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论、争辩、争鸣、辩论、讨论、商榷、请教、批评、批判,等等,从解释学的角度看,是同一个意思,表示对同一对象的不同理解之间的交流。争论是人类认识史、学术史上的一种基本现象,是真理发展的重要道路。确认争论这一事实所具有的重要解释学意义,有助于解决许多解释学理论问题。本文以争论这一事实为依据,对解释学上的一些重要的理论问题提出我们的看法。 解释学(又译阐释学、释义学、诠释学等),是在西方发展起来的一门学问,近些年来开始为中国学界所关注,并对理解产生种种影响。解释学可以简单地规定为关于理解的学说,是对理解的理解。解释学所说的理解,随着解释学的发展而呈现越来越宽泛的趋势,包括了对自然、社会和文本的理解,因而,解释学有包容认识论的趋向。但是解释学的基本的对象还是文本,即文字作品,解释学也主要在这一点上与一般认识论相区别。本文主要就是在较狭窄的意义上来理解解释学。所以,所谓争论的解释学意义,主要是说争论这一现象对于解决在文本理解上的解释学观点的意义。当然,这些意义对于整个解释学在原则上也是适用的。 争论的解释学意义之一:表明理解的目的在于正确把握文本的意义,达到理解与文本意义的一致,反对在理解目标问题上的“意义创造说”和实用主义 关于理解的目的或目标、任务,在解释学中是有不同意见的。大体上有三种不同的看法。 一是“复原说”或“重建说”、“符合论”,即通过理解,重建作者的原意,达到理解与作者原意的一致。在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以前,解释学基本上持这种观点。在现代解释学理论中,也有一些解释学家如赫尔施、艾柯等持这种观点。这种解释学目标意识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是肯定作品有独立于读者的意义或含义(由于“意义”一词兼具“含义”和“价值”两种含义,赫尔施在同“意义创造说”的争论中,坚持在解释学目标问题上使用“含义”一词,或在“含义”的意义上使用“意义”一词)。作品的含义是作者赋予的,作品一经产生,就具有不依赖于读者的含义,而作品对于读者的意义(价值,作用)是依赖于读者的,是历史地变化的。 第二种观点是“视界融合说”或“意义创造说”,认为理解的目标不是要去把握作品的原意,而是要达到作品的视界与读者的视界的融合,使作品产生意义。这种观点认为,作品本身并不存在独立于读者的意义,作品的意义处于“待生”状态,作品的意义是作品与读者相互作用的结果。所以,不存在理解与作品意义一致或符合的问题,对作品原意的复原或重建是根本不可能的。“视界融合”是伽达默尔的哲学解释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可以说,在他的解释学(他的解释学是以海德格尔的“本体论”解释学为根据的,是海德格尔解释学的进一步发展)中,已经有了关于理解目标的这第二种观点。但是,伽达默尔对这种观点不是说得很明确,还存在一些矛盾的说法。倾向于伽达默尔解释学观点的殷鼎则把这第二种观点表达得很透彻。他说:“哲学解释学发现,作品必须要与解释者的‘前理解’发生理解上的关系,才有了意义,作品自身的关系并不能为其产生并保持一种独立自在的意义。这样一来,传统解释学致力于到作品中、历史中、行为中去发现‘原意’的解释取向便发生了严重的问题。”“解释与理解的客观性,也相应出现了危机。”(注:殷鼎:《理解的命运》,第35页。) 第三种观点是实用主义解释学的观点,罗蒂是这种观点的现代代表。罗蒂坚持不去问作品自身的意义,认为作品自身的意义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读者的实用目的。在他看来,读者总是带着某种实际的目的去读作品的,他在阅读中实现了自己的目的,这就够了,用不着去管作品自身的意义。 以上三种观点,如何看待争论这个重要现象呢?可以说,以上三种观点中,只有第一种观点能合理地解释争论这个现象,而后两种观点是与争论这个事实相悖的。 如果理解不是为了把握作品自身的意义,而是创造意义,那就决不会发生理解上的争论。理解上的争论,争什么?无非是争谁的理解把握了作品自身的意义,谁误解了作品的意义。如果说理解的目的是创造作品的意义,那么,你是你的理解,我是我的理解;你是你的创造,我是我的创造;不同的理解本来就是由于不同的理解主体及其不同的理解和创造造成的,没有什么对与不对的问题,没有什么误解与否的问题(因为,“误解”的意思就在于读者的理解与作者的思想的不一致);任何人对别人的理解也没有批评的权力。如果张三说,马克思主义哲学是超越唯物唯心的实践哲学(严格地讲,按照“意义创造说”,任何人都没有权力下“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什么什么”这样的判断,而只能说,我理解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什么什么;甚至不能说“马克思主义哲学”,因为我不知道在我之外还有什么马克思创立的一种哲学;也根本不能用马克思说“……”这样的引文),那么任何人对这种理解都不能作任何的评价,不能提出批评,因为这正是张三的理解。同样,张三也没有任何权力批评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辩证唯物主义”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解,因为这正是其他一些人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解。再比如,当我们说殷鼎是一个解释学上的相对主义者或别的什么主义者的时候,殷鼎和其他人也都没有提出反驳的权力。因为假如殷鼎提出对我们的批评,他就违背了自己的解释学观点。按照他的观点,他不能知道我们所说的话的意义,他所理解到的意义是他自己创造的,于是他的批评也就不再是对我们的批评,反而成了对他自己的批评,是对他自己创造的意义的批评。 可见,“意义创造说”不能合理地解释文本理解中的争论这一现象,这种解释学观点是错误的。从理论上说,这一错误在于混淆了理解和理解的目标、作品的意义和理解到的意义这些不同的概念。理解、理解到的意义,确实是“视界融合”的结果,是作品和读者的前理解相互作用的结果,因而在一定意义上是依赖于读者的。理解的目标和理解不同。理解的目标是指向对象的,是为了把握作品的意义,而作品的意义是作者赋予的,是不依赖于读者的。比如,马克思主义是马克思创立的,不是读者创立的,但读者在理解马克思的著作时,却有一个意义创造的过程。所以,任何人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解都不能完全等同于马克思主义。再如,“不要争论”是邓小平说的,是针对特殊情况说的,有其特殊的含意,而人们对这句话的理解,却又会是各不相同的,因而有一个理解得正确与否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