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摆到了全党和全国人民面前。要实现法治化国家,必须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那么,在我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呢? 一、积极培育发展市场经济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先决条件 马克思主义认为,上层建筑总是随着经济基础的不断变化而变化。在这一变化过程中,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具有同构性。作为上层建筑构成之一的法律,其根本原则与经济活动的原则是一致的。按照上述观点去考察市场经济与法治关系,不难发现,人类步入法治社会的过程就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亦即积极培育发展市场经济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先决条件。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提供了社会思想基础。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提供了充分准备。市场经济具有追求权利本位、契约自由和效率优先的特点,决定市场主体具有盲目性、自发性和相互间不平衡性。因此,用法律手段去平衡和调节市场主体间的关系,保持相对协调融洽就显得非常必要。 (一)市场经济追求权利本位的特点要求依法治国。市场经济中的交换,从法律上说就是权利的相互让渡。而这种反映交换价值的让渡必然需要以权利的设定为前提。也就是说,交换者必然具有权利主体资格和权利能力,必然对所要交换的商品拥有所有权和自由支配权。除此之外,要使交易成功,还要求交换过程是自由的、安全的。由此可见,市场经济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它是一种权利经济。它要求用法律来确认权利、保障权利,用法律规定权利主体资格和权利客体范围;用法律规定人们行使权利的方法、原则和程序。 (二)市场经济追求契约自由和效率优先的特点会推动法治的产生、发展进程。首先,市场经济中,作为交换媒介和信用关系的契约是当事人自主而合意的行为。因而,必然是也必须是平等的、自由的。任何显失公平的契约都无法实现商品的交换价值。因此,契约自由必然要排除特权、奴役、歧视等不平等现象,必然要求法律给予确认和保护。其次,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之一就是平等竞争,优胜劣汰。这一规律决定了各市场主体必须把效率放在首位,千方百计地追求效益最大化。而现代经济学研究成果表明,“权利的一种安排会比其他安排产生更多的价值”。市场经济的上述特点,从客观上无疑推动了法治产生、发展的进程。 (三)市场经济具有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因素为实行法治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市场经济的利益驱动性会使得各市场主体以自我为中心,从而,不能自动反映社会需求的长期变动形势,造成社会整体利益的损害。而追求利润的自发冲动和盲目性,如果任其发展就会出现经济危机。另外,市场经济竞争还可能引发徇私舞弊、贪污受贿、以权谋私、不正当竞争等消极现象。因此,要克服这些弱点,必然要求国家使用法律手段,对经济进行有目的、有计划的调控和引导,以保障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推进民主政治的进程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 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提供了必要的经济前提。但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并不一定是法治国家。要建设法治国家除具备这一经济上的先决条件外,还要有民主政治这一关键因素。民主政治就是与专制制度相对立的多数人的统治。从理论上说,资产阶级标榜的民主政治与社会主义要建立的民主政治就性质而言,是完全不同的,但两者就包含的内容而言,在许多方面是基本相通的。一般来说,民主政治的主要内容包括:在政权结构形式上,实行代议制、普选制,人民的权力由选举产生的代表机关来实现;人民代表机关制定的宪法和法律能够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有一套分权制衡的机制,能对公共权力进行有效监督,保证其合法运行;公共权力运行程序必须符合民主的最一般规定和基本原则,如“服从多数、尊重少数”,为人民负责,越权无效等等。由此可见,民主政治所包含的基本内容,也正是法治所要求的。可以说,民主政治的发展与否,是现代社会能否实现法治化的关键所在。 其一,现代国家的民主,只能是一种代议制形式的民主。在这种形式的民主中,人们需要通过各级代表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司法机关来行使国家权力。这就意味着国家权力的拥有与行使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分离,从而,可能引起权力的失控。为了防止权力的失控,就必须使这种分离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因此,用宪法规定各级代表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职权行使程序以及建立各种监督体系和制度机制,是一种必然的选择。 其二,政治是不同的政治主体(包括阶级、政党、政治团体和民族等)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实现一定利益而影响、控制或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由于各种政治主体的政治实践都是以特定目的为指导的,在一定时期、一定环境内,各个政治主体所追求的利益以及追求这些利益时表现出的政治行为各不相同,这势必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造成各种冲突。为了防止和解决各种政治冲突,必须用法律的形式规范各种政治活动。 其三,民主政治是公民平等参与的政治。公民的参与既体现在政治生活方面和经济生活方面,也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这种参与既是公民的一种权利,也是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为了保证公民的各种参与权利,使之对国家生活、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顺利表达各自的意见、观点,就必须用法律的形式,将参与的内容、形式、程序等固定下来,使之成为人们政治参与过程中的行为规范和指导民主生活的准则。