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61.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 —854X(2000)06—0042—04 在休谟哲学中,道德学占有十分特殊的地位,其道德学思想则主要包含在《人性论》第三卷“论道德”和《道德原则研究》中。在国内对休谟道德学的研究中,人们通常一方面忽视道德学在其哲学中的特殊地位,将之作为与其哲学其他部分没有内在联系的、甚至相矛盾的部分加以对待,另一方面强调《道德原则研究》(以下简称《研究》)不过是为了便于人们理解和接受,而对“论道德”作出的“改写”,从而注重前者而忽略后者。这两种倾向共同将人们对休谟道德学的研究引入了歧途。本文尝试在休谟哲学的总体框架中对其道德学给予比较恰当的定位,并以此为基础,梳理和比较其两部道德学著作的思想理路,揭示其道德思想的主要内容。 休谟道德学在其哲学中的定位 休谟的道德学是其将实验推理方法运用于人类精神领域,尝试建立一门关于人类本性的全新的和完整的“人学”的结果。由于他坚持实验推理方法,采取惟经验主义立场,将一切对象都限制在人们的经验范围之内,因此他对于人类本性的划分就偏离于柏拉图以来关于人类本性以“知—情—意”为三元结构的传统,而相应于印象和观念分为激情和知性或理性。按照他对于人类本性的结构的这种二元划分,“人学”作为以人类本性为对象的科学在理论构架上只应当包含“论知性”和“论激情”两部分,前者构成认识论,后者构成心理学,而不应包含传统上属于“论意志”的道德学。在《人性论》中,休谟内在隐含地遵循了这一理论构架,以“论知性”说明人的认识,以“论激情”说明人的道德和批评等,没有另外提出与“论知性”和“论激情”相对应的第三个独立的部分即“论意志”,对“意志”的探讨与“直接的激情”一起隶属于“论激情”中。因此在他那里,“人学”最终只包含认识论的怀疑主义和心理学的情感主义,其中怀疑主义认识论是基础,情感主义心理学是归宿。 但是在《人性论》中,休谟对其人学的论述并没有局限于这个理论构架,而是在这两部分之外又增加一卷“论道德(of Morals )”(注意:不是“论意志”),直接切入人们的道德实践。然而,“论道德”并非像一些道德学家那样旨在为人们提供一套实用的世俗道德准则,而是力图将人学的思辨理论贯彻到实践领域,解释和说明人的现实的道德实践活动,“巩固”或“确证(corroborate)”人学的思辨理论。 因此,《人性论》中,道德学是与认识论和心理学一脉相通的。道德学的任务就是在认识论怀疑主义立场上说明情感主义心理学中已经显露出来而尚未给予充分说明的“道德如何能决定于情感?道德如何能完全纳入心理学?”的问题,这些问题在“论道德”中具体化为“道德区别如何起源于情感?”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休谟在“论道德”中按照一条较为清晰和严密的推演思路给予了分析和说明。 《研究》作为“论道德”的“改写”,完全承续了《人性论》对“论道德”和另外两部分之间的关系的上述规定,而且保留了“论道德”中的这个基本问题及其结论,只是在总的主题和方法等方面另有着重。 《人性论》“论道德”的思想理路 在“论道德”中,对于“道德区别如何起源于情感?”的问题,休谟遵循了一条从一般到具体的思想理路。首先通过一般地论述道德或道德区别问题而深入分析和阐明了道德不是理性的对象,而是激情和情感的对象。在休谟看来,道德或道德性问题归根到底是道德的善和恶、德性和恶行的区别问题。这种道德区别不是导源于理性或知性,而是导源于情感。相应地,道德性亦即善和恶、德性和恶行不是作为事实或关系的对象的任何性质,而是主体自身基于快乐和不快的感受而产生的那种知觉,这种知觉是主体受刺激而自生的,类似于洛克所说的“第二性的性质”。 由此问题就变成,这种区别道德的善和恶、德性和恶行的快乐或不快的感受是如何发生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休谟把道德性或道德的善和恶、德性和恶行区分为两类,即通过人为设计而建立的和通过自然情感而产生的,力图从这两类德性的产生方式中寻找快乐和不快的感受得以发生的源泉和原则。 对于通过人为设计而建立的道德性即善或德性,休谟提出了正义、忠诚、忠实、端庄和贞洁等,作为分析和论述的事例。休谟认为,正义产生于人类的必需,这种必需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人们的自然需要的无限与满足这种需要的手段的薄弱以及外界物质条件的不够丰富之间的巨大差距,它导致人们的自然性情的自私性,并使这种自私性远远超出于人们的有限的慷慨之情;二是人们希望和平保持自己的占有物的要求与人们的占有物容易转移之间的矛盾,它使得人类生活处于极度的不稳定中。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就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不利和威胁。而要克服这两个方面的不利,人们不能诉诸自己的未受教化的道德观念,亦即自爱或自我利益,它们只会加剧这两方面的不利;他们只能在判断力和知性的协助下通过“约定”来完成,即,人为地建立一种“一般的共同利益的感觉”。借助于这种共同利益的感觉,他们形成一定的标准和规范,区别出什么是正义或不正义,从而形成一定的道德区别。因此,正义作为德性,其根源在于维护社会的和平和秩序、促进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这种需要和目的。在这个意义上,正义之得以确立纯粹在于其“公共的效用”,这就是说,“公共的效用”是人们通过人为设计而确立正义和不正义的区别的直接源泉。但是从更深一层意义上看,亦即从前面两个方面的必需性上看,正义的原始动机则是人们的自私性或自我利益,或者毋宁说是人们的自私性与现实的有限财富之间的紧张关系。根据从正义德性中所揭示的“自私性”和“公共的效用”的原则,休谟进一步分析了忠诚、忠实、端庄和贞洁等其他人为德性,从社会的不同层次或意义上阐明了人为德性的源泉和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