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在《人性论》中指出,从“是”与“不是”的关系中,推不出“应该”(Ought to又译为应当)与“不应该”的关系,从事实的真假推不出道德价值的评判,即“应该”与“是”具有不可通约性。(注:休谟:《人性论》,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509~510页。)康德把“应该”提到了本体论的高度(详见下文)。西季威克坦言伦理学研究的目标是确定个人应当如何行为。现代学者格林也认为,“对于道德学家们的一般要求是:他们不仅应该说明人们怎样去行动,而且应该说明他们应该怎样去行动。”(注:万俊人:《现代西方伦理学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上卷第229页。 )黑尔明确指出:“应当”比“善”能够更直接地体现道德语言的规定性。(注:万俊人:《现代西方伦理学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上卷第507页。 )舍勒强调“应当”是一个反映伦理学最本质特征的核心范畴,它意指一种道德价值的可欲性和非现实性。(注:万俊人:《现代西方伦理学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下卷第44页。)由此可见,“应该”是伦理学的基本范畴,它与“是”能否通约是当代伦理学研究的一个关键问题,实际上这既是事实领域与价值领域(现实与超越)能否通约的问题,也涉及到伦理学发生机制、价值标准、思想逻辑等等问题。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能否发挥现实魅力,掌握人民群众,成为社会主义伦理学的主导思想,关键也就在于能否真正解决这一问题。 一 西方有些伦理学者否认“应该”与“是”的可通约性,认为事实领域与价值领域是相互隔离的两个世界,它们有着完全不同的本质和规定性,没有统一的标准,这是西方二元论哲学在伦理学中的体现。与之相对,更多的学者认为两者能够通约,但他们对“是”的理解各异,从而对通约基础的把握不同,“应该”与“是”通约的思维逻辑大相径庭。 在康德哲学中,隔绝的表象世界与自在之物在伦理学中得以连接。他认为,由于人是一种双重的存在:既作为自然存在物,必然服从自然的因果法则,又作为“有限的理性存在物”,要受到理性法则的指导。只有当人自觉作为理性存在物且单纯从理性法则出发时,才能达到道德行为。但是又因为人的行为必然实现于现象界中,自然法则也会发生作用。因此,理性法则常表现为“应该”如何的命令。与以往道德哲学不同,康德把“应该”提到了前所未有的本体论地位,认为正是因为人的这两重性存在,双重法则的指导,显示了“应该”的伟大力量。表现为有理性者不顾自然法则的约束,不论成败,完全遵从“应该”而行动,体现了人这一有限理性存在物的真正尊严。这种理性法则就是理性自己向自己颁布命令,是自由意志,又是人的自律,这即为道德的本质规定。他认为这种理性法则,“应该”如何的命令,就是所谓的“定言命令”:“我一定要这样行为,使得我能够立定意志要我行为的格准成个普遍规律。”(注:康德:《道德形而上学探本》,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16页。)“你须要这样行为,做到无论是你自己或别的什么人,你始终把人当目的,总不把他只当做工具。”(注:康德:《道德形而上学探本》,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43页。)“个个有理性者的意志都是颁定普遍规律的意志。”(注:康德:《道德形而上学探本》,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45页。)这些构成了康德道德哲学的理论核心。但到底什么是康德的理性呢?只能是资本家的意识形态,是资产阶级利益的曲折反映,是资本主义的理想天国。“康德把这种理论的表达与它所表达的利益割裂开来,并把法国资产阶级意志的有物质动机的规定变为‘自由意志’、自在和自为的意志、人类意志的纯粹自我规定,从而就把这种意志变成纯粹思想上的概念规定和道德假设。”(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13页。)康德实际上设计的是一种由“应该”到“是”的过程,其“是”指现象世界,其“应该”就是自由意志的三个实践原则,其通约的基础是对理性的崇尚与信任,受到自然法则和理性法则双重指导的人作为主体,促使了价值与事实的连接。罗尔斯《正义论》运演的也是类似心路,两个正义原则首先就是建立在“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前提上的“应该”。他的“应该”(理想)恰为“是”(现实)的理论基础,其强烈的思辨色彩折射出了美国社会的现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与康德道德哲学相对,功利主义者认为“应该”来自于对苦乐的衡量。“自然把人类置于两个至上的主人——‘苦’与‘乐’——的统治之下。只有它们两个才能够指出我们应该做些什么,以及决定我们将要怎样做。”(注: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下卷,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210页。)但边沁完全是从个人功利、 利益(是)出发来考察人的行为规则,认为社会只是虚构,表现出浓厚的个人主义色彩。约·密尔更进一步,强调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待人像你期望人待你一样,爱你的邻人像爱你自己,做到这两件,那就是功利主义的道德作到理想的完备了。为尽量接近这个理想起见,功利主义有两个训令:第一,法律与社会组织应该使个个人的幸福或(从实际方面说)利益,尽量与全体利益调和。第二,教育与舆论对于人的品格是有极大的势力的;在这两方面应该利用这种大势力向人人心上把他一己的幸福与全体的福利成立个不解的联结,尤其是,为关顾全体幸福而应有的那种种积极的与消极的行为,这些行为的实践应该与他自己的幸福联成一气。”(注:约·密尔:《功用主义》,商务印书馆1957年版,第18页。)约·密尔的“是”扩大为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应该”具有更为广阔的基础。西季威克认为,“在任何理论中,我们关于应当的观点的具体内容,都必然主要地来自我们对是的理解;我们都只有通过仔细研究实际现象才能透彻地了解实现我们理想的手段;而且,若一个人问自己‘我应做什么或者就应以什么为目标’,对他来说最重要的都是考察他的伙伴们对类似问题会作出何种回答。”(注:参见西季威克《伦理学方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6页。)他肯定了“应该”与“是”的可通约性,但更突出了“他的伙伴们”的判断;不仅如此,他还提到了所谓的“应该”的“双重理想性”,(注:参见西季威克《伦理学方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2页。)触及到了对社会本身的改造。功利主义完全出自苦乐的“应该”带有了过多的经验主义和情感主义色彩,并且很容易通向道德相对主义。由“是”到“应该”是功利主义的思维模式。 康德的道德哲学与功利主义是欧洲理性主义哲学与经验主义哲学在伦理学中的运演,也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同时期特点的表现,代表了西方伦理学发展的两个基本方向,这在现当代伦理学研究中仍有不同程度的体现。但是,经验主义伦理学存在如何从个人感情行为向社会普遍原则推演的问题,理性主义伦理学也有一个由普遍理性原则如何向个人行为原则过渡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