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西方哲学人学的研究覆盖了广泛的领域, 人格同一性(Personal Identity )问题便是其中一个长期以来争辩不休的重要专题。我国哲学界近年来在研究西方哲学、人格哲学和个性问题的哲学中,对人格同一性问题也有所触及,但相对于西方哲学界而言,我们的研究还只是处于起步状态。本文拟讨论人格同一性问题的提出及其理论和实践意义,当代西方的争论和研究状况,以及如何从马克思主义原则出发来理解西方的人格同一性理论,旨在抛砖引玉,推动对这一课题的研究。 一、人格同一性问题的提出及其理论和实践意义 在同一时间状态中如何从本质上区分一特定的个体人格与其他个体人格,构成了哲学上的人格区分问题;在不同时间状态下一特定的个体人格保持同一不变的根本条件是什么,构成了哲学上的人格同一性问题;而同一个自然人在同一时间状态下是否承担着双重、甚至多重意识与人格,则构成了哲学上的人格统一性问题。这几个问题密切相关、互相缠绕,它们实质上都是在追问人格的生理、心理、伦理几个层面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怎样的。其中的第二个问题即人格同一性问题,最为引人注目。 1.问题的重新发现 人格同一性问题是由中世纪哲学对基督复活、灵魂不死等教义的思辨而引起的。在近代欧洲哲学中,洛克和休谟的讨论重新发现了这个问题的意义。例如,洛克在《人类理解论》第2 卷第27章讲同一性知识时,把大部分内容集中于人格同一性问题的讨论上。他首先肯定同一性概念的使用不能指形而上学的完满的同一,而只能是指相对的、有所差别、有所变化的同一。然后他讲了四种同一性的观念:无机物体的同一性,草木植物的同一性,动物的同一性和人的同一性。在讲人的同一性时,他首先区分了个人(自然人)和人格(有心理和社会伦理特质的人),区分了个人的同一性和人格的同一性。洛克认为个人是有理性能思想的存在物,但还必须有肉体与之相结合,这两方面共同的延续、稳定不变才能构成个人的同一性。而人格与个人、自然人不同,人格的存在是以理性和自我反思、特别是以能意识到自身过去生命活动的记忆为根据;意识到过去的活动与当前活动由同一个自我所完成是人格同一性的真正根据所在。他认为人格的同一性是以个体的意识、记忆特征,而不是以个体的肉体特征为根据的。但是,他在讲具体的伦理事件时却又主张,即使人因酒醉做错事也要受罚,因为惩罚既要针对着个体的人格,又要针对着其自然肉体。在最后的结论中洛克说,只有设想意识可以独立于肉体之外而存在,他的理论才可能被视为合理;反之上述理论则不免于荒谬。他还说事物本身不存在同一与不同一的问题,问题全出在我们对语言的使用上,是人们对简单观念的命名决定了他们对复杂观念的理解。这样,人格同一性不再是客观存在的问题,而是被消解于认识论和语言的分析中。(参见洛克《人类理解论》第 2卷,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第27章) 洛克在这里全面提出了人格同一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的问题。他把人的本质看作在思想记忆的操作过程中构造而成的东西,把个人与人格相区分,把个人的同一性与人格的同一性相区分,而他的心理决定论把心理意识作为人格同一性的绝对条件;同时,他又在理论的人格同一性与实践的人格同一性之间陷入了不可解的自相矛盾。洛克的思辨和困惑引发了后人的无穷争论。 2.问题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洛克所讲的个人实际是经验直观中的个人,而他所讲的人格才是哲学反思的批判性考察中的个人。哲学家们所争论的不是经验直观层次上个体人的区分与同一性问题,如果这样,他们就是在庸人自扰。他们把这个问题哲学化,要在反思批判中透视特定个体之人格的区分于他人的、决定其自身特定存在状态和特定价值的本质性根据。这种反思甚至提出了人格、自我这些东西是否真实地存在、能否被概念地加以把握这样的重要问题。我们从中会发现,自己通常所做的人格同一性判断和由此判断所引导的生活或者伦理实践,很可能是不合理的、是应该加以改变的。 例如,美国德克萨斯州法庭1998年决定对一名13年前被判死刑的女囚塔克尔行刑。由于这个人在其漫长的被押期间已洗心革面成为一名虔信的基督徒,全美国以及世界的舆论对法庭的决定哗然异议,认为13年后的塔克尔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罪犯,其人格已经彻底变迁。(见《关东周报》1998年6月15日第7版“女囚激起轩然大波”)人们对塔克尔死刑的异议有着深刻的理性缘由。这一案例的困惑之点在于死刑被施加于作为自然人的塔克尔:13年后的她在自然肉体意义上无疑保持着延续和同一。但她的心理、伦理价值人格是否已经改变?如果已改变,她是否还有必要为其13年前的罪恶人格承担责任呢?一个精神分裂症患者不须为其病态人格的行为负责,是因为伦理法律所针对的是伦理人格而非自然人,这个原则为什么不能运用于塔克尔的死刑问题呢?但是,如果对塔克尔的死刑执行是不合理的,那么是否所有的死刑执行都不合理?因为所有的罪恶人格都有变异的可能,那就没有必要非消灭其自然肉体了。进而言之,还产生了如下问题:如果人格可以独立于肉体发生变异,那么就不止是刑罚,而且财产、婚姻、荣誉等一系列事物中仅仅基于常识的人格同一性观念是否也都应有所改变?另外,人格同一与变异的尺度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时间变化是否是这种人格变异判断的可靠尺度?关于人格同一性,是个人的自我判断有效还是社会的客观判断有效? 二、当代西方哲学家的思辨与争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