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89(2000)04-0063-10 在近现代西方哲学发展史上,康德有如大江上的水库枢纽,聚纳上游百川,又源出下游各派支流。一方面,他对自启蒙运动以来的“现代性”做出了一次深刻的总结,另一方面,他又对现代性的两个基本信条——理性观念和进步观念——作出了有保留的限定,从而为后世的哲学家们提供了发展或批判的余地。进入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后,康德哲学更成了现代性和后现代性论争的焦点。在此,本文首先概要地阐述康德的理性理论、法权理论和政治哲学,然后再分别讨论现代性重建派和后现代主义对康德哲学的各自解释和发展,最后对现代性问题做出一个初步的回答。 一、康德的批判哲学 从历史上看,康德的批判哲学是对以洛克为代表的个人自由主义和以卢梭为代表的善良意志理论的综合和改造。在回答“人是什么”的问题上,洛克强调人的本质就是他的天赋权利和自由,特别是享有私人财产不可剥夺的权利。后来,随着理性自然法理论的衰落,功利主义的个人自由观风行欧洲,它更是以个人利益为出发点。认为人具有追求快乐和财富的天赋权力,为此,他与别人交往、讨价还价、订立协议并且创立政府使协议的实施得以实现。对此,卢梭持相反的观点。他认为,人的本质不是追求个人私利和满足快乐的欲望,而是追求他人和社会的承认,在于他的善良意志。换言之,在一个社会的内部,也许谈得上个性、自由、自利和对协议的尊重;而在社会之外,则不存在什么道德或不道德的标准。正是由于社会及其普遍的道德意志(公意),人才成其为人。因而,人的天赋本性就是超越于自私自利意识上的普遍的道德情感,即“将心比心”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情感。 康德对以上两种理论都很熟悉,特别是卢梭的“善良意志”的理论,更让他着迷。当然,康德对卢梭的情感主义并不赞同,而把它改造成“道德的普遍立法”和“绝对命令”,以此来对现实的“知性立法”进行引导、规范和约束。这就形成了“理想与现实之间二元制衡”的学说。 具体说来,康德在现象与物自体之间划出界限,指出人的知性立法只能在现象界,永远无法把握到事物的本体。换言之,人在历史中是有限的现实存在。但是,人不应绝望。通过不断的理性批判,人可以逐步超越历史空间的局限,逼近目的论的王国。为此,康德以“三权分立”(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的模式来界定人的理性:知性、理性和判断力。知性对应于立法权、理性对应于司法权、判断力则对应于行政权。三方各有自己的职责和局限,不能超越。知性可以形成科学理论和奠定法律制度,但是它只限于“现象界”,有限而未达本体,它要接受普遍的道德律令的指引,并以后者为基础。判断力犹如行政权一样,沟通“知性”和“理性”、“有限”和“无限”、“现象”与“本体”。但是,政治判断和行为选择不象一般审美“共通感”和“崇高感”那么轻松,更多地会表现出冲突和悲剧来,与其说从中窥见到了冲突和悲剧中表现出的“崇高感”,不如说感叹人在历史中的“藐小”和“有限”。对此,康德在《永久和平论》和《学科之争》中倡导“哲学家”(也即知识分子)的自由的理性批判精神,断言唯有理性批判才能制衡现实中的“恶”,才能把人不断地引向善的彼岸。 在康德关于“理性规范作用”的论述中,最引人注意的是关于“规定的判断”和“反思的判断”的区分。规定的判断是指在认识活动中,人用先天的判断形式为自然界立法,得出判断、定理和规律,但是这仅限于经验领域。换言之,如果普遍的概念、规则和原理是既定的,而把特殊的东西纳入其中,这种从一般到个别的判断就是规定的判断。而反思的判断特指审美判断和目的论判断。它不同于规定的判断,是指特殊的东西是既定的,然后寻找普遍性的概念。反思判断所产生的普遍性的概念不是规定性的,而是规范性的,如在“这朵花是美的”和“有机界是合目的的”这两个反思判断中,“美”和“合目的”都是规范性的普遍概念。康德认为,反思的判断没有一般性的根据,但又得出一般性的结论,即“无规律可循又合乎规律的判断形式”。它又被康德称之为“通感”。 反思判断的提出,使得康德得以克服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之间的对峙。他提出了“历史进步论”:自然向社会的过渡是一种合乎目的的历史发展进程。历史本身是无规律可寻(指人无法认识到),但又合乎某种规律在发展,不过,从自然向社会的历史发展却是通过人来实现的。换言之,人通过使用天赋理性不断地使自己从蒙昧状态中摆脱出来,趋向目的论的王国(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用理性来建立一个符合历史目的的社会制度呢?哲学家作为人类理性活动的代表应该作出怎样的判断呢?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主要讨论了“法权”(right)和道德目的的关系。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强调内在动机的“良”,认为人的道德实践出自先天的责任和“绝对命令”(a categorical imperative),它不仅仅针对个人,而且普遍适用于整个人类。换言之,不论是谁,在任何时候都不应把自己和他人当作工具,而应该视为目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事情是无法完全根据道德律令来完成的,否则会更糟糕。因为人的意志不象神的意志,它会受感官刺激的影响。康德认为人有两种意志:一是"Willkür",它是人自由选择的意志,易受自然欲望的左右。二是"Wille",它是指人内在的“善良意志”。后者适用的是道德律令,而前者则需要用“法律”来规范。在《道德形而上学》中的第一章里,他就讨论了人与人之间的外在关系。他提出的问题是:如何协调好人与人之间的外在关系呢?康德认为这应该靠以道德目的为导向的法权制度来维持。那么,何谓“法权”呢?"Right"指的是“正当”。人的行为的正当性必须符合普遍的法律,并且与其他人的自由相协调而不侵犯他人的法权。人的意志有两个部分:一是道德意志;二是符合外在普遍法律的意志。道德律令属内在的法,而社会法律则属外在的法律。社会的法律建立在一切人皆有权利与自由的基础之上。法权意志要求的是“正当”和“合法性”,而非绝对的“善”。但是,普遍的法权制度不可违背实践理性,应该以道德良知为基础。换言之,普遍的法权制度要最大限度地符合道德目的。具体说来,法权包括公法和私法,前者处理的是社会公共关系,后者则涉及私人之间的关系,它保护财产所有权和思想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