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从长远看,在改革投融资体制中,应依照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管理,企业自主经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国有资本中的基础性作用的原则,造就合格的国有资本营运主体,使国有企业成为真正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实现投资主体企业化、筹资方式多样化、工程建设实施市场化、宏观调控间接化;争取尽可能大的投资效益,确保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就当前面临的盲目重复建设严重这一痼疾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实际出发,在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中,当务之争宜在逐步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营运、监督体系过程中,紧紧把握投融资中的决策、管理、临控三个关键,把重点放在实现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和监控规范化上。 一、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营运、监督体系 综合近年来上海、深圳等地的实践经验,并借鉴法、意等国的做法,建议从四个“建立”上入手。 1.建立超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国有资本所有者的管理职能。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建立以政府首脑为首的超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其成员由经贸、财政、计划、银行、组织、人事等综合部门负责人、社会经济技术专家组成,作为国有资本出资者机构,代表国有资本所有者实施国有资本的管理职能,享有出资者的全部权利。政府各经济管理部门则回到管理全社会经济的位置上去。委员会实行董事会议事制,负责讨论、决定国有资产管理、营运和投融资中的重大事宜(诸如选择经营者、国有资本重大运作决策、收益分配决策等)。 2.建立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负责实施国有资本的营运职能。营运机构是由政府直接出资组建的。其具体组织形式可以是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也可以是企业集团公司。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是国有资本的营运主体。其主要职责是:完成国有资本经营责任目标;制订重大投资长远规划、投资计划等,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决定本经营机构职能范围内有关资本营运事宜;保障经营机构直接投资企业出资人的权益等。在组建国有资本营运机构的具体组织形式上,比较切实易行的办法是,尽可能依托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公司,通过改组、改造、联合、兼并、出售等方式,将其改制为由政府直接作为出资人的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同其子公司形成以资本为纽带的母子型公司体制。 3.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明确政府与营运机构、营运机构与控股参股企业之间的关系。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政府的代表,同国有资本营运机构之间是出资人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国有资本营运机构与控股、参股公司之间也是出资人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依照《公司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各自的行为。政府及其各部门,不直接干预国有资本营运机构的经营活动。国有资本营运机构运用多种融资形式和渠道,通过资本市场筹集和利用社会资金,扩大资本的经营规模,多方提高投资效益。 4.健全国有资本管理营运的监督机构,防止国有资本的浪费、流失。一是强化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同级政府的监督,建立国有资本管理营运年度报告制度,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检查本级政府国有资本营运情况,对出现的问题有权质问、弹劾。二是强化政府监督,坚持实行向国有企业派驻稽察员制度(稽察员有权检查国有资本的管理营运情况,包括对重大投融资活动的稽核)。三是强化社会监督,发挥新闻媒介、社会舆论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四是强化国有资本营运体系内自我监督,建立国有资本出资人监督制度、职工民主监督制度,并付诸实施。 二、实施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制度 以财政性资金以及通过财政性资金启动的其他资金,有必要实施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制度,把国有资本营运体制同政府投融资体制结合起来,提高资本的营运效益与效率。实施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制度应明确如下几个方面: 1.明确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管理者。由政府首脑为首的国有资本管理委员会负责(履行对国有资本营运重大决策、政策性投融资项目决策的职能)。 2.明确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者。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国有资本营运的年度计划、政府投融资的规模)。 3.明确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审批者。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4.明确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执行者。由国有资本经营公司等有关资本营运机构负责。 5.明确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监督者。由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6.明确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有关项目的验收者。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三、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投资决策机制 从根本上改革投资决策机制,实现政企职责分开,是实现国有企业改革战略目的关键。凡属经营性投融资范畴的,须由政府作为投资主体转变为企业成为真正的投资主体,并将此作为判断投融资体制改革是否到位的首要标准。只有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投资主体,才有望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率,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此,有必要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改革的议事日程。 1.坚持政企职责分开,全面落实企业投资决策权。凡由企业或由国家委托企业法人投资建设的工程建设项目,从进行可行性研究、立项到选择设计、施工单位,所有各个环节,都由企业自主决策。 2.坚持由企业自主决定筹资方式,政府部门不加干预。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投资风险和自身能力,在自主决定立项的基础上,审时度势,依照国家规定,选择其筹资方式,包括自筹资金、合资兴建、直接融资、间接融资等,政府部门不加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