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1年,蒯因(W.V.Quine,1908 —)发表一篇著名论文《经验论的两个教条》(注:中译文见《从逻辑和语言的观点看》,19~43页,江天骥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本文引文除特别注明者外,均引自该文。),对分析陈述与综合陈述的截然二分以及还原论或意义的证实说做了最尖锐、最内行、充满智慧的批判。他批判的真正靶子是逻辑经验主义的意义理论,后者认为分析性只是根据命题中所含词项的意义为真。他的批判是这样进行的:首先,他证明分析陈述和综合陈述的区分迄今没有得到清楚的刻画与阐明;其次,他证明认为需要作出这一区分是错误的。他用整体论批判还原论,认为后一纲领是不可能实现的,它基于一种有关理论如何与经验相联系的错误观点。他批判的真正意图则是:从拒斥同义性到拒斥意义,摒弃语句的意义这个概念;拒斥一切先验认识,把所有知识直接间接地奠定在感觉经验知识的基础上。有人认为,蒯因的这篇论文是“20世纪哲学中最有影响的论文之一”(注:Miller,A.:Philosophy of Language,UCL Press,1998,p.114.),树立了“一块哲学史上的里程碑”(注:施太格缪勒:《当代哲学主流》下卷,203页,王炳文等译,商务印书馆,1992。)。 本文将考察蒯因的批判及其所产生的影响。 一、“第一教条”批判及其评价 蒯因的批判从考察分析性的背景开始。尽管从源流上看,分析陈述和综合陈述的区分既与莱布尼茨的推理真理和事实真理的区分有联系,同时也与休谟关于观念联系和事实问题的区分有关,但在哲学史上第一次明确作出这一区分的是康德。他从主谓式命题的角度把一切命题区分为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分析命题“通过谓词不给主词的概念增加任何东西,它只是把我们在主词中所已经始终思考着的内容(虽然是不清楚地)分析为那些构成分析命题的概念。”而综合命题“给主词概念增加一个我们在任何方式下都没有思考过的谓词,并且这个谓词不能用分析的方法从主词中抽引出来。 ”(注:参见康德:《纯粹理性批判》,32~38页,商务印书馆,1960。)并且,康德认为,一切分析命题都是必然的、先验的,而综合命题都是偶然的、经验的。但他容许有例外存在,这就是先验综合命题,即谓词不是从主词分析出来的,但又必定和主词联结着的命题,也就是指既增添新内容、又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命题。康德认为,一切科学知识都是由这类命题构成的。逻辑经验主义者接受了康德的区分,但对其作了两个不算小的修改:第一,重新定义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使这一区分适用于包括主谓式命题在内的一切形式的命题。他们认为,“当一个命题的效准仅依据于它所包括的那些符号的定义,我们称之为分析命题;当一个命题的效准决定于经验事实,我们称之为综合命题。”(注:艾耶尔:《语言、真理和逻辑》,85页。)第二,排斥先验综合命题的存在,认为任何必然命题无例外地都是分析命题。这样,他们就把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的区分,与必然命题和偶然命题、先验命题与后验命题的区分完全等同起来了。在他们看来,凡分析命题都是必然的、先天的,凡综合命题都是偶然的、后验的。他们企图凭借上述区分,既坚持彻底的经验论立场,又承认逻辑和数学命题的真理性和必然性。因为逻辑和数学命题不包含任何经验内容,因此总是被经验空洞地证实着,它们是必然的、先天的。至于其他综合命题,由于包含经验内容,其真假取决于经验证实,因此是后验的、偶然的。正因如此,分析命题与综合命题的区分就成为是逻辑经验主义的基石。 蒯因完全清楚分析—综合区分对于逻辑经验主义的重要性。在批判之初,他考察了人们赋于分析性概念的种种含义。哲学上的分析陈述通常被分为两类,一类是逻辑真的陈述,例如: (1)没有一个未婚男子是已婚的。 这是一个逻辑真理,因为其中除逻辑常项以外的成份在各种不同解释下总是真的。一类是能够通过同义词的替换而变成一个逻辑真理的陈述,例如: (2)没有一个单身汉是已婚的。 在(2)中用“未结婚的男人”来替换它的同义词“单身汉”,(2)就能变成(1)。这就是说,分析性概念通常是被这样定义的: A是分析的,当且仅当 (i)A是逻辑真理,或者 (ii)A能够通过同义词的替换化归为逻辑真理。 包含(i)和(ii)的可以叫做广义分析性,只包含(ii )的叫狭义分析性。 在《经验论的两个教条》中,蒯因暂时放过(i )而把批判的矛头对准(ii),其批判采取了这样的形式:如果E 本身需要进一步的阐明,那么E就不是对于分析性的可接受的解释。他指出,上面的(ii )依赖“同义性”来说明分析性,而实际上同义性概念同分析性概念一样,本身也是需要进一步阐释的。这样一来,要提供分析性标准首先必须提供同义性标准。但蒯因通过考察发现,人们所提供的种种同义性(以及分析性)标准都是不能成立的,包含着逻辑循环。 首先,人们用定义说明同义性的努力是不成功的。尽管定义包含着同义性,例如定义项和被定义项的关系必定是同义性关系,这是正确定义的必要条件。但问题在于定义中的同义性来自何方?蒯因指出,它并不是字典编纂者、哲学家、语言学家先天规定的,而是从经验中来的。为了论证这一观点,他分别考察了定义的三种具体形式:词典定义、精释(explication)和约定定义。 词典定义实际上是词典编纂人根据被定义词和定义词在以前用法上的相同来说明二者是同义的。“词典编纂人是一位经验科学家,他的任务是把以前的事实记录下来”。如果他把“单身汉”释义为“未婚男子”,那是因为在流行的或为人喜爱的用法中已“不明显地含有这两个词语形式之间的同义性关系”。同义性关系是先已存在的经验事实,是定义的前提,“‘定义’是词典编纂人对观察到的同义性的报道,当然不能作为同义性的根据。”精释确实不是单纯地把定义词解释为另一个同义词,它是通过对被定义词的意义进行提炼或补充的方式来改进被定义词。因此,精释虽然不是单纯报道被定义词和定义词之间先已存在的同义性,但它却要依赖二者之间语言环境的同义。精释的目的就是为了保存某些特优语境的用法,同时使其它语境的用法更为明确。所以精释仍然是以一种在先的同义性为根据的,它也不能作为定义的根据。约定定义纯粹是为了达到缩写的目的根据约定引进新符号,它在形式语言中的用处是充当翻译规则,通过它引进或消去那些用于缩写目的的新符号和规则。只有在这种极端的场合,定义才创造了一种同义性,但是这以纯粹的约定为基础的同义性不能说明范围如此广泛的命题或陈述的分析性,否则就是把分析性奠基于纯粹约定的基础上。至此蒯因证明,除了约定定义这种极端场合之外,定义都是以在先的同义性关系为转移的,它本身并没有什么特殊的功能,以致能创造出有效的同义性来。因此,试图用定义去阐明同义性概念是毫无希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