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与我国的社会制度不同,但他们严密的监督体系值得我们学习。本文就如何学习、借鉴法国财政监督和税收征管方面的经验,谈一点肤浅的看法。 法国财政监督体系及方式 法国现在已是世界上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之一,不论国家实力,还是人民的生活水平,在世界上均属领先位置。但他们并没有放松监督和管理,特别是国家对财政监督和税收管理等方面更为突出,历经几个世纪的发展和完善,现已形成议会宏观监督、财政部门日常业务监督、审计法院事后监督的分工明确、协调互补的监督体系。 首先,议会对政府预算的监督。法国每级政权都有自治的政府和议会,各级议会负责对本级政府预算进行监督。议会把审议、批准和监督财政预算当作监督政府和行政权力的重要手段,议会除自己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审查外,还要委托审计法院对预算执行情况,特别是对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的经费开支进行审计。 其次,财政部门对财政收支的监督。法国财政部门在财政收支管理过程中负有重要的监督职责,设有财政监察专员、公共会计、财政监察总署和税务稽查等监督机构。财政监察专员的主要任务是监督财政拨付的各种资金的使用,各部门的每一笔开支,财政监督专员都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如果发现某项开支有问题,财政监察专员有权冻结预算;公共会计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共支出拨付时的监督。法国的会计分为公共会计和企业会计两种。公共会计的一个重要职责是具体负责公共支出的支付工作,在为用款单位提供服务的同时承担拨款前的财政审查职责;财政监察总署的主要职责是实施专项监督检查。财政监察总署是财政经济部门内一个专门监督机构,分为对内和对外检查两部分。对内检查税务、海关、国库、预算等各业务部门。不仅检查这些单位的有关账目,还要检查这些单位的执法质量和工作效率,以及工作人员是否廉洁行政等现象;国家监察署的主要职责是对国有企业的监督。国家控股在50%以上的国有企业,财政部门派国家监察员从财政的角度对企业的决策活动进行日常监控(相当于我国现在实行的稽察特派员,但规格没有我国的稽察特派员高);税务机关实施检查监督的主要职责是对纳税人的税务稽查。法国预算收入的90%来源于各种税收。税务征收机关内设税基处和征收处,税基处负责审查各种间接税、直接税的税基,如审查增值税销售额、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是否正确,征收处负责组织税款入库工作,征管分离,相互牵制。 再次,审计法院的高层次事后监督。法国的审计法院是国家最高的经济监督机关。法国宪法赋予审计法院的职责是:协助议会和政府监督财政。审计法院既独立于议会又独立于政府,属于司法范畴,议会和政府不能干预。其主要工作一是审查国家决算;二是对公共会计进行法律监督;三是监督公共开支决策人以及监督国有企业遵守有关财政法规。审法法院最大特点是事后监督,一般向前追溯4—5年。 体会和建议 法国作为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其财政监督在财政管理中占有重要位置,他们的具体做法我们固然不能照搬照抄,但他们健全的法律法规,严格的执法纪律,鲜明的监管特征,严密的收支监控措施,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我国正处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时期,要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就必须加强财政监督。下面就对如何加强和改善我国现阶段财政监督工作谈谈我个人的几点想法和建议。 (一)提高对财政监督重要性的认识是做好财政监督工作的前提。我们党对财政监督工作历来非常重视,邓小平同志早在建国初期就明确指出财政工作中很重要一条就是“加强监督”。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对监督工作也一直非常重视,但在实际工作中,财政监督并没有引起各级领导的足够重视,相反在相当一部分领导中是重分配、调节,轻监督管理,认为监督就是找问题、挑刺,管理就是束缚手脚。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财政监督、管理本身是服务于分配、调节之中,没有财政监督,财政分配、调节就不可能有序进行。据有关资料反映,湖北省从1985—1997年,13年间仅以开展的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为主要形式的财政监督,共查出违纪金额84.27亿元,其中:上缴财政48.8 亿元。更为典型的是某企业为应付上级监督检查,竟在财务方面设置了“七本账”,一是虚增信用贷款的“引资账”;二是为偷漏税而设置的“逃税账”;三是应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年检账”;四是应付财税检查的“检查账”;五是虚报浮夸的“邀功账”;六是便于非正常开支的“账外账”;七是只有法定代表等少数人知晓的“实际营销账”。可见,弄虚作假,违法乱纪已到何等严重的地步,加强监督尤其是财政监督更是迫在眉睫,国内外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说明财政监督是实现财经秩序有序运行的重要保障,没有财政监督,就不可能建立完整、稳固、平衡的财政体系。同时也说明财政监督工作任重道远。各级领导必须把财政监督职能与分配、调节职能纳入同等重要的位置。 (二)改革传统监督方式是做好财政监督的关键。由于现阶段经济运行秩序混乱,特别是有的违法、违纪方式和手法日益复杂化、隐蔽化、高科技化,甚至有的是有组织化,而传统的监督方式已不适应新的形势,怎样改革传统财政监督方式,以适应新形势,我认为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法制建设,迅速颁布财政监督法或财政监督条例,规范财政监督手段,强化财政监督处罚力度,以使财政监督部门既有检查权,又有扣缴、划拨冻结帐户等经济处罚权,同时规定公、检、法、司、银行有配合财政监督执法的义务以及法律责任。明确财政监督在经济监督部门中日常监督的主导地位;二是在方式方法和时间上由集中性、突击性、运动式转为经常性、规范性;三是在队伍上由临时抽调组织性改为成立专职财务监督队伍。标本兼治,使财经秩序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