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03.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9639 (2000)04—0067—06 一 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von Aquina 1224-1274 )无疑是中世纪最重要的哲学神学家。他所处的13世纪,欧洲经院哲学已经进入繁荣时期。但是,早就由教父哲学中理性辩护主义和信仰主义的矛盾所挑起,后又在经院哲学初期辩证法与反辩证法的争论中进一步展开的哲学和神学、理性和信仰的相互关系这一中世纪哲学的基本问题却还没有获得解决。正统的神学家要把理性变成信仰的驯服工具,把哲学当作神学的附庸。以奥古斯丁(Augustinus 354—430 )为代表的早期经院哲学把神学当作真正的哲学,或者把哲学当作神学的理性内容与论证方法,其旨趣与后来大阿尔伯特要复兴的提倡理性研究、重视科学实验的亚里士多德(Aristotle 384—322B.C.)哲学精神迥然不同。 托马斯正是在这样一种历史背景下开始思考神存在的证明、人的认识的可靠性、存在与本质、形式与质料、人与灵魂等一系列的神学哲学问题,希望能重新调整神学与哲学的关系。他一方面肯定神学和哲学是两门不同的学科,明确划分它们的界限,另一方面又坚持神学引领哲学的传统立场。他明确认为哲学理性不是用来批判神学信仰的,恰恰相反,我们只有依傍哲学理性,才能服从神学信仰的引领,一步步地走向神、归依神。 托马斯颂扬理性,尤其重视哲学的研究,这集中体现在他对真理问题的思考中。我在下面的分析首先涉及托马斯神学哲学中本体论真理(ontologische Wahrheit)和判断式真理(Urteilswahrheit)、神理解的真理和人理解的真理的关系。通过这种分析表明托马斯真理论中的一些特点,如:走向神的知识的双重性道路以及超自然真理的实在性;作为超自然启示内容的关于神的自然真理;纯粹超自然真理的启示的妥当性(Zweckmaessigkeit);信仰真理(Glaubenswahrheit)和认知真理(Erkenntniswahrheit)之间的统一;以及服务于信仰的人的理性。 二 在《神学大全》、《反异端大全》和《论真理》这些著作中,托马斯对真理都有非常条理的分析和清晰的表述。从他整个的思路来看,他首先把真理放在与诸如“存在者的”、“某物的”、“好的”这样一些最先的规定(Erstbestimmung)的联系中来考查。就是说,被称之为“真实的”东西,本身应该在对最先的概念(Erstbegriffe)的分析中表明出来。 (注:见Prof.R.Imbach, Deus est intelligere,Universitaetsverlag(《论神的理智》),Freiburg,Schweiz,1972,SS.51-135;Prof.J.Pieper,Wharheit der Dinge (《论事物的真理》),章三,Koeselverlag,1954.)为了能全面正确地理解托马斯的真理概念,我们可以先从这么三个方面来看。第一,我们要看一下,什么是真理的本质规定(Wesensbestimmung)所源出、并在其中得以说明的东西。 对此, 托马斯说过这样的话:“奥古斯丁在《独自的对话》(Soliloquia)一书中说:‘真实的东西就是它所是的东西’。但是,只有存在的东西才是它所是的东西。因此,‘真实的东西’的意思说的完全就是如‘存在者’那样的东西。阿维申那(Avicenna)的形而上学认为,‘每件事物的真理都从某一特定方面表示它的存在的性质。’归纳他有关的几个定义可看出,‘真实的东西与它所是的东西的存在不可分离。’”(注:参见托马斯的Von der Wahrheit (《论真理》), hrsg.von A.Zimmermann,Felix Meiner Verlag,1986年,S.3~11,9.)第二,真理是通过存在的事物和人们对它的理解这种相互适应的存在方式被定义的。我想引用托马斯的几段话来说明这一点。他说,“正如伊萨克(IsAAk )所说:‘真理是某种事物和对它的理解之间的相适应’。安瑟伦(Anselm)也在他的《论真理》中谈到,‘真理是那种通过精神而把握的正确性’——就是说,在一定的相适应的意义上所说的正确性。那位哲学家(指亚里士多德——作者注)在他的《形而上学》卷四中还说过:‘当我们说是就是时,不是就是不是时,我们就在定义真实的东西’。”(注:参见托马斯的Von der Wahrheit(《论真理》),hrsg.von A.Zimmermann,Felix Meiner Verlag,1986年,S.3~11,9.)“真理通过理解与被认识事物之间的相适应而在我们的理解中。但是,同样性的原因是统一,如《形而上学》卷五所表明的那样。”(注:参见托马斯的Summer gegen die Heiden (《反异端大全》),hrsg.vonK.Albert ,Bd.1,Darmstadt,1974,S.231.)“事情就是这样,真理本来就在理解中。但是,它其次又在那些通过对其作原本的比较说明从而获得理解的事物中。”(注:参见托马斯的Summer der Theologie(《神学大全》),hrsg.von J.Bernhart,Bd,1,Kroener,1985,S.16.)第三,真实的东西又是在这种相适应的直接效果中,也就是说在认识结果中被定义的。具体存在性(Seiendheit)、真理和认识活动是如此紧密地相互关联,真理概念的解释能够在其中逐一地进行。托马斯说:“希拉利乌斯(Hilarius)这样来定义:‘真实的东西是那种揭示和说明存在的东西。’(Verum est manifestativum et declarativum esse)奥古斯丁在他的《论真正的宗教》中指出,‘真理是这样的东西,在其中,那种东西就是它所是的、所被表明的东西。’在同一部著作中他又说,‘真理是这样的东西,我们根据它才能对在我们之中的事物加以判断。’”(注:Von der Wahrheit,S.11~13.不难看出,托马斯从这三方面切近真理问题,显然是受到了奥古斯丁、阿维申那、依萨克、安瑟尔、亚里士多德、和希拉利乌斯的理论思想的影响。) 这样,我们首先就清楚了:根据托马斯的看法,真理在本来的意义上来说就是我们关于事物的真理。同时,它又是与人的认识有关。因此,真理既在事物本身也在认识活动的精神中被探询和发现。(注: Von der Wahrheit,S.XVII。 晚期的经院主义把“事物的真理”叫作“本体论的真理”。)首先,“事物的真理”意味着,作为被造物的事物,本来就是根据神原创发性认识被创造出来的;“事物的真理”正是从形式上存在于这种相符本身之中。“事物的真理”并不是事物的某种或许可以阙如的“特性”。这意味着,那种使事物具体存在出来的东西也一定是可以使事物成为真的东西。其次,真理可以通过与人的认识活动的联系来讨论。人的认识活动之所以为真,是因为它与“大量接受到的”(massempfangend)、前被给予的( vorgegeben )事物的客观实在性(Wirklichkeit)相一致。而且,人认识的真理(Wahrheit des mensc-hlichen Erkennens)正是从形式上存在于这种相符本身之中。 在《神学大全》中,我们发现这两个真理的概念是联系在一起同时被加以表述的:“如果事物是认识力的尺度和准绳的话,那么,真理就在于认识力本身与事物的相一致……然而,如果认识力是事物的尺度和准绳的话,那么,真理就在于事物与认识力的相一致。”(注:Summer der Theologie,I,21 )为了理解托马斯如何从实在性的方面去思考认识的可能性,我们首先必须注意到,当被认识的东西已经与实在的东西相一致时,认识便达到了它的目的。(Omnis autem cognitioperficitur per assimilationem cognoscentis ad rem cognitam)(注:Von der Wahrheit,I,1.)因此,真理是认识着的理智和被认识到的事物之间的某种协定(Uebereinkunft)。这是真理的本来的含义。就是说,真理要以一种关系——即一种存在物与另一种存在物之间一致的关系——作为前提。换句话来说,当这种一致的关系实现时,某种东西便成为真的了。在托马斯看来,人理智的存在是这种一致关系实现的关键。所以,真理是理智作用的结果。理智是灵魂在一定程度上把一切存在物内在化地结合成一体的能力。 (注: Prof.R.Imbach,Deus est intelligere,Universitaetsverlag,Freiburg,Schweiz,1972,S.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