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中国公职人员工资制度的四次变迁 (一)统一工资和供给标准,实施混和工资制度 建国初期,干部的工资制度较为混乱。一是由于以往各个根据地待遇很不一致;二是由于干部待遇实行供给制、包干制、薪金制和混和制等不同制度。这种各自为政的局面与新中国建立后亟需集中统一管理不相适应。1952年前后,经过各方面的准备,全国进行了一次较大的工资改革,规定以“工资分”作为全国统一的工资计算单位,并统一了全国的工资和供给标准。1952年7月, 国家将供给制工作人员的津贴标准和工资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都统一到29个等级。 (二)等级工资制的制定和实施 从1953到1955年的三年中,工农业总产值增长了33.5%,平均每年递增10.1%;国内生产总值平均每年递增8.9%;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全员生产率提高33.6%,平均每年增长10.1%。生产的发展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进一步改革工资制度奠定了物质基础。1955年7月, 国务院决定,将供给包干制的人员按现行工资标准一律改为工资制待遇。第二年正式确立了新中国的工资制度。1956年6月16日, 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工资改革的决定》。国家机关开始实施所谓“一条龙”式的工资等级制度,工资由高到低分为30个等级,最高级为最低级的28倍。工资标准由30级的20元到1级的560元,有了较大幅度提高。同时,根据各地物价和生活水平,全国分为Ⅱ类地区,同一等级的工资标准,第Ⅱ类比第Ⅰ类高30%,相邻两个工资区之间相差3%。 对少数物价过高的地区,以工资标准为基数,另加一定的生活费补贴。随着新工资标准的颁布,正式确立了新中国国家机关的工资制度。此后30年间虽有一些小的变化,如降低部分高等级的工资标准之外,其他各方面标准都没有改变。 从1965年国家机关工资制度正式确立,到1985年国家工资制度改革。这29年大致分为两个阶段:从1956年至1977年;从1978年至1985年。第一个阶段,由于1956年工资增长幅度较大,1957年国家没有安排升级。而1958年的“大跃进”运动,片面强调主观能动作用,否定物质利益原则,更不可能重视职工的升级工作。紧接着三年国家经济困难时期和调整时期,职工工资升级不可能放在重要的位置,继而又是十年“文化大革命”。因此,1957—1977年的20年间,全国职工总共升级4次, 升级面累计只有90%左右,平均每名职工还不到一级。同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升级只有3次,工资水平徘徊不前。1956年至1977年, 我国以可比价格计算的社会总产值增加298.9%,社会劳动生产率增加131%,但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却降低了15.24%。第二阶段, 粉碎“四人帮”以后,党和国家十分重视提高职工收入、改善职工生活水平。从1977年至1985年国家机关工资制度改革的8年中, 全国按可比价格计算的社会总产值增长了92.7%,国民收入增长了80.4%,社会全员劳动生产率增加了61.1%,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平均实际增长了42.2%。尽管如此,由于工资制度运转不正常,在总计29年中,国家工作人员平均7年才有一次升级机会,20年才能实际升一级, 几乎切断了工资增长的途径。 (三)职务工资制的制定和实施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们对旧的工资制度及其实施有了新的认识。当时认识到的主要问题是:(1 )没有实现工资随生产发展有计划地增长;(2)劳酬脱节平均主义严重;(3)未能体现工资的不同职能——保障职能、激励职能等,没有区别职务工资与年功工资; (4)工资能上不能下,成为终身待遇;(5)工资管理集中过多。 这些认识对1985年的工资制度改革产生了很大影响;同时也受改革进展的局限,对一些深层次的东西还认识得不够。1978年至1983年的5年中, 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了39.1%,平均每年递增7.82%; 财政收入增长了11.4%,平均每年递增2.2%。1984年,国内生产总值比上年增长15.2%,各方面经济效益也有所提高。国家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12%,与此同时,经济体制改革也顺利进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资改革就在这样的背景下出台了。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几乎涉及到工资制度的各个方面,最主要的内容是:(1)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 (2)实行国家机关工资分级管理, 把省以下国家机关工资标准的确定权交给地方,允许省际、地际、县际、单位之间工资存在差别;(3 )企业工资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脱钩。这次工资改革,绝大部分人都参加了套改,增加了工资,同时另设工龄津贴。国家机关人员平均工资1985年为1133元,1986年增长为1364元,增长了20.3%,工资状况得到了改善。 这次工资改革的主要特点是将工资的组成部分同工资职能一一对应,将工资分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四个部分。实施不久就暴露出问题:(1)1985年定的基础工资为40元, 几年后就不能保证工作人员的基本生活;(2)工龄工资不能充分体现年功贡献, 每一年增加0.5元的工龄工资大家感到微不足道, 在职务不变时升级断断续续也引起人们的不满;(3)奖励工资无法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 (4)没有建立正常的增资机制,1985年工资改革后, 工资增长机制有两个变化,一是晋升职务便可晋升工资,不必等到统一的升级,二是每人每年可随工龄的增加提高0.5元, 仅靠这两个方面并不能保证整个工资的正常增长。(5)把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完全等同起来, 实行了相同的工资制度,这不符合干部分类管理的思想,强化了“官本位”的不良倾向,不利于促进能够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逐步实行企业化管理。(6 )把改革的着眼点主要放到等级工资制的弊病和长期不升级带来的问题上,没有对工资标准的变动规律给予足够的重视,在改革中不仅没有适当提高工资标准,各职务的工资标准反而有不同的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