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而又复杂的斗争,要想取得成功,从根本上遏制腐败,搞廉洁政治,必须从制度和法制建设入手。市场经济秩序需要新法律、新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同样需要新法律、新制度。腐败现象既然与改革相伴而生,那么改革中发生的问题还是要靠制度创新来解决。一句话,制度创新才是遏制腐败的根本出路。只有制度不断创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才能活力永存。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在反腐败制度建设与创新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在反腐立法上,1979年7月, 全国人大批准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对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限制和惩处,弥补了50年代《惩治贪污罪暂行条例》的不足。1982年3月,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犯有有关罪行,视情节轻重,依法惩处。1997年3月, 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我国反腐败斗争的实际需要,对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贪污贿赂犯罪进行了较大范围的修改,作了更加科学和明确具体的规定,对于新形势下进一步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997年5月, 为了加强行政监察工作,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国家在惩治贪污贿赂罪的立法上进入了较完备的阶段。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和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大,1987 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贪污、 贿赂罪的补充规定》。 1989年9月, 国务院制定和颁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从而为各级人民政府清理机关内部的腐败分子,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在党内也先后制定和形成了一整套与反腐败密切相关的制度。 如1979年中央制定了《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198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节约非生产性开支,反对浪费的通知》;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党内生活的若干准则》;1983年3月,中央纪委发布了《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领域中违法犯罪的党纪处理暂行办法》;1984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1987年,中央纪委作出了《关于坚决查处共产党员索贿问题的决定》,发布了《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1988年,中央发出了《关于党和国家必须保持廉洁的通知》;1989年,中央纪委做出了《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1990年中央做出了《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中央纪委发布了《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1993年,中办转发了《中央纪委关于贯彻落实党中央近期反腐败斗争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的请示》;1994年,中央纪委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1997年,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央纪委下发了《关于对违反〈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中办下发了《关于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1998年,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办、国办转发了《财政部、监察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下发了《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这些法规、制度的颁布和实行,标志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纳入了法制化轨道,为反腐败斗争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为了加大反腐败的力度,提高广大群众参与反腐败的积极性,各职能检查监督部门、各单位都普遍建立了举报制度。1989年后,各级检察机关相继成立了反贪污贿赂局,加大了打击贪污腐败的力度。 在反腐败斗争中,我国建立健全的一些具体制度还很多,如财务管理制度、审计制度、金融监管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财产申报制度、礼品登记制度等等。此外,有的制度正在逐步完善,如人大权力监督制度、民主党派的监督制度、舆论监督制度等。 总之,通过反腐败制度的建设与创新,我国初步形成了一套较全面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筑起了一道道杜绝权钱交易的堤坝,进而从根本上遏制了腐败现象的产生,有力地推动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发展。 从宏观上说,我们党、国家和政府虽然制定了一系列重要廉政法律、法规和制度,但是还远不能适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目前在反腐败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就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制定方面看,缺乏超前性、规范性、配套性和可操作性。就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看,有的地方和部门只是把制度写在纸上,贴在墙上,说在嘴上,而没有落实到行动上。就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的监督机制看,有的制度执行与不执行一个样,执行得好与不好一个样,缺乏有效的监督。就法律、法规和制度执行的效果来看,有的虽然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但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有的制度甚至流于形式。 如何实现制度的不断创新,仍是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个重大课题。从目前的情况看,反腐败制度创新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问题: 1、制度创新要把握关键点。要紧紧围绕权力行使做文章, 在容易发生权力滥用和腐败问题的重要权力部门、重要岗位、重要环节上建立健全权力约束制度。当前,特别要把对权力的监督制约当作反腐败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对重要领导岗位和直接掌管人财物的岗位,建立起严格的行为规范和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做到以制度规范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切实防止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现象的产生。要从管理的薄弱环节和制度的漏洞入手,抓紧起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基础性法律、法规和制度,建立健全防范滥用职权的制度。要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离任审计制度等。尤其要针对跑官要官、虚报浮夸、买官卖官等腐败现象制定严厉的制裁措施。 2、制度创新要注重超前性。腐败现象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特点, 有一个滋生和蔓延的过程,因此要紧紧围绕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改革过程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增强预见性,控制主动权。从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来看,有些制度的出台明显滞后,适应不了党风廉政建设的需要,使下级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无所适从。因此,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提前防范,未雨绸缪,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不要等问题成风之后,再来清理,这样既增加了工作难度,又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如,在财税体制改革中,要超前研究如何防止截流税收、损公肥私的防范措施。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就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的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要进行超前研究,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抓紧制定财产申报法、监督法、政府采购法以及监督管理政府机构改革后公务人员行为的有关廉政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