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作为西方主流政治哲学的自由主义不断地受到挑战。滥觞于近代的自由主义,本身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危机,日益丧失了对西方政治现实的解释能力。六、七十年代法兰克福学派与自由主义几乎分庭抗礼。随着法兰克福学派末流向自由主义立场倒退,形成两股思潮合流的局面,其地位日渐被对自由主义采取批判态度的共同体主义所取代。 一、共同体与个人 共同体主义英文为“communitarianism”,国内和港台一些学者也有译为“社群主义”的,表达的是同一个意思,两种译法各有所长。用“共同体”的译法,更直接地表达了communitarianism的立场,即主张共同体道德规范的一致性,强调共同体对个人的价值优先性。译作“社群”,在意思上隔了一层。而且,“共同体”是一个纯粹的政治学概念,也能反映出共同体主义作为一种新的政治哲学思潮其独创性地位,因为以往的政治学习惯于借用其他学科的方法和概念,甚少从本学科中自生出一套概念体系来阐述政治问题。相比之下,“社群”似乎更接近于社会学概念,容易导致误解。共同体包含了大共同体(国家、民族和阶级)、小共同体(社团、邻里)乃至全球共同体,而社群给人的印象就要狭隘得多了。 共同体主义兴起于八、九十年代,从其一产生就不可避免地与自由主义处于对立状态。其主要代表人物包括麦金太尔(A.Maclntyre)、 查尔斯·泰勒(Chales Taylor)、桑德尔(Michael Sandel)、 瓦尔泽(Michael Walzer)、戴维·米勒(David Miller)等。尽管他们中的大部分人都拒绝承认自己是一名“共同体主义者”,但是他们在理论立场上的一致性却是公认的。 共同体主义对自由的个人主义所展开的批判,是其立论的前提,可以说是一种“元批判”。无论是近代还是当代的自由主义学说,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上,都无一例外地主张个人价值的优先性,认为个人权利是至高无上的。如伯林坚持个人的“消极自由”不可侵犯,罗尔斯则从个人出发,引申出一套“正义”规则。 当自由主义把个人的首要性当作不言而喻的前提来加以阐述时,共同体主义却要进一步追问这一前提本身的合理性,这就引发了两个问题:第一,如何认识这个个人;第二,个人是否首要?共同体主义批评自由主义根本误解了个人与其社会存在的关系,从而无法达到对个人以及共同体的真正理解。 自由主义把个人置于共同体之前,主张个人权利的绝对性,没有认识到任何的权利都是社会的产物,是历史地形成的,所导致的后果,就是把“天赋权利”视为个人的规定性,也就是说,人之为人已经脱离了他具体、现实的社会历史情境,而成为一“法人”,是由一系列法权所规定的抽象物,人与人的关系不是泰勒所主张的“对话”关系,缺乏真正的感情交流,而被抽象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人被当作物而不是当作人来看待。因此自由的个人主义不是抬高了自由的地位,恰恰是对个人价值的剥夺。 从个人先于社会这一自由主义的立场出发,无法真正理解共同体的形成。社会契约是人类理性联合的产物,但是这一人类理性所指向的,是麦金太尔所称为“外在利益”的东西,即外在于人、与共同体道德无关的物质利益,“外在的利益在本质上是竞争的对象”。(注:A ·麦金太尔:《德性之后》,龚群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41页; )以之为基础的联合是一种竞争性的联结。也就是说,自由主义是在利用人的反社会性来建构社会,这就始终让自身处于矛盾之中。 如果从共同体的立场出发,问题可能相对容易得多。个人是社会的产物,个人的价值和目的是在社会历史文化的发展过程中构型的。泰勒指出:“我并不能孤立地,而只能通过部分公开部分隐蔽的对话和协商,来发展我的特性。”(注:C·泰勒:《依存性伦理学》,英文版, 第47页;)因此自我本质上依赖于社会的语境,相对于社会并不具有优先性。桑德尔认为,自我的主体性不能脱离共同体,个人的认同和属性是由共同体所决定的。因此个人不能自发地选择自我,而只能发现自我,是共同体决定了“我是谁”而不是我选择为“谁”。(注:M ·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英文版,坎布里奇:剑桥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173页; )共同体主义关于主体际性的这一认识无疑比自由主义黄昏的主体性要深刻得多。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18页。)因此,个人是由他的社会存在所决定的。 共同体主义的上述观点,实际上回答的是第一个问题,也就是我们如何理解个人的存在,是一个认识上的问题,按照共同体主义的思路,这同时就可以作为对第二个问题的回答。但这样做在理论上是有缺陷的。第二个问题是价值问题,而对个人的认识态度并不决定对个人的价值态度,两者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即使我们不得不承认个人的本质是由其所属共同体所决定,这并不妨碍我们继续把个人价值视为首要。 二、共同体与空间 共同体的观念最早见于希腊。古希腊城邦是最本源意义上的共同体。古希腊城邦是一个空间概念,是神庙和公众聚会的广场的所在地,它不是近代意义的国家,而毋宁说是共同信仰者的团体,城邦的公民就是共同的神的分享者,他们共享同一个神。个人只有进入城邦,参与城邦的祭祀活动,才能取得公民的资格。城邦是共享者参与其中的空间,是人的本质实现的场所。(注:参见洪涛:《罗各斯与空间》,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0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