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创造的最伟大的成就是文化,而文化的最基本的要素就是符号。人类文化世界乃是由绚丽多彩千姿百态的符号所组成。符号不仅形成了人类的种种文化景观,更成为人类的独有标志。 可以说,没有符号便不可能有文化。人类的一切活动都起源于符号,符号乃是文化的根基。 一、符号性:文化的根基 符号性(symbolism)是指两个抽象的或具体的实体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一个实体可以通过约定或通过对类似性或共同性的公认来代表另一个实体。(注:关于symbolism的定义参见Winthrop,Robert H.,1991,Dictionary of Concepts in Cultural Anthropology,Greenwood Press,p.286.) 符号(symbol)一词衍生于拉丁文symbolum,其基本意思是标签(ticket)或象征(token)。一个符号是一个人工制品,亦即一个就在时空中某处存在着的“物”。符号具有物质实在性,并通过感官被体验。作为一个“物”符号代表的是与文化相关的东西,也就是说它可以被用来在多种文化语境中传递意义,这个意义不仅仅是关于其自身的,而且是关于文化过程和文化关系的。每一个符号都加入了一个我们称之为文化的意义之网。换句话讲,任何符号都与意义形成共鸣(resonate)。一个符号的意义不是“物”,所以说只是通过观察某一符号或类似的符号的许多社会用法的实例再加以归纳,不可能把握这一符号的意义。只有通过观察实践或参与观察才可能发现文化的符号构念,并由此发现文化本身。文化本身并不是由符号构成的,而是由符号背后的意义构成的。这个意义只存在于文化参与者的思想之中,但是它是通过操纵使意义对象化的符号而表现出来的。 一个单一的符号是指任何具有社会参与意义的实体。每一个符号都与其他符号共享其意义的某些部分。这种共享即是一种语义共鸣(semantic resonance)。语义共鸣为制度化(institutionalization)奠定了基础,所谓制度化即是维护社会构成的和通过约定俗成操作的符号网络。因此,文化是一个以符号为基础单位的慎密的分类系统。文化乃是从一个社会中所共有的和在社会互动中所实现的符号意义得出的概括。 文化的标志是制度化;制度化则以分类即意义的符号组织为其基础。每一种文化都是通过理解、控制和利用自然力的社会实验不断地演化。文化构成了将其制度编织在一起的网络,文化的人工制品是符号,那么符号则被界定为由社会对象化的意义载体。 符号性之所以产生并演化成为人类文化是由于社会逐渐地利用在时空上是分离的对象或事件之间的抽象相似性所致。正是由于符号性在人类文化的产生和发展中有着如此重要的作用,所以符号性概念在人类学和文化理论领域占有至关重要的位置,符号性概念也同文化概念一样,引来了多种多样的定义和阐释,因此有必要在此梳理一番。 二、符号与记号:界定意义 符号的魅力并不存在于符号本身,而在于它的意义。一个符号具有其自身之外的隐喻的意义,并被用来产生一个由相互关联的意义构成的系统。因此符号的重要性恰恰在于它在文化中所构成的意义。从这个意义上讲,关于符号的研究即是界定它的文化意义。 与符号紧密相关的一个概念是“记号”(sign)。至于二者之间的差别,我们无法划出一个明确的界限,(注:由于国内的翻译习惯,关于记号的理论通常被译为符号学,而关于符号的理论则译为符号论或符号性研究,这样就给如何区分符号与记号又增添了难度。在如何区分符号与记号的问题上,西方学者分歧很大,可以说是人言人殊,因此这个问题很难三言两语就说清楚。一般来讲,在各类语言文字中,symbol是“记号”(sign)的代用词,在此种情况下,可译为“符号”,因为它是作为一个记号表达类型的。不过,在其他领域,尤其是文化和人文科学领域,symbol的意义相当模糊而且非常开放,很难有一个严格的规定;但其意义更贴近于“象征”,是指任何文字的或非文字的文本中表示间接的、隐蔽的、深层的、关系性的所指或意义的文化标记,这时它成为一种象征手段。symbol一词应用的范围极为广泛,在文化和人文领域使用起来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有时与“记号”混用,因此无法作为一个普遍适用的概念;那么在中文中则更难找到一个完全对应的词,所以“符号”这个译法也同样不是普遍适用的,它包含着多种含义,有时是指“记号”,有时是指“象征”,我们只能根据具体的语境去断定。)好在符号学对这个问题给予了各种各样的答案,因此我们不妨先从符号学谈起。符号学,简单地讲,即是一种记号理论,研究各种各样的意指方式及其特征。符号学一词(semiotics)衍生于希腊文的semeion,即英文的sign。因此符号学的起源可以追述到古希腊时代。在亚里士多德以及后来的斯多噶学派那里,记号被用作为一种逻辑联想或命题的工具。作为一种科学观念的符号学是在启蒙时期由J.洛克提出的。洛克在《人类理解论》中将知识划分为三类:第一为物理学或自然哲学;第二为实践之学或伦理学;第三为符号学或逻辑学,其目的“在于考察人为了理解事物,传达知识于他人时所用的记号的性质”。(注:Locke,john,1690(1963).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in The Works of John Locke,new ed.,corrected.10 vols.Aalen,Germany:Scientia Verlag,Vol 3: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