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61·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0)05-0049-07 读当代新自由主义思潮代表人物哈耶克有关自由与责任这一主题的论说,实给人一种对传统观念作出重要改变的领悟:从现代人的自由观念出发,发展出一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自由与责任观,这可说是哈耶克对此一主题分辨的重心,哈耶克倡导的“责任伦理”出入于经济学、法理学与政治哲学之间,超脱出那种始终纠缠于人的自由与行为责任之因果关系的狭窄的传统伦理视域,启发我们对这一问题作出有意义的和合乎逻辑的思考。 一 哈耶克对“自由与责任”这一问题的申论散见在多部著作中,在《自由秩序原理》一书中有专章集中论述,我对哈耶克有关此一主题的讨论试图从他的“自由辨”开始。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第一章里,把他心目中的自由同五种其他意义上的自由概念之间的关系及其差异作了细致的辨析。本文限于讨论与主题有密切关系的三种区分。在讨论这三种区分之前,拟先指出一项概念性的区分,藉以说明哈耶克思想的特定预设。照邓正来先生的了解,哈耶克意义上的自由,亦即否定性自由,否定性自由指除规则禁止者以外一切都许可,哈耶克所采纳的就是自由的这一原始意义,所谓个人的自由状态,乃是一个人不受制于因另一人或另一些人的专断意志而产生的强制状态。哈耶克的意思是,一个人的自由所要求的绝不是其他人以某些方式的作为,而是其他人以某些方式的不作为,是对其他人作为的否定。对自由作了如此界定后,哈耶克通过揭示与其他意义的自由之间的差异来详尽地阐明否定性自由的概念。正是在这种阐明中,我们引申出哈耶克的“自由与责任”这一主题。 1.哈耶克把否定性自由同“意志自由”概念相区分。在哈耶克看来,“意志自由”的说法在哲学史上是引起混乱的主要概念之一。而这种混乱主要在于人们在把握自愿行动和责任的意义方面所存在的种种困难。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着两种对立的立场:决定论的和唯意志论的立场。决定论者一般都认为,由于人的行动完全是由自然原因决定的,所以认为他们要对其他人对其行动的赞扬或谴责负有责任就是没有合理根据的;而另一方面,唯意志论者则主张,由于人具有某种处于因果链之外的力量,所以这种力量就成了责任的承担者,也是赞扬和谴责的确当对象。然而,哈耶克认为,上述论争双方的各自结论都背离了他们所宣称的前提。因为,责任的观念事实上是立基于一种决定论的观点。因此,宣称意志是自由的观点,与那种否定意志是自由的观点一样,并无什么意义,整个问题本身只是一种语辞之争。 回溯传统对自由意志概念的讨论,核心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人们能够充分掌握对其行动负有责任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吗?人们所处的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引起他们自己行动的原因吗?形式地看,这些问题并不难回答,因为基本上我们可以说,人对自己的行为负有责任,如果这一行为是他自己自愿(依其意志)作出的话。人有意志自由,实则是在选择与责任上说,不是由行为主体依其意志作出的选择,我们无法对其加以评价,也无法对行为主体课以责任。人们能够自己决定自己的行动,人们能够使自己成为导致某一行动的原因。这种观点虽然是人们常常持有的观点,但是严格地说,哈耶克认为却是一种谬论。一方面,导致人们做出选择的因素相当复杂,意志正如休谟指出的,只是在人的性质的一方面而已。另一方面,从社会知觉的角度看,意志自由并不纯粹是个人的。意志自由与人的社会境况之间有密切的关联。问题并不在于确定某一行动是否出于意志自由,而在于知觉到别人行动的起因,不论是内部的自由意志还是外部的社会影响。社会知觉把人们行动的表现归因于事件,比如当问及一个职员从一个公司到另一个公司就职时,他会说“那个公司所提出的待遇比前一个公司好多了,我根本无法拒绝”,这个回答表明他的选择行动并不是完全由意志支配的。所以,哈耶克说:“事实上,我们常常可以通过教育和示范、理性的劝说,以及赞成或反对的方式影响人的行动,这一点很可能从未有人做过持之一贯的否定。” 因此,哈耶克认为,对于我们究竟有多大的自由的决定论或唯意志论的回答,都是令人不可接受的。对我们有多大自由的追问,必须考虑到我们的许多方面既受到因果律的限制,但同时,作为人,我们的内在本性的复杂性却并不把人的选择自由消融至尽。人创造自己及世界的经验,其间表明了人的精神维度及其感知能力是极其丰富和具有无限可能的。因此,就道德向善上说,我们主张人有意志自由,而作恶也是意志自由的原本含义之一,对这一点儒家和康德早已认识到。人既拥有自由意志,其直接所蕴涵的即是,人同时拥有责任。而对于责任感,哈耶克认为,唯一的意义是,如果没有责任感那么人们的行为将会很不一样。一个医生尽可以申辩说病人的死亡是由于意外事故,不是他的责任,但是,只有让他承担对病人生命的重大责任,他才会时时考虑到可能存在的意外因素而更加谨慎小心。哈耶克的意思是,课以责任的目的在于使人们的行动比他们在不具有责任的情况下更具有理性。一个自由的社会很可能会比其他任何形式的社会都更要求做到下述两点:一是人的行动应当为责任感所引导,而这种责任的范围应远远大于法律所强设的义务范围;二是一般性舆论应当弘扬责任观念,当人们被允许按照他们自己视为合适的方式行事时,他们也就必须被认为对其努力的结果负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