:哈贝马斯在《认识与兴趣》(1968)中把“劳动”和“相互作用”的区分归结为工具性行为和交往性行为,但他认为这种分析并没有充分抓住这两种行为的最一般的区别特征。在《什么是普遍语用学》(1979)中,哈贝马斯又把社会行为划分为“策略性行为”、“工具性行为”和“交往性行为”。后来在《交往行动理论》(1981)中哈贝马斯将社会行为细分为四种类型,即目的性行为、规范调节的行为、戏剧行为和交往行为,其中,“目的性行为”包括了“工具行为”和“策略行为”,意指行为者通过选择一定的有效手段,并以适当的方式运用这种手段,而实现某种目的的行为。哈贝马斯通常用“工具—目的性行为”概括之。)工具行为把手段关联于目的,把技术关联于目标,却没有去反思这些目标本身是否合理,是否公正。它植根于主宰大自然的主体主义计划,而缺乏一种主体间向度。这种行为以成功为指向,以合理谋划为特征,带有强烈的功利主义色彩。与此相反,交往行为(相互作用)却是以达成理解和一致为目的的行为。它是以主体之间通过符号协调的相互沟通和社会一致性为基础,致力于达成理解,形成非强迫性的共识。 在哈贝马斯看来,用社会劳动这一概念解释人类历史的发展,并把劳动当作人类物质生产活动和精神发展过程统一的基础,这是马克思的突出贡献。与此同时,哈贝马斯也指出,马克思忽略了人类的交往行为的作用,而且,正是由于马克思把劳动理解为工具活动,在社会实践的名义下把人与人的“相互作用”(交往)与作为工具行为的“劳动”混淆起来,抹煞了经验科学和人的科学之间的差别,历史唯物主义才没有成为一门真正的关于人的科学。 凡是熟悉马克思著作的人,都会对哈贝马斯的批评大惑不解。我们不妨看看马克思是怎么说的。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认为,社会性劳动不仅是人类在其生活生产过程中区别于动物的一种特殊方式,而且是个人之间的社会化的协作。他说:“这样,生命的生产,无论是通过劳动而达到的自己生命的生产,或是通过生育而达到的他人生命的生产,就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的含义在这里是指许多个人的共同活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 第1卷,8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马克思在《雇佣劳动与资本》中指出:“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影响自然界,而且也互相影响。他们只有以一定的方式共同活动和互相交换其活动,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相互之间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影响,才会有生产。”(同上书,第344页。)很明显, 马克思并没有把人与自然的关系同人与人的关系混为一谈。 的确,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没有出现过“交往行为”的字眼,但这并不意味着马克思没有用以表达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交往概念。翻开历史唯物主义的经典《德意志意识形态》第一章就可以看到,马克思一再使用“交往”、“交往形式”、“交往关系”、“精神交往”、“世界交往”等概念。根据马克思的理解,完整意义上的交往范畴概括了全部社会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物质的和精神的变换过程,是人与人之间交换其活动、能力及其成果的过程,是人与人之间以一定的物质和精神的手段为媒介的互为主客体的相互作用过程。(参见陈筠泉、刘奔主编:《哲学与文化》,176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6。)当然,马克思的交往概念与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存在明显的差异。 其一,马克思的交往概念的含义十分宽泛。按照马克思原初使用的意义域,交往主要是相对于人与自然关系、人与人的“社会的物质变换”关系,也包括精神交往。马克思在1846年12月28日致安年柯夫的信中写道:“为了不致丧失已经取得的成果,为了不致失掉文明的果实,人们在他们的交往[commerce]方式不再适合于既得的生产力时,就不得不改变他们继承下来的一切社会形式。——我在这里使用《commerce》一词是就它的最广泛的意义而言,就象在德文中使用《Verkehr 》一词那样。”(《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7卷,478页,北京, 人民出版社,1972。)而“commerce”或“Verkehr ”最广泛的意义不仅包括生产过程中的由所有制和分工所导致的人与人之间的交换关系,而且还涵盖贸易、商业、交通、运输、两性关系和社交,甚至战争也是交往的一种形式。而哈贝马斯的“交往”基本上是局限于精神交往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